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

巴中市巴州區位於四川省東北部、大巴山南麓,幅員面積2562平方公里,總人口136萬。

局 情 簡 介

巴州區公安分局始建於1950年。迄今為止,已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滄桑歲月,由一個僅有幾名正式民警的公安局發展壯大到擁有五百多名民警和現代化裝備的金盾勁旅。

1949年12月,巴中全縣和平解放,首任局長楊勁受西南軍政委員會的指派,來巴接管國民黨警察局。1950年元月25日,巴中縣人民政府公安局正式成立,設局長1人、秘書1人及看守所和戶籍組兩個臨時機構。同年8月,遷址考棚(現址),正式在編民警38人,內設機構6個。1955年10月,更名“巴中縣公安局”,在編民警46人。“文革”時期,公安機關遭到嚴重衝擊。1968年元月,設立“軍管會”,1971年10月,改稱“人保部”。1972年2月恢復“巴中縣公安局”。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局的發展步入了歷史的快車道,各項工作均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1993年10月,巴中撤縣設市,巴中縣公安局改名“巴中市公安局”。2000年10月,巴中市撤市設區,巴中市公安局更名為“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民警總數達到411人,內設機構增至37個。在2007年警務機制運行改革後, 內設機構調整至30個,2009年新建派出所33個,內設機構增至63個。目前,全局民警總數達到492人。

六十年來,我局一代又一代人民警察,在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下,智勇堅定,百折不撓,艱苦創業,開拓奮進,經歷了一次又一次血與火的洗禮,從弱到強,從勝利走向勝利,譜寫了一曲曲彪炳史冊的英雄壯歌。1992年、1995年、1996年、1998年、2000年五度摘取全國優秀公安局桂冠;1994年、2003年、2005年榮獲全省優秀公安局;被省廳表彰為2007年度全省縣級公安機關執法質量優秀單位、命名為“全省縣級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

辦公用房從低矮潮濕的土房到寬敞明亮的高樓大廈,通訊設施從手搖電話到覆蓋全局的110指揮系統和無線通訊系統,交通工具從腳踏車代步到擁有各型警車 、消防車、機車。信息警務快速發展,刑偵技術裝備、單警裝備更加科學,經費保障機制和從優待警機制愈加完善。目前,全局的辦公設施、外觀形象、單警裝備等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警務保障煥然一新。

我局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治警”方針,不斷探索隊伍管理長效機制,狠抓教育訓練,強化監督制約,改革用人制度,嚴格考核獎懲,使隊伍不斷發展壯大,整體素質不斷提高,先進集體、典型人物層出不窮。全局有24人(次)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21人(次)立二等功、356人(次)立三等功,諸如隊伍建設五抓、五條鐵規,中層幹部末位調整、民警聘任聘用、民警離崗培訓、隊伍建設分析研判機制等一批典型經驗得到了上級公安機關的推廣。

六十年來,全局民警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嚴格執法、熱情服務,頑強拼搏、無私奉獻,無論是清匪反霸,還是“嚴打”整治,無論是打擊“會道門”,還是懲治邪教組織,無論是重點保衛,還是社區警務建設,都取得了顯著成績。60.1.4特大投毒案、84.11.30白骨案、98.5.25殺人碎屍案、2000.11.7入室綁架搶劫案、2004.7.3實際神邪教組織案、2007.5.10、5.18、6.16殺人案等一大批重特大疑難案件紛紛告破。在工作措施上,我局大膽探索,勇於創新,闖出了一條獨具巴州特色的新路子。“違法人員行千里,幫教工作不斷線”、九五長治久安工程“三加一”安全文明社區創建模式、“三合一”治安安全管理模式、監管工作“五·五”模式、巡警“五·二”工作法、交通管理“四位一體,五個機制”、執法監督“五四”工程、“五.四”辦案責任制、“一統一、二分離、四規範”案件審核機制等一批典型經驗聞名遐邇。

機構設定

全局主要設有以下科室:

· 指揮中心

· 政工監督室

· 紀委/警務督察大隊

· 法制監督管理大隊

· 治安管理大隊

· 刑事偵查大隊

· 經濟偵查大隊

· 交通管理大隊

· 消防大隊

· 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 巡特警大隊

· 森警分局

· 派出所

職能職責

巴州區公安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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