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根據《中共安康市委辦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平利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辦字[2010]65號)設立平利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職能部門,列縣委機構序列,既是縣委的工作部門,又是縣政府的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1、增加編辦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要保密、黨群工作、退休人員服務管理以及機關後勤服務管理等職責。
2、加強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調查研究的統籌規劃和綜合性研究、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督查機制、機構編制信息宣傳等工作職責。
二、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擬訂全縣的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負責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2、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各級行政管理體制、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指導全縣各級行政管理體制、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3、研究擬訂縣級機關各部門和各鎮機關行政編制分配方案。
4、研究擬訂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管理相互協調配契約束的管理機制;運用機構編制與行政經費預算掛鈎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控制機構編制膨脹和財政供養人員盲目增長。
5、研究審核縣級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和管理形式;協調縣委各部門之間、縣政府各部門之間、縣委與縣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與各鎮之間的職責分工。
6、對機關、事業單位內設機構和事業單位的設定、人員編制、經費形式、領導幹部職數及人員結構比例提出建議;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編制和領導職數的審批手續。
7、制定全縣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8、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制度。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9、監督檢查全縣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
10、負責報送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涉及管理體制、職能任務、機構編制內容的審核工作;參與審核縣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11、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職能職責履行情況的績效評估。
12、負責聯繫雙重管理、以市級部門管理為主機構的有關機構編制事項。
13、負責全縣黨政群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印章及標牌的製作、啟用和銷毀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政務和公益機構域名註冊管理工作。
14、負責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調研、信息和統計工作。
15、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內設機構
(一)政辦股
負責承辦機關黨務、政務、事務工作,協助編委辦領導組織、協調編委辦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和監督實施;負責起草全縣機構編制工作年度計畫、總結等重要檔案;負責檔案傳遞與管理、新聞發布、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文書歸檔、信訪維穩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車輛管理和安全、衛生、接待服務等工作;承擔編委辦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等工作;承擔編委辦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福利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和獎懲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政務和公益機構域名註冊管理工作。
(二)業務股
負責承辦全縣行政、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事項。研究擬訂全縣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及縣屬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方案,審核縣直黨政各部門,縣人大、縣政協機關、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及縣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職能配置、領導職數。指導協調縣直各單位及各鎮的機構改革和編制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各級黨政群機關行政編制和專項編制的分配方案,負責全縣行政、事業機構的設立、撤併、升格、更名的呈報工作;辦理行政、事業人員進、出編手續;草擬全縣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初審方案;草擬全縣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規定和實施辦法;提出縣委各部門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縣委與縣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與鎮之間的職責分工意見建議;提出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及內設機構的職能配置、管理形式、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以及人員結構的調整意見;辦理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編制和領導職數的相關手續;承辦雙重管理、以市級部門管理為主的機構的有關機構編制事項;擬訂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分配方案;參與審核縣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職能職責履行情況的績效評估;
(三)督查股
監督檢查縣編委及編委辦涉及行政管理體制、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等重要決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對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政策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設立機構、提升機構規格、變更機構性質和名稱、調整機構職能、超編進人、違規進人、超配領導、條條幹預以及吃“空餉”等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辦理上級領導有關機構編制監督檢查事項的批辦件;受理、查處機構編制12310電話舉報事項及其他有關違反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法規的舉報案件;承擔全縣機構編制統計工作;負責推進全縣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印章及標牌的製作、啟用和銷毀登記備案等工作;承辦報送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涉及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體制、職能任務、機構編制等內容的審核工作;承辦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調研宣傳工作。
四、其他事項 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下設事業單位另行發文明確。 五、附則本規定由平利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平利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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