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社會組織在自治州內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職責,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
(二)增加社會工作及其人才隊伍建設職責。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四)實施自治區下放的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研究擬訂全州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指導各縣市制定保障標準,落實保障政策;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養老設施管理工作。
(三)擬訂全州救災減災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承擔自治州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自治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負責全州復員退伍軍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指導全州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機構和軍供站建設與管理服務工作。
(五)擬訂全州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負責全州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設施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福利彩票發行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實施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和扶持保護政策。負責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六)貫徹落實國家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涉及港、澳、台在我州的收養登記工作;協助自治區民政廳指導各縣市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州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八)指導全州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及服務管理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九)承擔全州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依法對全州性社會團體和州內跨地(州、縣、市)社會團體、自治州州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承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十)貫徹執行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和鄉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初審報批工作;負責全州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協調處理州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負責全州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州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負責自治州民政系統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複議、訴訟工作。
(十二)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黨務、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工作等;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報批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民政宣傳、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老幹部管理、工資福利、幹部教育培訓、出國(境)政治審查工作;擬訂全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中央及自治區、自治州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二)社會救助科
貫徹落實自治區有關社會救助法規、政策;擬訂全州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負責中央和自治區及自治州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資金分配和監管;負責監督檢查各縣市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做好與衛生、勞動保障、教育、司法等部門銜接,參與擬訂全州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業援助等相關政策;負責自治州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三)救災救濟科
擬訂全州救災、減災政策和規劃;負責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自治州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因災損毀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中央、自治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發放和管理監管及自治州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州內救災捐贈;承擔自治州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
(四)優撫安置科(自治州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優撫安置工作的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擬訂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全州軍供站建設與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州復員退伍軍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處理復員退伍軍人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推動軍地應急調解處理體系建設;擬訂全州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經濟收入家屬遺屬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畫並組織實施;推動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服務體制建設;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承擔自治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全州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地方性政策,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實施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和扶持保護政策;實施福利彩票發行,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貫徹落實婚姻、兒童收養、殯葬管理政策法規;指導各縣市婚姻登記和殯葬服務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流浪乞討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全州經營性公墓的審批;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管理服務機構的管理。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擬訂全州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規劃、政策及標準;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全州民政科技管理、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州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七)地名區劃管理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科
貫徹落實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政策法規,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和監督工作;負責社會團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社會團體的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規劃和登記、管理辦法,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和管理、年度檢查及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州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政策和辦法;負責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擬訂全州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區域和鄉鎮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編制全州行政區劃圖;組織、指導縣市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縣市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和爭議調處;組織、指導編制全州及各縣市級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標準畫法圖;審核州內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組織、指導地名規劃工作和地名標誌的設定、管理;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工作;組織全州地名普查和編制標準地名志書。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等工作。
領導班子
局長:艾尼瓦爾·蘇來曼
人員編制
自治州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行政編制21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9名。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局長:艾爾肯·阿不力提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