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也指湖北高校教師“十倡導十禁止”師德行為規範,具體是指湖北省教育廳於2010年9月16日發布的《湖北高校教師“十倡導十禁止”師德行為規範》在危急情境下不顧學生安危搶先逃生等十種行為被明文禁止。該省還將建立考評制度,對違反“十禁止”行為規範的教師,在各級各類表彰獎勵中實行“一票否決”,對有嚴重失德行為、影響惡劣者,依法依規撤銷教師資格並予以解聘。
背景
危難關頭,讓誰先走?
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中學教師範美忠不顧學生安危,自己率先跑出教室,事後又高調宣揚其“自由主義”觀點,受到輿論的猛烈撻伐。教育部隨後修訂了《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首次增加了“保護學生安全”的規定。湖北此次發布的高校教師師德規範,則將教師“保護學生安全”的義務從中國小擴大到高校。
適用問題
由於中小學生大多是未成年人,以職業道德的名義要求中國小教師承擔保護學生安全的義務,符合現代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文明準則。然而,在高校就讀的大學生絕大多數都是成年人,要求高校教師奮不顧身保護已成年的大學生的安全,可能是一種過當的道德義務。而且,不少大學生在行為能力上絲毫不弱於他們的老師,有的甚至明顯強於後者,比如一個年輕力壯的大四男生,肯定比一位白髮蒼蒼的老教授強得多,無論是從“強者幫助弱者”的自然道德看,還是從尊重長者、尊重教師的社會倫理看,在危急情境下,都應該是大學生努力救助教師,而不應該要求教師反過來救助大學生。禁止高校教師在危急情境下搶先逃生,實際上是把大學生當成了亟須救助的未成年人,這樣的師德行為規範嚴重脫離實際,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都值得推敲。
還應當看到,《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要求教師“保護學生安全”,只是給中國小教師施加了一種道德義務,而非規定了一種法律責任。湖北省給高校教師施加保護大學生安全的義務,並準備以此為標準,出台“一票否決”乃至“撤銷教師資格並予以解聘”等嚴懲教師失德行為的措施,則相當於以師德行為規範的名義,給高校教師追加法律責任。
這是不是一種不切實際的“道德冒進”呢?如果把高校教師的道德義務無限擴大並轉化為法律責任,要求高校教師隨時準備著用自己的生命去保護學生的安全,否則就要受處分、被開除甚至蹲監獄,那高校大約只有請警察和軍人來兼任教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