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公布
公布出讓計畫,確定供地方式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經批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向社會公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供地進度安排,分階段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細化落實到地段、地塊,並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明確用地者申請用地的途徑和方式,公開接受用地申請。單位和個人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畫內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預申請。
方案編制
編制、確定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城市規劃等,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進一步細化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類和產業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塊面積、具體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產業類型、生產技術要求等內容。出讓方案中確定的產業類型、用地標準和用地規模等,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有關要求。
地價評估
地價評估,確定出讓底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有底價出讓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和投標、競買保證金。招標出讓的,應當同時確定標底;拍賣和掛牌出讓的,應當同時確定起叫價、起始價等。標底、底價確定後,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土地等別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六等 | 七等 | 八等 |
最低價標準 | 840 | 720 | 600 | 480 | 384 | 336 | 288 | 252 |
土地等別 | 九等 | 十等 | 十一等 | 十二等 | 十三等 | 十四等 | 十五等 | |
最低價標準 | 204 | 168 | 144 | 120 | 96 | 84 | 60 |
編制出讓檔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組織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出讓檔案除了應包括出讓公告、出讓須知、宗地界址圖、規劃指標要求、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等外,還須明確擬出讓地塊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類型、具體地類等內容。
發布出讓公告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應當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出讓公告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和土地有形市場發布,也可同時通過報刊、電視台等媒體公開發布。
申請資格審查
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繳納出讓公告規定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並根據申請人類型,持相應檔案向出讓人提出競買、競投申請。
出讓人應當對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收到的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確認申請人的投標或競買資格,並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採用招標或拍賣方式的,取得投標或競買資格者不得少於3個。
招標與拍賣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招標出讓的,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同時向中標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准檔案。拍賣掛牌出讓的,經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後,拍賣人或掛牌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向競得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准檔案。
契約簽訂
簽訂出讓契約,公布出讓結果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後,中標人、競得人應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的約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應當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以及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向社會公布。 公布出讓結果應當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土地級別、容積率、出讓年限、供地方式、受讓人、成交價格和成交時間等內容。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交付土地
’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交付土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受讓人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建設用地批准書》確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
辦理土地登記
受讓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資料歸檔
出讓手續全部辦結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宗地出讓過程中的用地申請、審批、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簽訂契約等各環節相關資料、檔案進行整理,並按規定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