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猴頭菇

常山猴頭菇

常山猴頭菇,浙江省常山縣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 常山猴頭菇的鮮菇色澤潔白或淡黃色,外形頭狀、球形至扁半球形,無柄,直徑3~15厘米,肉質細嫩,表面密布針形菌刺,菌刺長0.2~1.5厘米。鮮品有猴頭菇特有清香,口感嫩滑,成熟後味微苦;乾品呈淡黃色至黃褐色,香味濃郁,味微苦。 2015年11月05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對“常山猴頭菇”實施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產品特點

形態特徵:常山猴頭菇的鮮菇色澤潔白或淡黃色,外形頭狀、球形至扁半球形,無柄,直徑3~15厘米,肉質細嫩,表面密布針形菌刺,菌刺長0.2~1.5厘米。鮮品有猴頭菇特有清香,口感嫩滑,成熟後味微苦;乾品呈淡黃色至黃褐色,香味濃郁,味微苦。

品質特色:常山猴頭菇營養豐富,富含蛋白質、胺基酸、維生素以及鉀、鈣、鐵、鋅等微量元素,並含有猴頭菇多糖等活性成份。每100克乾品含蛋白質≥12.0克,脂肪≥3.0克,粗多糖≥3.0克。

常山猴頭菇 常山猴頭菇

產地環境

地形地貌

常山縣位於浙江西部,錢塘江上游,自古有“四省通衢,兩浙首站”之稱。常山地貌屬低山丘陵型,地勢南北高,中間低,由西北向東南傾斜,境域面積1099.07平方公里。境內多山,中部為山間盆地,最高海拔1395米,最低海拔72米,山地面積占全縣總面積的74.57%,素有“八山半水分半田”之說。

生態環境

常山縣位於中亞熱帶北緣地帶,生態環境優越,是國家級生態示範區和浙江省重要的生態屏障,全縣森林面積120.64萬畝,森林覆蓋率達73.2%,出境水質達到三類水標準,常年空氣品質保持在二級以上,享有“綠色常山、天然氧吧”的美譽。

氣候特徵

常山猴頭菇 常山猴頭菇

常山縣屬亞熱帶季風氣候,四季分明,氣溫適中,熱資源較豐富;雨量充沛,雨熱同季,空氣濕潤。年平均氣溫17.4℃,極端最低氣溫-7.8℃,極端最高氣溫41.8℃;年降水量在1500~1900毫米左右,年平均濕度在73%~78%之間,年平均無霜期238天。

歷史淵源

猴頭菇是一種珍貴的食用菌,明、清時皆以“山珍”被列為貢品。

1979年,常山縣利用金剛刺釀酒殘渣培育出猴頭菇,而後經紫外線誘變選育出“常山猴頭99號”菌株,至此常山猴頭菇正式面世。

1984年,常山猴頭菇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品嘗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嚴濟慈,全國政協副主席費孝通等大批領導及知名人士參加,會上嚴濟慈題詞:“常山猴頭、浙江一寶”。

1985年,清宣統帝溥儀之弟溥傑為常山猴頭菇題字:“山珍猴頭、海味燕窩”。

2006年,常山猴頭菇被浙江省農業廳評定為“浙江名菇”。

常山猴頭菇 常山猴頭菇

2014年,常山縣政府將常山猴頭菇提升到“常山三寶” 高度,進一步打造金名片。

生產情況

常山猴頭菇 常山猴頭菇

截至2015年,常山猴頭菇生產規模100公頃,栽培量750萬袋,年產鮮菇4500噸。保護規模面積20000公頃。

產品榮譽

2006年,常山猴頭菇被浙江省農業廳評定為“浙江名菇”。

2015年11月05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對“常山猴頭菇”實施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2018年10月,常山猴頭菇被浙江省食用菌協會評為“浙江省食用菌行業優秀品牌”。

常山猴頭菇 常山猴頭菇

地理標誌

地域保護範圍

常山縣所轄球川鎮、白石鎮、青石鎮、招賢鎮、芳村鎮、輝埠鎮、何家鄉、同弓鄉、新昌鄉、大橋頭鄉、東案鄉、金川街道、紫港街道、天馬街道等14個鄉鎮(街道)180個行政村。地理坐標為東經118°15′~118°45′,北緯28°46′~29°13′。

質量技術要求

質量控制技術規範編號:AGI2015-03-1750。

質量安全規定

常山猴頭菇生產通過嚴格控制生產過程,嚴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添加或使用有害有毒投入品,產品質量安全採取嚴格對猴頭菇產品蛋白質、粗多糖等理化指標以及衛生指標檢測、監控,衛生指標按照GB 7096《食用菌衛生標準》執行。

特定生產方式

(一)產地要求: 常山猴頭菇生產場地要求生態環境良好、三級以上飲用水質,周圍300米無各種污水及其它污染源。生產區域環境應符合NY 5010《無公害食品 蔬菜產地環境條件》的要求。

(二)栽培品種:宜選用 “常山猴頭99號”等優良品種。

(三)生產技術:

1、栽培季節。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制袋,當年10月下旬至翌年4月出菇。

2、栽培基質。栽培基質應符合NY 5099《無公害食品 食用菌栽培基質安全技術要求》規定要求。基質配方:﹙1﹚棉籽殼70%、雜木屑15%、麩皮14%、石膏或輕質碳酸鈣1%。﹙2﹚甘蔗渣或玉米芯65%、雜木屑15%、麩皮14%、玉米粉5%、石膏或輕質碳酸鈣1%。

3、制袋 (1)拌料。根據配方將培養料混合,邊攪拌邊加適量水,使培養料含水量為61%~63%(用手緊握料,指縫間有水珠但不下滴),pH值為6.0~7.0。 (2)裝袋。選用規格為12.5厘米×55厘米×0.0045厘米聚乙烯塑膠袋。採用裝袋機將栽培基質裝入塑膠袋,鬆緊以培養料緊貼袋壁為度。裝袋後料濕重1400~1500克(折乾料650~750克),料棒長42~44厘米;袋外壁培養料應擦淨,採用塑膠繩或鋁卡扎口。裝料應在4小時內完成。

4、滅菌和接種 (1)滅菌。裝料後應立即滅菌。每灶裝6000~7000袋,6小時之內升溫至100℃,保持16~18小時。停火後,當灶內溫度自然降至80℃出灶,把料棒搬到已清洗乾淨並經消毒的冷卻室內,“#”形堆疊冷卻。 (2)接種。料棒溫度冷卻到28℃以下時,在接種室、接種箱按無菌操作規程接種。接種時同一側面均勻接三個穴點,穴直徑1.5厘米,深2厘米左右,塊狀菌種填滿接種穴,每袋菌種宜接12~14棒,接後及時外套薄袋。

5、培養 (1)培養室要求。培養室應清潔、乾燥、遮光、通風,保溫性好。 (2)培養方法。採用層架式發菌,將菌棒逐層橫放在栽培層架上;採用“#”形疊放發菌,將菌棒從地面起逐層交錯堆放,高8~10層。 (3)培養管理。培養室溫度宜控制在23~25℃,空氣相對濕度控制在65%~70%。整個發菌期應避光培養,每天通風2次,每次10分鐘。接種後約10天,菌落直徑5厘米左右時,脫去外袋,增加穴口供氧量,同時,疏棒散熱、降低堆高,或將菌棒疏散到架層上。在23~25℃的環境下培養25~30天,菌絲長滿菌棒,即可轉入出菇管理。

6、出菇 (1)菇房(棚)要求。菇房(棚)應清潔、通風、有適量散射光,並能控溫、保濕。宜採用遮陽平棚內搭建中型塑膠拱棚的雙棚設施栽培,外層遮陽平棚高2.5~3米,以立柱支撐棚頂,立柱行距4.6米,柱距2~3米,棚頂鋪遮陽網,棚四周圍遮陽網或草簾。2~6架內菇棚共用一架外蔭棚,較利於通風換氣。 (2)層架要求。一個棚設兩排層架,層架寬1米,兩排層架設邊道兩條各寬0.7米、中間寬1.2米的操作道,層間距28~30厘米,共5~6層,底層距地面25厘米,頂層離棚頂60厘米。每層沿菇棚縱向固定4根竹木或鋼管等架材,用於擺放菌棒。架柱頂上綁紮竹片、木料,呈拱形或脊形,用於覆蓋薄膜。棚膜幅寬7.5~8米。菇棚長度以20~30米為宜。可用毛竹、木料等作架柱,也可用鋼管焊制或鋼筋混凝土預製。 (3)出菇溫度。適宜溫度16~20℃。 (4)出菇管理。將菌棒單層、臥排於層架上,挖除表層老種塊,接種穴口朝下。採用地面灑水,微噴加濕,保持菇房(棚)空氣濕度90%;保證有散射光,一般要求200~400勒克斯光照度,誘導原基形成。經4~5天,幼蕾即從接種穴口長出。保持菇房(棚)空氣新鮮,無悶氣感,門窗掛遮陽網、草簾,防止子實體被風直吹。溫度高於24℃時,要及時掀開四周塑膠薄膜,增加對菇棚及四周的噴水次數和噴水量;溫度低於10℃時,應加強保溫,適當密閉塑膠薄膜,中午溫度較高時掀開通風。子實體生長階段,保持空間濕度85%~90%。菇蕾形成後,約經10天子實體發育成熟即可採收。

7、採收 (1)採收時間。當菌刺在0.2~1.5厘米,未彈射孢子前及時採收。 (2)採收方法。採收時,用手抓住菇體輕輕扭轉拔下,采大留小,除去菇體基部雜質後,按規格分級。

8、采後管理。前一潮菇採收後,要及時清理出菇口殘留物,停止噴水2~3天,並揭膜通風12小時,使出菇點及時風乾,防止發霉,促進菌絲積累養分。經2~3天養菌後,再重複第一潮菇方法管理。經7~10天,第二、三潮菇蕾即可出現,按第一潮菇方法管理。一般可收3~4潮菇,生物學效率可達100%以上。

9、分級。按感官指標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10、衛生要求。應符合GB 7096《食用菌衛生標準》規定。

11、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標籤、包裝、運輸、貯存。按GB 7096《食用菌衛生標準》和NY 5095《無公害食品 食用菌》規定進行。

12、病蟲害防治 (1)主要病蟲害。病害以黴菌(毛霉、脈孢霉、木霉、黃麴黴)、細菌性基腐病為主,蟲害主要有菇蠅、菇蚊。 (2)預防方法。一是嚴格檢查種源。二是淨化栽培環境。每潮菇採收後要及時清理菌棒殘留的菇根,減少污染源。栽培廢料要及時運離生產場地。三是出菇期間禁用農藥,轉潮期間如需用藥,按GB/T 8321《農藥合理使用準則》規定執行。

專用標誌使用

按照農業部關於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的有關規定,對常山猴頭菇地理標誌的使用做如下規定:凡在標誌範圍內生產經營的常山猴頭菇,並按照常山猴頭菇生產質量控制規範的種植戶,在產品和包裝上使用已獲得的常山猴頭菇地理標誌,須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出申請,並簽訂相關契約,按照相關要求規範生產和使用標誌,統一採用產品名稱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相結合的標識標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常山猴頭菇地理標誌負有監督管理職能,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地域範圍、標誌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使用本地理標誌的生產經營者,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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