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因素
產品本質屬性
在著名的"波特產業競爭"理論中,所描述的零散型產業,多數是市場集中度低下行業,這些行業中的產品一般具有以下一項或數項產品屬性和特徵:
(1)保質期短暫:比如糕點業、鮮奶業,1-5天的保質期令某些有雄心壯志的地方企業望洋興嘆,無可奈何。達能乳業在上海和廣州設有兩大生產基地,該公司品牌、管理、人才等綜合實力俱佳,但因其主導產品為“在冷藏區保存21天”的乳優酪乳,受產品保質期和冷藏條件制約,業務範圍只能龜縮於長江三角和珠江三角一帶,而難以拓展全國市場。
(2)儲運成本過於昂貴:如桶裝水和雪糕冷飲業,前者5—10元的廠價和每百公里1元左右/桶的運價,限制了多數桶裝水廠的區域擴張;後者從冷藏車、冷藏倉庫到超市冷藏櫃,儲運投入巨大,許多地方冷飲公司不得不畫地為牢,偏居一隅。另外,一些產品易破損,體積過大,儲運成本從而過高,亦是市場集中度低下的重要影響因素。
(3)產品難以規模化生產:即產品無法快速低成本複製,比如眾多的手工藝品,土特產品,中國還有一些行業處於手工作坊階段,一旦出現可以大規模生產的機械設備,行業格局就可能發生翻天復地的變化。
(4)受原材料供應制約:一些行業產品的生產基地必須建在原材料所在地周圍,比如礦泉水業,受礦泉水源制約,大量企業難以向區外拓展,這是造成該行業市場集中度低下的重要原因。
業者的綜合實力
(1)業內廠家的綜合實力普遍強大:(本文所定義的綜合實力包括資本、管理
、行銷、人才等核心資源在內的整體實力。)市場上充斥著幾十個實力均衡的品牌,各品牌之間的市場份額爭奪非常激烈,但沒有一家獨占鰲頭。比如日用品中的牙膏、香皂和衛生棉等行業,這些行業發展比較成熟,領先的多是合資品牌分割天下,這些品牌相互爭奪,卻誰也難以脫穎而出,致使市場集中度低下。在這些行業內,很難發現大的市場機會。
(2)業內廠家綜合實力普遍較弱。一些行業內廠家處於低水平競爭階段,市場位於較低層次的均衡狀態,廠家無力(或無心)打造強勢品牌,各自偏居一隅,不思進取,從而導致行業市場集中度低下。比如糖果業、炒貨業、榨菜業等等,若仔細挖掘,類似的細分行業還很多,畢竟中國尚處於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在這類行業中,比較容易挖掘市場機會。
需求多樣化程度
消費者需求日漸多樣化已是事實,千人一面的時代一去不復返。為適應個性飛揚多樣的消費需求,消費者細分和市場區隔日益重要,一些行業的產品更加關注的是細分市場。細分市場越多,必然意味著市場集中度越低,比如化妝品產業中的洗面乳,潤膚露等產品。
行業的發展階段
許多研究表明,中小企業是科技創新的主要源泉。許多新產品(有專利壟斷的除外)從中小企業中誕生、發展。但中小企業的實力又決定了在新行業發展初期難以迅速擴張占領市場,反而極易形成萬箭齊發,千帆爭先的競爭局面,從而影響了市場集中度。比如2000年的保暖內衣業,由於科技的進步,內衣衣料的保暖性能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各種背景的中小企業紛紛上馬生產,幾乎一夜之間,市場上冒出500百餘種保暖內衣品牌,強勢品牌難以脫穎而出,市場的低集中度成為必然。
歷史原因和政策
在一些行業,如果完全面對市場,可能早已是高市場集中度行業,但是由於存
在地方保護,人為營造區域競爭壁壘,從而影響了一些行業的市場集中度。比如有眾多地方品牌的啤酒、白酒、香菸行業。
現實中,一些行業的市場集中度低下,有可能是由以上一種或幾種因素重複累加造成的。影響的因素越多,市場集中度越難提高;同樣,企業對制約的因素分析的越透徹,越能發現其中蘊藏著的行業機會,從而提高企業自身的市場占有率。
主要計量指標
行業集中率
行業集中率是指該行業的相關市場內前N家最大的企業所占市場份額的總和。例如,CR4是指四個最大的企業占有該相關市場份額。同樣,五個企業集中率(CR5)、八個企業集中率(CR8)均可以計算出來。但是,集中率的缺點是它沒有指出這個行業相關市場中正在運營和競爭的企業的總數。例如,具有同樣高達75%的CR4在兩個行業份額卻可能是不相同的,因為一個行業可能僅有幾個企業而另一個行業則可能有許多企業。集中率計算公式:
CR=
其中:Si是第i個企業所占的市場份額,n是這個行業中企業的總數。
赫希曼指數
(1)赫希曼指數概念
赫希曼指數是指基於該行業中企業的總數和規模分布,即將相關市場上的所有企業
的市場份額的平方後再相加的總和,赫希曼指數計算公式:
赫希曼指數具有數學上絕對法和相對法的優點使它成為較理想的市場集中度計量指標,它可以衡量企業的市場份額對市場集中度產生的影響,成為政府審查企業併購的一個重要行政性標準。
(2)赫希曼指數在反壟斷分析中的套用
第一,低度集中市場。美國和歐盟《併購指南》一致認為,若企業併購後市場上赫希曼指數不足1000的情況下,屬於安全港,併購不具反競爭效果。
第二,中度集中市場。美國認為,企業併購後市場上赫希曼指數在1000至1800之間,且併購後較併購前的赫希曼指數提高低於100個點,一般不具反競爭效果;但若赫希曼指數提高了100個點以上,則可能具有反競爭效果,需要作進一步分析。歐盟則認為,企業併購後市場上赫希曼指數位於1000-2000之間, 且併購後較併購前的赫希曼指數提高低於250個點,一般不具有反競爭效果,但有例外;如果併購後較併購前的赫希曼指數提高了250個點或以上,則可能具有反競爭效果,需要作進一步分析;在中度集中市場,歐盟比美國的初始門檻寬鬆。
第三,高度集中市場。美國認為,企業併購後赫希曼指數提高超過1800時,屬於高度集中市場,且併購後較併購前的赫希曼指數提高低於50個點,一般不具反競爭效果;如果併購後
較併購前的赫希曼指數提高了50個點以上100個點以下,則可能具有反競爭效果,需要作進一步分析;如果併購後較併購前的赫希曼指數提高了100個點以上,一般具有反競爭效果,但需要綜合其它因素作進一步分析。而歐盟則認為,赫希曼指數提高超過2000時,才屬於高度集中市場,且併購後較併購前的赫希曼指數提高低於150個點,一般不具有反競爭效果,但有例外;但如果併購後較併購前的赫希曼指數提高了150個點或以上,則可能具有反競爭效果,需要作進一步分析;在高度集中市場,歐盟與美國存在市場集中度門檻級差。
第四,實踐中的赫希曼指數的價值。企業併購中實測出的赫希曼指數通常比美國和歐盟《併購指南》規定的赫希曼指數標準要高得多,說明《併購指南》規定的赫希曼指數標準僅供參考,不能在企業併購的反壟斷執法決策中起決定性作用,實際執法決策時要綜合考慮市場集中度、市場份額、市場進入障礙、單邊效應、協調效應與效率等因素,還要考慮是否有予以除外或豁免的事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