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職責
1、取消組織指導律師公證員資格考試工作職責。
2、取消全州仲裁機構的註冊登記工作職責。
(二)增加職責
1、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2、增加“危安類”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和“三類”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動教養押解工作的職責。
3、增加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管理職責。
4、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州司法行政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監督和指導轄區監獄、勞教所執行刑罰和改造罪犯的工作。承擔全疆巴州籍“危安類”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和“三類”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動教養的押解工作。承擔自治州“兩勞”釋放人員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自治州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自治州大調解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擬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四)指導、監督、管理全州律師、公證和法律援助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組織落實自治區各協會委託承辦的工作。
(五)指導、監督自治州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社區矯正、非監禁刑罰執行及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六)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巴州地區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七)主管全州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八)監督、指導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及槍枝、彈藥、服裝和車輛等警用物資裝備。
(九)監督、指導全州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系統的宣傳教育、幹部培訓、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縣市黨委、政府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警銜評審工作;協助司法廳對轄區監獄、勞教所的警務督查工作。
(十)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司法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及機關政務活動的協調工作;負責文秘、機要、檔案、保密、統計、信息、辦公自動化、督辦、接待、對外聯絡、工、青、婦等工作;負責重要檔案材料的翻譯和司法行政業務資料選譯、編譯工作;負責司法行政史志、大事記和年鑑的編撰工作;研究擬訂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物資裝備、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司法行政信息通信技術網路建設;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業務經費以及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的國有資產、財務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車輛等司法裝備。
(二)政工科
負責組織指導全州司法行政系統隊伍、思想、組織、作風建設以及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研究擬訂司法行政系統人事管理辦法;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協助縣市管理縣市司法局領導幹部的考核工作,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負責幹部、公證、律師人員警銜、職稱評審工作;管理幹部人事檔案、統計報表、工資審核申報、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州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司法廳對轄區監獄、勞教所的警務督查工作。
(三)社區矯正科
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協調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幫扶、考核獎懲、解除矯正工作;組織處置社區服刑人員重大突發性事件;承擔自治州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監獄、勞教工作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負責監獄、勞教工作重大決策事項的調研、論證並草擬相應的調研報告和實施方案;負責對全疆巴州籍“危安類”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和“三類”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動教養的押解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等工作,承擔自治州兩勞釋放人員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基層工作管理科
指導縣市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管理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法律服務所及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審註冊工作。承擔自治州大調解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法制宣傳科(依法治州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州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州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牽頭對全州各縣市、各部門法制宣傳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指導檢查全州各縣市、各部門的依法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州各縣市、各部門的法制宣傳報導工作;指導全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負責系統內的普法工作;承辦自治州依法治州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公證工作管理科(司法鑑定管理科)
指導和管理全州的公證工作。辦理公證機構設定事項和公證員執業申請事項,對公證機構及公證執業行為進行監督、考核和審驗;組織對公證人員進行教育培訓;辦理對公證執業行為的投訴事項。擬訂全州司法鑑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州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州級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州司法鑑定機構的監督檢查和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承擔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等工作。
(七)律師工作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州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管理監督全州律師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以及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的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的年審註冊、資格審查工作;指導、協助自治州律師協會進行行業管理。組織管理國家司法考試巴州考區的考務工作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工作;負責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統計上報和檔案管理;組織、指導、協調社會力量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統一辦理或協調跨區域的法律援助事務;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組織全州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法律援助經費管理和使用;監督檢查全州法律援助業務及質量;組織協調法律援助的宣傳和對外交流活動;指導、監督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規劃全州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布局;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等工作。
(八)法制工作管理科
參與起草有關自治州單行條例,擬訂規範性檔案;組織協調司法行政相關規定的草擬、送審;組織開展有關法規、政策、理論的調查研究工作;指導法學理論的研究工作;指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組織開展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檢查。
領導班子
局長:金益民
人員編制
自治州司法局行政編制38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6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科級領導職數16名。
其他事項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規定,將自治州司法局所屬事業單位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承擔的部分法律援助行政管理職責劃入自治州司法局機關。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