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審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組織對全省性重大投資項目、重
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及國家、省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
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省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
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
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省長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
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
府有關部門和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政府投資和以省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省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川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由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廳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審計廳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省級財政收支有關的
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
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市(州)審計機關,依法領導、指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
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市(州)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
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四川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峨邊審計局會議學法制度
一、為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堅持執審為民,根據縣委、縣政府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二、審計幹部要高度重視法律學習,將法律學習擺上重要日程。要牢固樹立法律觀念,增強法律素養,提高法律意識,注重提高自身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堅持學法用法相結合。審計幹部要帶頭參加法律知識培訓和普法依法治理活動,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責任。
四、學法人員範圍:局機關全體幹部職工。
五、學習方法與時間:採取個人自學與集中學習相結合,以個人自學為主。每周五下午集中學習時安排學習內容,每年集中培訓法律知識一次。
六、學習重點:一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論;二是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三是與審計密切相關的專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四是保密、廉政、防止職務犯罪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七、做好集中學習的考勤和記錄工作。因工作外出不能參加集中學習的,必須向主要領導請假,事後進行自學補課。認真做好學習筆記,以備檢查考核。
審計覆核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範審計覆核工作,強化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嚴格依法審計,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審計機關審計覆核準則》,結合我縣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覆核工作制度。第二條本覆核工作制度所稱的審計覆核,是指審計機關內部的覆核機構或者覆核人員依法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覆核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組、審計組所在業務股和覆核人員三級審計覆核制。審計組組長對組員的審計工作底稿、證據進行覆核;審計業務股長對審計方案、審計報告、代擬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覆核;覆核人員在審計業務股覆核的基礎上對上述材料進行覆核。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的決策實行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和分管局長分工負責的審定製度。
第五條審計報告的覆核內容:
(一)是否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範圍和審計目標實施審計;審計工作是否符合相關的審計準則,是否達到審計目的。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對產生問題的時間、地點、手段、責任人和最終結果是否全面反映,揭示問題是否完整,有無倚重倚輕的情況。
(三)收集的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合法性;審計報告中列舉的事實、評價是否有充分的證據。
(四)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否正確。
(五)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是否準確。
(六)審計事項的評價是否恰當;審計評價是否超出審計職責範圍,事實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
(七)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和建議是否適當;有無應當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而沒有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問題,有無違反“三個有利於”原則的問題。
(八)審計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九)其他需要覆核的事項。
第六條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的覆核內容
(一)代擬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是否與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的審計報告的內容一致。
(二)處理處罰引用的法律、法規是否適當。
(三)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被審計單位要求舉行聽證的,是否已經組織聽證。
(四)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的結構是否符合規定,文字表達是否簡練適當。
第七條綜合性報告的覆核內容:
(一)形成報告的依據是否充分。
(二)報告的結構是否合理。
(三)報告的主題是否準確。
(四)報告的重點是否突出。
(五)報告的數字是否準確,內容是否具有巨觀性,個別問題與普遍問題表述是否恰當,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六)審計建議是否具體、有可操作性。
(七)文字是否簡練,報告角度是否適當。
第八條審計報告應當經審計組集體討論,並由審計組長定稿。
第九條審計業務股的負責人應當對本覆核工作制度規定的覆核內容進行全面覆核,作出書面記錄,對覆核認定需要審計組糾正的問題,通知審計組糾正,待審計組糾正或者作出說明後對覆核事項作出評價、填寫審計覆核意見表。審計覆核意見表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按照本覆核工作制度規定應當覆核的內容逐項作出覆核評價。
(二)覆核過程指出的問題和糾正結果。
(三)覆核人員認為有問題,但審計組沒有糾正或提出不同意見,應提請局長或分管局長審議裁定。
第十條審計業務股在完成覆核工作後,應當提交覆核人員覆核,並向覆核人員提交下列覆核材料:
(一)審計組的項目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和修改後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
(二)審計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證據。
(三)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
(四)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意見的說明或修改意見。
(五)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審計報告的審核意見。
(六)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七)覆核人員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對覆核人員要求有關業務股、審計組提交的有關資料,有關業務股、審計組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 覆核人員應在收到覆核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本覆核工作制度規定的覆核內容進行覆核,對覆核工作作出記錄。對覆核發現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應當將全部覆核材料退還業務股並通知限期補證;覆核發現的其他問題,認為應當建議審計業務股糾正的,應當通知業務股進行糾正。
覆核期間的節假日不包括在覆核時間內,退回業務股糾正和補證的,以補證和糾正後返回覆核人員的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覆核人員有權要求業務股、審計組糾正審計覆核發現的問題,有關審計業務股、審計組應當按照要求進行糾正,對問題有異議,不同意糾正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報送局領導裁定。
第十四條覆核人員覆核後,應當提出覆核意見,出具覆核意見書。覆核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主送機構(審計組所在部門)。
(三)覆核意見,對本覆核工作制度規定的覆核內容作出評價。
(四)覆核人員簽名。
(五)提出覆核意見的日期。
第十五條 覆核工作結束後,覆核人員應當將覆核意見書連同覆核材料退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組所在部門認為覆核意見正確的,應當修改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連同覆核意見書一併提交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審計組所在部門對覆核意見如有異議,應當報請審計機關主要領導或提交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十六條覆核意見書、審計業務會議紀要應當連同其他審計材料一併歸入審計業務檔案。覆核人員應當及時把覆核工作中帶普遍性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向局領導提出改進審計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
第十七條本覆核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