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十條 第十七條社團應加強對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

介紹

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廳人【2010】3號
部管各社會團體:
為進一步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社會團體管理,規範辦事程式,推動社團自身建設和發展,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我們制定了《工業和信息化部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社會團體(簡稱“部管社團”)的管理,發揮部管社團在國家工業、通信業、信息化領域中的積極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管社團是指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協會、商會、聯合會等。
第三條 部管社團要圍繞國家工業、通信業、信息化領域的發展,充分發揮橋樑紐帶和支撐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內部管理,堅持市場化的改革方向,積極推進自身建設和行業發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部管社團實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人事教育司負責部管社團的歸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社團依據章程開展活動,推動部管社團的規範發展;負責部管社團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籌備申請和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前的審查工作及社團年檢、換屆的審查;負責部管社團人事(理事長、副理事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法人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
財務司負責指導、監督部管社團按照有關財務規定、制度進行財務工作。
產業政策司負責發揮部管社團的作用,推動社團有關業務工作的開展;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社團承擔部分行業管理基礎性工作。
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負責部管社團的有關外事管理及港澳台事務管理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指導在京部管社團的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駐部紀檢組監察局負責指導部管社團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其他相關司局根據職能指導部管社團重要研討會、展會等業務活動的開展;負責指導、監督社團公開出版物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社團成立登記、變更和註銷
第五條 社團成立。應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要求,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同意後,由發起人(或發起單位)向民政部申請籌備。
經民政部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發起人(或發起單位)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等。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同意後,發起人(或發起單位)向民政部申請成立登記。
社團登記並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後,30日之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六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提交擬成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場所和擬任主要負責人等相關資料,經人事教育司會同相關司局審查同意後,由社團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部管社團設立異地分支(代表)機構還需提交擬設地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分支(代表)機構住所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
部管社團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應經人事教育司會同相關司局審查同意後,依照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部管社團不得接受社會有關實體的掛靠。
第七條 社團及分支(代表)機構事項的變更。
部管社團名稱、業務主管單位變更時,須提交變更申請和《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同意後,到民政部辦理備案手續。
部管社團章程、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項變更時,提交變更申請和《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經人事教育司會同相關司局審查後,到民政部辦理備案手續。社團法人變更前,須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任期內財務審計報告
部管社團分支(代表)機構名稱、業務範圍、主要負責人、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時,須提交變更申請和《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表》,人事教育司會同相關司局審核後到民政部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註銷登記。部管社團辦理註銷登記應在人事教育司、財務司等司局的指導下,完成清算工作。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同意後到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
部管社團撤銷其所屬分支(代表)機構的,經人事教育司會同相關司局審查同意後,到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
部管社團分支機構連續三年未開展實質性業務工作的,應辦理註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換屆工作。部管社團應按照章程的屆期規定如期進行換屆,換屆大會前,向人事教育司提交換屆申請報告,包括換屆準備情況、新任負責人候選人名單、章程變更說明、財務審計報告等相關檔案,人事教育司會同相關司局進行審查後批覆。
批覆同意換屆後,部管社團召開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會後向人事教育司提交換屆報告及相關材料,經人事教育司審核後,社團到民政部辦理換屆備案登記。
部管社團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人事教育司審核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並應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十條 負責人管理。部管社團及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任職期限不得超過兩屆。
在職公務員原則上不得兼任社團領導職務(含分支機構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在社團中兼任領導職務的,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
社團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年度檢查。部管社團年檢前需將年審材料報人事教育司,經人事教育司會同財務司等相關司局初審後,統一報民政部。
人事教育司年初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布當年應換屆社團、年檢社團名單,年末公布社團換屆和年檢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二條 黨建工作。部管社團應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凡專職及駐會工作人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成立黨的基層組織,自覺接受上一級黨組織領導。
第十三條 財務管理。部管社團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和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加強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部管社團須合法取得活動經費和收入。
部管社團應對各分支(代表)機構和內設部門的財務進行嚴格管理,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五章 業務管理
第十四條 部管社團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人事教育司及相關司局報告。重大事項包括: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部管社團工作的重要批示;舉辦的在行業內有重要影響的國內外會議、活動等;重大違規違紀問題等。
每年年底前,部管社團向人事教育司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總結須包括所有分支(代表)機構當年業務開展情況,下一年度工作安排須包括分支(代表)機構增撤計畫等。
第十五條 部管社團開展活動,擬冠以“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支持單位、主辦單位等情況的,應在活動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不得冠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司(局)”作為支持單位、主辦單位。
第十六條 社團開展業務活動和對外宣傳應當使用登記註冊的名稱全稱,不得冠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字樣。
第十七條 社團應加強對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分支機構對外聯絡和開展活動時,名稱應當使用註冊登記的全稱,業務活動要符合社團章程的規定,其財務、資產應當納入社團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社團應當加強對所辦公開出版物及內部刊物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部管基金會等其他社團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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