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部[古代中央官署名]

工部[古代中央官署名]
工部[古代中央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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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部,中國封建時代中央官署名,為掌管營造工程事項的機關,六部之一,長官為工部尚書,曾稱冬官、大司空等。

前身

工部起源於周代官制中的冬官,漢成帝置尚書五人,其三曰民曹。後漢以民曹兼主繕修、功作、鹽池、園苑之事。西晉以後置田曹掌屯田,又有起部掌工程,水部掌航政及水利。後周依《周官》,置冬官府,長官為大司空。

西魏

556年(恭帝三年),始置工部。

北周

北周沿置,屬冬官府,置中大夫二人為長官,掌百工之籍,而理其禁令。

隋朝

582年(開皇二年)始設立工部,置工部尚書一人為長官。

607年(大業三年)增置工部侍郎一人,佐領部事,下轄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掌土木水利工程以及屯田、官府手工業之政令,具體事務則交少府監、將作監、都水監及地方府州辦理。

隋朝的工部掌管各項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政令,與吏、戶(度支)、禮、兵、刑並稱六部。

唐朝

662年(龍朔二年)改工部曰司平,屯田曰司田,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川,

670年(鹹亨元年)復為工部。

684年(光宅元年)改工部曰冬官。

705年(神龍元年)復故。

752年(天寶十一載)改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水。

唐代工部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山澤、屯田、工匠、諸司公廨紙筆墨之事。其屬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各一人,從五品上;員外郎各一人,從六品上。工部郎中、員外郎掌經營興造之眾務,凡城池之修浚,土木之繕葺,工匠之程式,鹹經度之。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屯田之政令。虞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虞衡、山澤之事,而辨其時禁。水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川瀆、陂池之政令,以導達溝洫,堰決河渠。工部主事三人,屯田主事二人,虞部主事二人,水部主事二人,從九品上。

北宋

宋初,凡城池土木工役之事,皆隸屬三司修造案,本曹無所掌,置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任。

1082年(元豐五年)改官制,置工部尚書、工部侍郎各一人,諸司各置郎中、員外郎。工部尚書掌百工山澤溝洫屯田之政令,侍郎為副,郎中、員外郎分掌本司職事。

1086年(元祐元年)革其屬部水部郎官一人。

1094年(紹聖元年)其屬屯田部、虞部,以郎官一人兼領。

南宋

南宋初,工部尚書、工部侍郎僅置其一,並轄文思院、軍器所,又一度兼領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

遼金西夏

遼南面官亦置,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等官,其制不詳。

金朝隸尚書省,初與左右司同屬署。

1140年(天眷三年)始分立為部,置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從六品。

1151年(天德三年)增二人;主事二人,從七品。下設令史、譯史、通事等。轄修內司、都城所、祗應司、甄官署、上材署等。掌修造建設法式、諸作二匠、屯田、山林川澤之禁令、江河堤岸、道路橋樑諸事。

元朝

1260年(中統元年)以兵、刑、工為右三部。

1264年(至元元年)分立。

1266年(至元三年)復並之。

1270年(至元七年)再分。

1291年(至元二十八年)定製,屬中書省,置尚書三人,正三品,下設侍郎、郎中、員外郎等官,統掌諸色人匠總管府等官署機構。

明朝

1368年(洪武元年)沿置,隸屬中書省,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

1373年(洪武六年)增尚書、侍郎各一人,置總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四屬部,各設郎中、員外郎分掌。

1375年(洪武八年)增立四科,科設尚書、侍郎、郎中各一人,員外郎二人,主事五人、照磨二人。

1380年(洪武十三年)罷中書省,升部秩,直接統屬皇帝,改置尚書一人,侍郎一人,並改原屬屯田部為屯部,四屬部分置郎中、員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

1382年(洪武十五年)增侍郎一人,始分左右。

1389年(洪武二十二年)改所屬總部為營部。

1396年(洪武二十九年),又改四屬部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遂成定製。

建文年間(1399-1402)曾改尚書為正一品,增設左右侍中,正二品。位在侍郎上,並除各清吏司清吏字。

明成祖繼位,復舊制。

永樂(1403-1424)遷都前,北京置有行在六部,遷都後改置為六部,而以南京原六部加南京二字。

明仁宗繼位,復舊制。

1441年(正統六年)再復永樂遷都後舊制。

宣德年間(1426-1435)曾以尚書、侍郎提督易州山廠,專掌御用柴炭之事。

嘉靖(1522-1566)之後改由主事管理。

清朝

清代工部設於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是管理全國工程事務的機關。職掌土木興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寢供億之典。凡全國之土木、水利工程,機器製造工程(包括軍器、軍火、軍用器物等),礦冶、紡織等官辦工業無不綜理,並主管一部分金融貨幣和統一度量衡。明清工部下設四司:營繕清吏司,掌宮室官衙營造修繕;虞衡清吏司,掌製造、收發各種官用器物,主管度量衡及鑄錢;都水清吏司,掌估銷工程費用,主管制造詔冊、官書等事;屯田清吏司,掌陵寢修繕及核銷費用,支領物料及部分稅收。除四司外,清設有製造庫,掌製造皇帝車駕、冊箱、寶箱、儀仗、祭器等;節慎庫,掌收發經費款項;料估所,掌估工料之數及稽核、供銷京城各壇廟、宮殿、城垣、各部院衙署等工程。

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政府在“籌備立憲”、改革官制時,將工部併入商部,改為農工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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