嶧城區新魯康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成立於2013年11月,位於山東省嶧城區古邵鎮(原曹莊鎮政府駐地北)三河村,始建社員5戶,註冊資金800萬,2013年底至今共新吸收社員82戶,現已吸納社員218人。主要從事蔬菜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及相關技術信息服務。該社擁有生產基地已達600畝,溫室大棚385棟。主要種植早熟土豆、西瓜、花生、毛豆、辣椒等。年均出產蔬菜500萬公斤,產值1500萬元,純收入900萬元,種植戶達到人均最低增收2萬元,比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高5倍。通過走“企業+基地+農戶”產業化經營模式示範推廣,可輻射帶動周邊農戶達500多戶,創數千畝蔬菜基地。
一、合作社運作特點
建章立制、務實基礎。
合作社堅持以“民辦、民管、民受益”為宗旨和“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民主管理、自我發展”的組織原則。制定運作程式、規模運行機制完善管理制度,確保合作社健康有序發展。
四大服務、五統一措施。
根據市場調節導向及產業區域特點,該合作社積極協助農戶做好土地合理有效流轉。“4+1”服務模式:服務一:農業專家現場指導,由農業大學專家支持;服務二:科學保值,土力檢測,科學施肥;服務三:專業人員,規範服務,持續溝通,服務人員種植大戶拜訪常態化,土壤傳病害檢測及預防、病蟲害檢測及預防缺素症預防、植物營養檢測、農殘檢測;服務四:特種農機服務,採取機械化操作。一個核心:示範試驗,效用最大。示範推廣,示範田是服務體系核心。採取“五統一”措施,不斷提高合作社工作效率。一是統一規劃。2014年該合作社已擁有蔬菜生產基地600多畝,包括三河西村380畝、三河東村210畝、二里溝村70畝,主要分布在三河村莊西與莊東。二是統一籌建。合作社建棚為民眾減少投資成本,創造直接效益。三是統一技術管理。按生產基地劃分,實行專人管理統一供應調配。由該合作社社長進行扎口,杜絕權利分散、管理混亂。該合作社成立以來,始終堅持“安全第一、技術服務第一”的辦社宗旨。不斷加強與區農業局業務技術部門、經管站、農技站、植保站聯繫,對農業化種苗選育、大棚蔬菜的肥水管理,病蟲害防治均按統一技術規範進行選作實施。四是統一銷售。該合作社對農戶生產出的產品進行統一銷售。價格隨行就價,以最高價出售,賣高賣低都是農戶的,不存在從中謀利的現象發生,合作社所有的開支有監事人員監督,當月公布,徹底杜絕商販上門壟斷壓價的現象發生,掌握了市場價格的主動權,既讓商販有貨拉、有錢賺,同時也解決了農戶銷售難的後顧之憂,保障了種植戶的利益,種植戶則只需一心一意管理好自己的大棚,保證生產出綠色無公害蔬菜即可,用科學管理的方法保證產品質量,打造品牌,提升附加值,做大做強設施蔬菜產業。五是統一貯運加工,拓展市場。據統計,該社平均每天最低生產出2萬斤蔬菜,為了確保產品適銷對實現農戶與雙贏效果,該合作社與國內多家批發市場建立了良好的業務關係,對生產出來的蔬菜進行不同程度的加工貯藏、銷售,延長產業鏈。通過實踐運作,該合作社擁有健全的行銷網路,產品銷往臨沂、青島、煙臺、徐州、南京、廣州等地。
加強服務、發揮職能。
該合作社計畫蔬菜基地在2015年達到數千畝規模,輻射帶動周邊村、鎮,實現無糧村的目標,徹底改變了傳統的種植模式。強化技術培訓與服務,通過專家授課,種植大戶現身說法,現場技術指導等形式,搞好技術培訓,提高農業科技對農業生產的貢獻率。加大協調貸款力度,2014年到2015年通過“三戶聯保”的方式,從合作社協調小額扶貧貸款達到100多萬元。徹底解決民眾建棚資金困難的根本問題。由於該合作社規範運行,通過“五統一”措施。古邵鎮萬畝設施蔬菜示範發展迅猛,合作社和社員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區黨委政府、農業局、科技局、經管局的各位領導的幫助下和濟南濟供農產品有限公司的支持下,對自己高標準、嚴要求,努力把合作社打造成:集有機技術、有機農資研發、推廣;有機蔬菜生產、種植示範、技術服務、有機農資供應、農產品銷售多種功能於一體的“技術型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社的成立,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集中表現,使三河村民眾快速奔向幸福、小康之路。大力發展“農超對接”工程;合作社農產品直銷店模式,創新農產品流通新模式,破解農產品流通及質量安全最後100米難題。依託新模式,實現新跨越;綠色蔬菜基地,是產品試驗和行銷展示的視窗。
二、合作社章程
【2013年11月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華允強等5人發起,於2013年11月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嶧城區新魯康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80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華允強
本社住所: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古邵鎮三河村
郵政編碼:277319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蔬菜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十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契約,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契約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畫;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三十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部分職權。成員代表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兩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華允強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三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契約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4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3人。理事會成員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畫、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5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兩年後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30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25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三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三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三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5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方式發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三、合作社成員分工
理事長 :華允強
理事 :周明
執行監事 :高翔
會計 :華洪傑
出納 :褚衍玲
四、理事會人員分工
理事長華允強負責合作社的全面工作
理事李飛負責蔬菜種植管理、技術支持
華洪光負責蔬菜銷售經營、蔬菜品種選育
周濤負責生產資料採購、後勤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