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巡總局

三十一年七月成立“外城工巡局”,遂改設管理內外城工巡事務大臣一人(特簡大學士、尚書兼任),會辦外城工巡局事務大臣二人,下設監督、總辦、幫辦等官。 直屬機構有中、東、西三局,以及分巡處(下設事務、巡查二科及各段)、東城路工局、西城路工局、習藝所、警務學堂、街道局、教養局等。 外城工巡局設文案處、支應處、待質所、發審處,以及外城巡捕東分局、外城巡捕西分局、教養局等。

機構名。清末管理京城市政建築和社會治安的臨時機關。其具體職掌包括:督修街道工程,管理巡捕事務,審決笞杖以下犯罪及民事案件,受理京控及關涉外僑的民刑事件等。光緒二十八年(1902)四月設立“內城工巡局”,以親王一人主之,初用步軍統領衙門印信,次年四月始用工巡局關防。三十一年七月成立“外城工巡局”,遂改設管理內外城工巡事務大臣一人(特簡大學士、尚書兼任),會辦外城工巡局事務大臣二人,下設監督、總辦、幫辦等官。內城工巡局(即工巡總局)設事務處、巡查處、守衛處、發審處、文案處、圖表處、支應處、馬號、司獄科、軍裝庫及消防隊、巡捕隊(專管使館界內消防、巡捕事宜)。直屬機構有中、東、西三局,以及分巡處(下設事務、巡查二科及各段)、東城路工局、西城路工局、習藝所、警務學堂、街道局、教養局等。其中局分設東安門內巡捕分局、西安門內巡捕分局及檔房、外檔房、巡查處、巡捕隊,並統轄各段;東局分設東城北段分局、東城南段分局及巡捕處、巡查處、發審處、街道所、司獄科、檔房、馬號、巡捕隊,並統轄各段;西局分設西城北段巡捕分局、西城南段巡捕分局及文案處、發審處、支應處、守衛處、派差處、巡查處、司獄科、檔房、圖表檔房、巡捕隊, 並統轄各段。外城工巡局設文案處、支應處、待質所、發審處,以及外城巡捕東分局、外城巡捕西分局、教養局等。光緒三十一年九月歸併巡警部管理,旋改為內、外城巡警總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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