平壩縣契稅直接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納稅人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檔案材料,依法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向徵收機關提供辦理土地、房屋變更登記時土地、房屋轉移價格及轉移時間等資料,並協助徵收機關依法徵稅。 第十二條經批准減征、免徵契稅的納稅人不得改變原有土地、房屋的用途,改變原有用途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徵的稅款。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辦法》和本暫行辦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三條 契稅徵收機關為財政部門的基層財政管理局(原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局),不得委託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代征契稅,徵收經費按照《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 納稅人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檔案材料,依法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向徵收機關提供辦理土地、房屋變更登記時土地、房屋轉移價格及轉移時間等資料,並協助徵收機關依法徵稅。
第六條 房地產經營者應按徵收機關的要求提供與徵稅有關的資料,徵收機關應對取得的資料保守秘密。
第七條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第八條 土地、房屋權屬轉移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聯建房屋的,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徵稅。
第九條 契稅的稅率及計稅依據:
(一)契稅的稅率為3%;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實際成交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為所交換的價格的差額;
(四)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五)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
前款(二)、(三)項成交價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當地市場價格核定。
第十條 契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契稅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十一條 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減征或免徵契稅的情形和具體程式按照《辦法》和《貴州省契稅若干具體政策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經批准減征、免徵契稅的納稅人不得改變原有土地、房屋的用途,改變原有用途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徵的稅款。
第十三條 契稅納稅人應當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協定、單據、確認書、贈與文書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自納稅申報之日起30日內繳納稅款。
納稅人符合減征或免徵契稅規定的,應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後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徵收機關辦理減征或者免徵手續。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逾期不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在指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由徵收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條款處罰。納稅人與徵收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使契稅流失的,徵收機關工作人員在徵收契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基層財政管理局(原農業稅徵收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平壩縣人民政府
200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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