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湘政函〔2009〕118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岳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批覆
岳陽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審批〈岳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岳政函[2009]2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岳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你市要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確保房屋拆遷程式合法,依法依規做好安置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附屬檔案:岳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七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管理,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建設徵收和徵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餘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協調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及其他補償安置工作。岳陽經濟開發區、南湖風景區範圍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託有關單位承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開展征地補償登記調查工作,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具體事項,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和遺留問題。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並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規定撥付征地補償費用、責令限期騰地及其他征地補償工作。
各區的征地補償費用概算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核;縣(市)的征地補償費用概算由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但應當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除外。
發展改革、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規劃、物價、財政、民政、監察、公安、司法、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使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條件和長遠生計有保障。岳陽經濟開發區和南湖風景區範圍內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託有關單位負責。
第六條 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統一拆遷、統一補償標準、合理安置的原則,確保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得到合理補償和安置。
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七條 擬征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後、征地方案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在擬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張貼發布預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發布預征地公告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
第八條 發布預征地公告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當地公安、工商、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房產、農業、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自預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征土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五)改變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土地承包經營契約到期的除外。
暫停辦理期限自預征地公告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暫停辦理期限內辦理的上述手續,不能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九條 征地方案批准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發布征地公告,將批准征地的機關、文號、時間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用途、位置、地類、面積、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方式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期限、地點等予以公示。
第十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房屋產權證、他項權利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調查結果應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確認。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或者對征地調查結果拒不配合予以確認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並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發布。
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批准用途、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補償費用數額、農業人員安置方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的期限、地點、聽證的權利與期限等。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聽證。
第十三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前,足額存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設立的征地拆遷補償專用賬戶,未足額存入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資金除外)足額直接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並在被征地村組張榜公布。
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征地補償費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名義專戶儲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征地補償費用。
第十五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期限內騰地。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騰地的,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限期騰地決定;逾期拒不騰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沒有足額支付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騰地。
第十六條 對房屋等地上附著物的種類、數量、性質的認定以及補償費用的支付方式等引起的爭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情形所引起的爭議,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裁決。
第十七條 自預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地上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搶種林木、搶建建築物(構築物、設施)、搶裝飾(修)等,征地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但正常耕種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有關批准文書中註明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二)農畜業生產用房、臨時建(構)築物的裝飾裝修;
(三)已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
第十九條 房屋及裝飾裝修按照附表一規定的標準補償。
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認定,以預征地公告發布前房屋產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證明為依據。未取得房屋產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由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認定。
對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認定有異議的,應當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覆核,經覆核後予以確定。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主要採取貨幣安置和還建安置。
第二十一條 徵收城市(包括城關鎮)總體規劃區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原則上實行貨幣安置;但縣(市、區)範圍內不具備貨幣安置條件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岳陽樓區、岳陽經濟開發區和南湖風景區範圍內的應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征地單位進行還建安置。
徵收城市總體規劃區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原則上實行還建安置。對當地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農民,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可實行貨幣安置。
第二十二條 採用貨幣安置的,由征地單位按合法的房屋占地面積650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宅基地補償和“三通一平”工程補償費(其中雲溪區、君山區及各縣、市城市總體規劃區內按230元/平方米補償,其他地域按120元/平方米補償);按合法的房屋建築面積250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超深基礎補償費(其中雲溪區、君山區及各縣、市城市總體規劃區內按90元/平方米補償,其他地域按50元/平方米補償)。並另行支付辦理規劃、國土資源、房產部門有關批准(權證)手續費用6000—8000元。
第二十三條 採取還建安置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征地單位負責還建地的規劃設計和用地報建等手續,按規劃設計要求平整場地,還建水源、電源、室外排水主管、超深部分基礎(磚混房正負零1米以下,磚木、土木房0.5米以下每平方米超過2立米以上的挖填土方)及道路。拆遷房屋室外水、電、路、排水等設施不予補償。
(二)拆遷一處房屋原則上由征地單位負責安排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拆遷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其一處宅基地被徵收,而他處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不再安排還建地。
第二十四條 拆遷個人生產、營業用房的,按照附表7規定標準進行補償。
利用住宅作生產、營業用房的,不按照附表7的規定補償,但辦理了工商、稅務登記且近6個月有納稅憑證的,可給予3000元包乾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企業生產用房,按所屬房屋結構類別的徵購標準增加60%的補償額(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因拆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拆遷企業非生產用房(含輔助用房),按房屋結構類別的徵購標準增加30%的補償額。
拆遷正在使用的學校、醫院、養老院按所屬房屋結構類別的合法建築面積增加40%的補償額。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範圍內的道路,需要重建的,由征地單位按原道路標準重建,原道路不予補償。不需要重建的,按道路結構類別進行補償。
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後給予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徵收水塘必須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每立方米補償10元造塘費,原水塘的磚石擋土牆、護坡及其他設施,按照附表3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徵收水渠需要恢復的,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原水渠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徵收土地時,地上的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直接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補償後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征地單位處理。征地單位需要保留的,由征地單位與所有者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過渡費,按照附表4規定標準進行補償。搬遷費、過渡費可分戶享受。
第三十條 征地範圍內墳墓遷移,按照附表5規定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除砂石場、預製場、磚場,按照附表8規定標準包乾補償。
第三十二條 被征地的村(居)民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期限內拆遷騰地的,按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臨時建築除外)1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應將屬於承租人的生產、生活設施補償費和搬遷補助費支付給承租人。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實施調控和管理。
監察、財政等部門應當對征地補償費用的撥付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規劃部門負責對違法違章建築、臨時建築予以確認,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物價、財政、民政、規劃、公安、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同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相關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及其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鄉鎮企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有關房屋及設施補償標準,除岳陽樓區、岳陽經濟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外,雲溪區、君山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下調5%—10%,其他地域可下調10%—15%。
第三十九條 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征地時,按不高於每平方米20元標準徵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及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規範性檔案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遷補償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但本辦法實施後,3個月內未按照原標準補償到位的,按照本辦法執行;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具體徵地,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房屋拆遷補償按照本辦法施行。
附屬檔案
附表:1、房屋結構、裝飾(修)、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
2、樹林、青苗補償標準
3、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4、搬家費、過渡費補償標準
5、遷墳補償標準
6、征地拆遷誤工費補助標準
7、拆遷個人生產、營業用房搬遷費、過渡費補助標準
8、砂石場、預製場、磚場補償補助費標準
附表1
房屋結構、裝飾(修)、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
序號 | 結構 | 結構、裝飾(修)、設施要求 | 貨幣 補償 安置 (元) | 還建 補償 安置(元) | ||||
一 | 磚混 | 1、主體結構要求 ①24厘米眠牆或部分24厘米斗牆;②標準樑柱,③現澆或預製樓梯踏步、預製空心板樓面、預製空心板鋼絲網砼、防水屋面帶空心板隔熱層或平頂紅瓦屋面、預製板架空;④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⑤梯間為金屬、木質、磚混等各類材質扶手護欄;層高3米。 2、裝飾(修)及設施要求 ①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達到防滑地面磚、花崗岩、大理石或實木、強化木地板以上裝飾(修)標準;②室內牆面貼瓷、刮塗、各類木製板材質牆裙;③頂面一級吊頂以上裝飾(修)標準;④廚房、洗漱間、廁所牆裙貼面;⑤外牆正面和兩側為貼面磚,其他為乾粘石以上裝飾(修)標準;⑥各類防盜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各類材質雨蓬;⑦各類材質裝飾(修)門,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裝飾(修)標準;⑧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齊全,室內水電設施齊全;⑨室內壁櫃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牆)。 | 880 | 750 | ||||
說明 | 1、房屋主體貨幣補償安置按580元/平方米計算,還建補償安置按450元/平方米計算。 2、房屋裝飾(修)最高限額按300元/平方米計算(包括貨幣補償安置、還建補償安置,不再另行補償)。 3、房屋主體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30元/平方米。 4、房屋裝飾(修)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30元/平方米。 5、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的裝飾(修)。 6、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築面積計算。 | |||||||
序號 | 結構 | 結構、裝飾(修)、設施要求 | 貨幣 補償 安置(元) | 還建 補償 安置(元) | ||||
二 | 磚木 | 1、主體結構要求 ①24厘米眠牆或部分24厘米斗牆;②磚石基礎、木架紅瓦屋面、纖維板平頂;③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層高3.2米。 2、裝飾(修)及設施要求 ①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達到防滑地面磚、花崗岩、大理石或實木、強化木地板以上裝飾(修)標準;②室內牆面貼瓷、刮塗、各類木製板材質牆裙;③頂面一級吊頂以上裝飾(修)標準;④外牆正面和兩側為貼面磚,其他為乾粘石以上裝飾(修)標準;⑤各類防盜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各類材質雨蓬、各類材質裝飾(修)門、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裝飾(修)標準;⑥廚房、洗漱間、廁所牆裙貼面,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齊全,室內水電設施齊全、室內壁櫃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牆)。 | 670 | 550 | ||||
說明 | 1、房屋主體貨幣補償安置按490元/平方米計算,還建補償安置按370元/平方米計算。 2、房屋裝飾(修)最高限額按180元/平方米計算(包括貨幣補償安置、還建補償安置,不再另行補償)。 3、房屋主體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30元/平方米。 4、房屋裝飾(修)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30元/平方米。 5、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的裝飾(修)。 6、農業、畜牧業生產等合法偏(雜)屋,參照房屋主體補償標準的60%—70%補償。 7、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築面積計算。 | |||||||
序號 | 結構 | 結構、裝飾(修)、設施要求 | 貨幣 補償 安置(元) | 還建 補償 安置(元) | ||||
三 | 土木 | 1、主體結構要求 ①磚石基礎、土磚土築或節磚牆;②紅瓦屋面;③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層高3.2米。 2、裝飾(修)及設施要求 ①室內地面(含防潮層)硬化達到防滑地面磚、花崗岩、大理石或實木、強化木地板以上裝飾(修)標準;②室內牆面貼瓷、刮塗或各類木製板材質牆裙,外牆正面和兩側粉刷或乾粘石以上裝飾(修)標準;頂面一級吊頂以上裝飾(修)標準;③各類防盜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各類材質雨蓬,各類材質裝飾(修)門,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裝飾(修)標準;④廚房、洗漱間、廁所達到水泥牆裙以上標準,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齊全,室內水電設施齊全,室內壁櫃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牆)。 | 450 | 350 | ||||
說明 | 1、房屋主體貨幣補償安置按320元/平方米計算,還建補償安置按220元/平方米計算。 2、房屋裝飾(修)最高限額按130元/平方米計算(包括貨幣補償安置、還建補償安置,不再另行補償)。 3、房屋主體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20元/平方米。 4、房屋裝飾(修)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30元/平方米。 5、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的裝飾(修)。 6、農業、畜牧業生產等合法偏(雜)屋,參照房屋主體補償標準的60%—70%補償。 7、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築面積計算。 | |||||||
說 明
一、房屋建築面積的計算一律以房屋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圍護結構的陽台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柱的走廊、無圍護結構的陽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磚混房室外樓梯,如有頂棚則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築面積,如無頂棚則按水平投影計算一半建築面積;一層磚混房外設樓梯的,按單項工程標準補償。
二、房屋的標準層高為:磚混房3米,磚木、土木房3.2米。高於或低於標準層高的,每10公分按該房屋補償單價增減1%。房屋層高1米以下的,按建築面積套相應類別補償單價的10%給予補償;1米以上1.7米以下的,按建築面積套相應類別補償單價的30%給予補償;1.7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建築面積套相應類別補償單價的50%給予補償;2.2米以上但未達到標準層高的,按建築面積套相應類別的補償單價核減係數給予補償。
房屋層高的測定方法為:磚木、土木房取室內地面至前後檐平均高度,磚混房取室內地面至屋頂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層數。
三、拆遷房屋補償標準包括:拆除工資;重建工資;材料損耗;飛檐下的陽台、台階,室外滴水明、暗溝,撒水坡、落水管、擋雨板、天溝,地面防潮層;室內水、電設施,包括上下水管、水龍頭、室內暗溝、照明線路、燈管、插座、吊扇、壁扇、換氣扇;磚混房室內預製板挑樓梯、鋼管欄桿扶手;鋼筋砼結構的壁櫃、擱板;被拆遷房屋每平方米2立方米的挖填土方及部分基礎(正負零以下磚混房1米以上、磚木土木房0.5米以上)處理費用;距拆遷地2公里範圍內的運輸費、材料堆放保管費。
四、凡按徵購標準補償後的房屋及裝修歸申請用地單位所有。
五、寄搭相鄰圍牆、駁岸超過整棟房屋外牆周長1/4的按補償單價減10%。
六、房屋的折舊,應以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築施工許可證等為參考依據,視房屋使用年限、質量、維護情況確定。
房屋結構用年限耐已使用年限房屋成新 | 鋼混結構 | 磚混結構 | 磚木結構 | 簡易結構 |
60~80年 | 40~60年 | 30~50年 | 10~15年 | |
十成 | 10年以內 | 8年以內 | 6年以內 | 4年以內 |
九成 | 11~16年 | 9~12年 | 7~10年 | 5~6年 |
八成 | 17~24年 | 13~18年 | 11~16年 | 7~9年 |
七成 | 25年以上 | 19年以上 | 17年以上 | 10年以上 |
七、框架結構房屋按同類別磚混房屋的補償標準增加20%計算。
附表2
樹林、青苗補償標準
(一)零星樹林補償標準表
單位:元/株
規格 金額 種類 | 苗高(幼樹) | 胸徑(成樹) | 說 明 | |||||||
1米 以下 | 1—2米 | 2—3米 | 6—9 厘米 | 10—14 厘米 | 15—30 厘米 | 30厘米 以上 | ||||
樟、梓、 桐、楠 | 3 | 5 | 7 | 10 | 15 | 20 | 40 | 1、各種樹木、竹類由數株組成一兜的,只按一株補償。 2、自然生長的各種樹苗,一律按茅柴補償。 3、各種綠籬按5元/米補償。 4、樹木歸被徵收戶。 | ||
馬尾松、杉、國外松、松柏 | 1 | 3 | 5 | 8 | 10 | 12 | 25 | |||
臭椿、梧桐、苦楝 | 1 | 2 | 4 | 6 | 8 | 10 | 15 | |||
其他樹木 | 按臭椿、梧桐、苦楝標準補償 | |||||||||
棕 樹 | 產棕前按大小每株1—4元,產棕後按生產狀況每株6—30元 | |||||||||
楠 竹 | 8厘米以下 | 9—14厘米 | 15厘米以上 | |||||||
3 | 4 | 5 | ||||||||
(二)零星果樹補償標準表
單位:元/株
生產期 補償單價 種類 | 苗期 | 定植期 | 始果期 | 盛產期 | 備 注 |
桔類、梨、柚 | 2 | 6 | 40 | 120 | 1、桔樹生長期的認定原則: 苗期:栽種1年內,苗高1米以下; 定植期:栽種1—2年,樹高1—2米; 始果期:栽種2—4年,樹高2—3米,單株冠徑須達2米以上,最低畝產600公斤; 盛產期:栽種4年以上,樹高3米以上,單株冠徑須達3.5米以上,最低畝產1500公斤。 2、其他果樹生長期的認定參照桔樹標準執行。 |
桃、李、棗、椒子 | 2 | 5 | 30 | 80 | |
葡萄、金桔 和其他果樹 | 1 | 4 | 20 | 50 | |
茶蔸 | 1 | 2 | 5 | 10 |
(三)用材林青苗補償費標準表
單位:元/畝
生產期 補償單價 種類 | 苗高 3米以下 | 胸徑 6—14厘米以內 | 胸徑 14厘米以上 | 備 注 |
樟樹、馬尾松、 杉樹等 | 700—900 | 1000—1200 | 1500—2000 | 1、根據各種樹木的高度、胸徑大小、鬱閉度,按比例綜合計算。 2、每畝110株以上。 |
梧桐及其他樹木 | 600—800 | 900—1000 | 1200—1500 | |
楠竹 | 胸徑8—15厘米以上的每畝補償1000—2000元 | |||
斑竹、叢竹、茅柴 | 視其生長情況每畝補償300—400元 | 已按成片林木、楠竹計算的山地,不另計算補償 |
(四)果、茶園青苗補償費標準表
單位:元/畝
生產期 補償單價 種類 | 苗期 | 定植期 | 始果期 | 盛產期 |
桔類、梨、柚 | 800 | 1800 | 4000—5000 | 7000—8000 |
桃、李、棗、椒子等 | 600 | 1500 | 2000—3000 | 5000—6000 |
茶蔸 | 500 | 1000 | 1500—2500 | 4500—5500 |
藥材 | 普通的按2000—2500元補償,名貴的按2500—3000元補償 | |||
備註 | 1、桔樹等果樹的栽種必須符合《中國主要造林樹種的栽種要求》;上述補償中包括套種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補償。 2、桔、桃、李、柚等合理栽植密度60—80株/畝;茶蔸合理栽植密度80—90株/畝。 3、兩種或多種果樹及其他經濟作物混栽的,以栽種最多的一種計算補償,其餘不另計算補償。 |
(五)零星苗木、花卉補償標準
單位:元/株
序號 | 名稱 | 單位 | 規格 | 單價 | 備註 | ||
高度 (米) | 胸徑 (厘米) | 冠徑 (厘米) | |||||
1 | 木芙蓉 | 株 | 1 | 1 | 插苗 | ||
株 | 1.5 | 2 | 2年生 | ||||
株 | 1.5以上 | 4 | 3年以上 | ||||
2 | 紫荊 | 株 | 1 | 2 | 3頭 | ||
株 | 1.5 | 4 | 5頭 | ||||
株 | 1.5以上 | 6 | |||||
3 | 紫薇 | 株 | 1 | 2 | |||
株 | 2 | 6 | |||||
4 | 玫瑰 | 株 | 1 | 插苗 | |||
株 | 0.3 | 2 | 2年生 | ||||
株 | 0.5 | 4 | 3年以上 | ||||
5 | 杜鵑 | 株 | 30×40 | 1 | |||
株 | 40×40 | 2 | |||||
株 | 50×50 | 4 | |||||
株 | 60×60 | 6 | |||||
6 | 花石榴 | 株 | 1 | 2 | |||
株 | 1.5 | 4 | |||||
7 | 紫玉蘭 | 株 | 1 | 2 | |||
株 | 1.5 | 4 |
序號 | 名稱 | 單位 | 規格 | 單價 | 備註 | ||
高度 (米) | 胸徑 (厘米) | 冠徑 (厘米) | |||||
8 | 廣玉蘭 | 株 | 1 | 2 | |||
株 | 1.5 | 4 | |||||
株 | 2 | 2 | 6 | ||||
株 | 3 | 10 | |||||
株 | 4 | 20 | |||||
株 | 5 | 30 | |||||
株 | 6以上 | 60—80 | |||||
9 | 迎春 | 株 | 1 | 插苗 | |||
株 | 2 | 2年生 | |||||
株 | 4 | 3年生 | |||||
10 | 月季 | 株 | 1 | 插苗 | |||
株 | 0.3 | 2 | 2年生 | ||||
株 | 0.5 | 4 | 3年生 | ||||
11 | 茶花 | 株 | 30×30 | 2 | |||
株 | 40×40 | 4 | |||||
株 | 50×50 | 8 | |||||
株 | 60×60 | 10 | |||||
12 | 含笑 | 株 | 40×40 | 4 | |||
株 | 50×50 | 8 | |||||
株 | 60×60 | 10 | |||||
株 | 70×70 | 20 | |||||
13 | 桂花 | 株 | 1 | 1 | |||
株 | 1.5 | 2 | |||||
株 | 2 | 4 |
序號 | 名稱 | 單位 | 規格 | 單價 | 備註 | ||
高度 (米) | 胸徑 (厘米) | 冠徑 (厘米) | |||||
14 | 夾竹桃 | 株 | 1 | 插苗 | |||
株 | 2 | 3頭 | |||||
株 | 8 | 5頭 | |||||
15 | 茉莉 | 株 | 20×20 | 2 | |||
株 | 30×30 | 4 | |||||
16 | 七里香 | 株 | 80×80 | 10 | |||
株 | 100以上 | 15 | |||||
17 | 黃楊木 | 株 | 40×40 | 4 | |||
株 | 50×50 | 8 | |||||
株 | 60以上 | 10 | |||||
18 | 羅漢松 | 株 | 1以上 | 2 | |||
株 | 2以上 | 8 | |||||
株 | 2.5以上 | 15 | |||||
19 | 雪松 | 株 | 1以上 | 10 | |||
株 | 2以上 | 30 | |||||
株 | 3以上 | 160 | |||||
株 | 4以上 | 200 | |||||
20 | 女貞 | 株 | 1.5 | 6 | |||
株 | C4 | 16 | |||||
株 | C5 | 20 | |||||
株 | C6 | 30 | |||||
21 | 海桐 | 株 | 40×40 | 6 | |||
株 | 60×60 | 10 | |||||
株 | 80×80 | 20 | |||||
株 | 100×100 | 30 | |||||
株 | 150以上 | 50 |
序號 | 名稱 | 單位 | 規格 | 單價 | 備註 | ||
高度 (米) | 胸徑 (厘米) | 冠徑 (厘米) | |||||
22 | 臘梅 | 株 | 1.5 | 8 | |||
株 | 3 | 16 | |||||
23 | 龍柏 | 株 | 1以上 | 10 | |||
株 | 2以上 | 20 | |||||
株 | 2.5以上 | 40 | |||||
株 | 3以上 | 70 | |||||
24 | 杜英 | 株 | 1以上 | 2 | |||
株 | 2以上 | 4 | |||||
株 | 3 | 8 | |||||
25 | 香椿 | 株 | 1以上 | 2 | |||
株 | 2以上 | 3 | 4 | ||||
株 | 4 | 10 | |||||
株 | 5 | 20 | |||||
26 | 扁柏 | 株 | 1以上 | 4 | |||
株 | 2以上 | 15 | |||||
27 | 銀杏 | 株 | 1以上 | 4 | |||
株 | 2以上 | 3 | 6 | ||||
株 | 4 | 8 | |||||
28 | 圓柏 | 株 | 1以上 | 4 | |||
株 | 2以上 | 15 | |||||
株 | 3以上 | 30 | |||||
29 | 牡丹 | 株 | 2 | 1—2根 | |||
株 | 6 | 3—4根 | |||||
株 | 10 | 5—6根 | |||||
30 | 鐵樹 | 株 | 0.2 | 2 | |||
株 | 0.7 | 12 | |||||
株 | 1米以上 | 25 | |||||
株 | 1.5米以上 | 40 |
附表3
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項目 | 名稱 | 單位 | 拆遷 單價 (元) | 收購 單價 (元) | 備 注 | |
圍 牆 | 24厘米眠牆 | 平方米 | 25 | 40 | 已包括基礎,貼瓷片加8元/平方米 | |
24厘米空斗牆 | 平方米 | 10 | 30 | |||
13厘米牆 | 平方米 | 12 | 20 | |||
抹水泥 | 平方米 | 6 | 6 | |||
池 | 水池、糞池 | 立方米 | 130 | 130 | 容積在3立方米以下,包括蓋板 | |
立方米 | 100 | 100 | 容積在3立方米以上,無砼底板的按單項工程計算,包括蓋板 | |||
土函 | 立方米 | 10 | 10 | |||
糞缸 | 個 | 10 | 10 | |||
沼氣池 | 個 | 2000 | 2000 | 混凝土結構、容積在10立方米以上設施,包括導氣管、進料管、出料口、抽渣管等。 | ||
護 坡 | 片石護坡 | 立方米 | 110 | 110 | 未用水泥砂漿砌按補償標準的30%補償 | |
磚護坡 | 立方米 | 160 | 160 | |||
風化石護坡 | 立方米 | 60 | 60 | |||
井 | 磚砌井 | 米 | 180 | 180 | 直徑1.5米、深8米內,廢棄井不予補償 | |
石砌井 | 米 | 150 | 150 | |||
土井 | 米 | 25 | 25 | 直徑1.5米、深3米內 | ||
搖泵井 | 座 | 380 | 430 | 包括附屬設施 | ||
道 路 | 混凝土路面 | 平方米 | 30 | 30 | 厚度按10厘米計算,每增減1厘米則增減補償標準的10% | |
瀝青路面 | 平方米 | 30 | 30 | |||
碎石路面 | 平方米 | 25 | 25 | |||
室外 排水溝 | 磚砌明溝 | 米 | 30 | 30 | 截斷面500×500毫米 | 有蓋板則每米增加10元 |
米 | 40 | 40 | 截斷面800×800毫米 | |||
土溝 | 米 | 8 | 8 | |||
鑄鐵管 | 米 | 30 | 30 | 直徑100毫米以下 | ||
米 | 50 | 50 | 直徑100毫米以上、200毫米以下 |
項目 | 名稱 | 單位 | 拆遷 單價 (元) | 收購 單價 (元) | 備 注 |
室外 排水 溝 | 水泥涵管 | 米 | 40 | 40 | 直徑500毫米以下 |
米 | 70 | 70 | 直徑500毫米以上、10000毫米以下 | ||
PVC管 | 米 | 6 | 6 | ||
其 他 | 水泥坪 | 平方米 | 15 | 15 | |
紅磚砌體 | 立方米 | 110 | 170 | ||
水泥面紅磚砌體 | 立方米 | 120 | 180 | ||
條石砌體 | 立方米 | 150 | 200 | ||
鋼筋混凝土 | 立方米 | 280 | 280 | ||
素混凝土 | 立方米 | 200 | 200 | ||
照明線 | 米 | 5 | / | 戶外生產用 | |
三相四線 | 米 | 15 | / | ||
上水管 (直徑20毫米以上) | 米 | 10 | / | ||
預製板 | 平方米 | 16 | 28 | ||
水泥電桿 | 根 | 200 | 400 | 長8米以下,含桿上配件 | |
根 | 400 | 600 | 長8米以上,含桿上配件 | ||
鋼架溫室 | 平方米 | 10 | / | 只按溫室占地面積補償,鋼架不予收購,由戶主自行拆走 | |
高壓電桿、拉線影響耕種的一次性補償 | 孔 | 260 | / | 占用商品菜地的 | |
孔 | 180 | / | 占用水田的 | ||
孔 | 150 | / | 占用專業漁池的 | ||
孔 | 120 | / | 占用旱地的 | ||
孔 | 80 | / | 占用其他土地的 | ||
空調移機 | 台 | 200 | / | ||
電話移機 | 門 | 300 | / | ||
有線電視移裝 | 戶 | 300 | / | ||
熱水器移機 | 台 | 200 | / | ||
太陽能熱水器移機 | 台 | 500 | / |
說 明
收購補償按重置價格計算,拆遷補償在重置價格的基礎上扣減了殘值(包括拆除和重建人工工資、運輸費、材料補損)。
附表4
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表
單位:元
項目 | 單位 | 補償金額 | 備 注 | |
搬家費 | 戶·次 | 10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50元 | 1、每戶人數以當地公安機關登記在冊的常住人口為準。 2、過渡期一般不超過1年。超過1年的部分,按2倍支付過渡費;超過2年的部分,按3倍支付過渡費。 |
過渡費 | 戶·月 | 5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50元 |
附表5
遷墳補償標準表
單位:元
項 目 | 補償金額 | 備 注 |
混凝土墳 | 1800 | 1、遷墳前,用地單位必須發布遷墳公告。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由墓主親屬自行處理,並按規定標準補助,逾期未遷者,由用地單位代為處理。 2、烈士、宗教和少數民族墳墓遷移應會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門一道處理。 3、雙冢墳補償金額增加補償標準的60%。 4、墳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設施的,增加補償標準的20%。 |
磚、石墳 | 1300 | |
土墳 | 800 | |
屍骨罐 | 200 |
附表6
征地拆遷誤工費補助標準表
項 目 | 補助標準 | 備 注 |
誤工補助 | 以征地紅線範圍內被拆遷房屋總面積為基數,按5元/平方米標準補助 | 1、房屋拆遷的誤工補助是指補助給直接參與、協助、配合拆遷工作的村、組負責人的費用。 2、誤工費補助標準每宗地不得低於5000元,最高不超過4萬元。 |
附表7
拆遷私人生產、營業用房搬遷費、
過渡費補助標準表
單位:元/平方米
類 別 | 項 目 | 補助標準 |
生產用房 | 搬遷費 | 10 |
過渡費 | 180 | |
營業用房 | 搬遷費 | 20 |
過渡費 | 225 | |
說 明 | 1、按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計算補助。 2、生產、營業用房必須辦理了營業執照並繳納了稅費。 3、只計算純生產、營業用房的面積,輔助用房(廚房、廁所、臥室、樓梯間、辦公室、會議室、倉庫等)的面積不予計算。 4、補助後房屋內的生產、營業設施、設備的拆卸、搬遷、安裝、調試等費用不再另行補償。 5、過渡費補助標準已按9個月包乾補償,不得再另行增加。 6、將生產、營業用房出租的不補助搬遷費,過渡費補助50%;租賃戶只補助搬運費,不補助過渡費。 |
附表8
砂石場、預製場、磚場補償補助費標準表
項 目 | 規格(單位) | 標準(元) | 備 注 | |
砂 石 場 | 輸送機傳輸皮帶總長度 | 200(米)以下的(含200米) | 160000 | 1、合法砂石場內的機械設備拆卸、搬運、安裝,交配電設備、電桿電線,場地平整和搬遷等,所有費用包乾補償。 2、輸送機傳輸皮帶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補償費300元。 |
停產、停業補助費 | 200(米)以下 | 20000 | 每個砂石場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按輸送機傳輸皮帶總長度包乾。 | |
200—500(米) | 30000 | |||
500(米)以上 | 40000 | |||
按期拆遷 騰地獎 | 個 | 60000 |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建(構)築物,並騰出土地的 | |
預 制 場 | 設施 | 200000 | 1、合法預製場內的機械設備拆卸、搬運、安裝,交配電設備、電桿電線,水塔、水池、機井,場地平整和搬遷等,所有費用包乾補償。 2、用地面積不少於5畝、20厘米厚鋼筋混疑土坪不少於3畝,以上兩項面積任一項每減小0.5畝按該項補償標準的10%遞減。 | |
停產、停業 補助費 | 個 | 20000 | 每個預製場停產、停業補助費包乾 | |
按期拆遷 騰地獎 | 個 | 40000 |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建(構)築物並騰出土地的。 | |
磚 場 | 輪窯 | 1(門) | 80000 | 1、合法的磚場內的機械設備拆卸、搬運、安裝,交配電設備、電桿電線,水塔、水池、機井,道路、護坡、鹼坯坪,場地平整和搬遷等,所有費用包乾補償。 2、用地面積不少於5畝,每減少0.5畝按該項補償標準的10%遞減。 3、煙筒高度不低於60米,每降低1米減少補償標準的5%。 |
停產、停業 補助費 | 1(門) | 2000 | 每個磚場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按輪窯的門數包乾。 | |
按期拆遷 騰地獎 | 個 | 60000 |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建(構)築物並騰出土地的。 |
湖南大瀏高速公路全長84公里,拆遷征地僅耗時26天。整個拆遷過程中,未實施一起強拆未出現一例上訪。相關負責人表示,農民的思想很淳樸,在補償合理的前提下,只要能公平對待,絕不會無理取鬧。(5月10日《人民日報》)
在拆遷征地頻頻發生矛盾、爭執乃至上訪的現實情況下,全長84公里的湖南大瀏高速公路拆遷耗時之短,且既沒強拆也未出現上訪,堪稱奇蹟。在拆遷征地中,見慣了動輒就出現爭執,甚至要靠出動警力強拆的我們,不免要問,這樣的拆遷奇蹟是如何“拆”成的。
據有關負責人的總結,之所以如此順利,主要有三點經驗:分立賬戶,杜絕權力尋租空間;一視同仁,避免暗箱操作;換位思考,化解對立情緒。正是按照這樣的原則進行拆遷,將合理的補償款直接發給被拆遷人,並且對所有人的資料進行公示,避免暗箱操作,特別是在拆遷中,能夠換位思考,“修建施工便道時,儘量與當地的鄉村道路建設相結合”,得到了老百姓信任和尊重的施工拆遷,最終得以和諧順利地進行。
這樣的經驗值得推廣,不管是道路拆遷還是城市拆遷,其實,發生矛盾和問題的焦點大都相似,如不公平、不合理的補償,暗箱操作的補償方式,強硬的拆遷思維等。換言之,湖南大瀏高速公路拆遷之所以創造了“奇蹟”,最主要的原因,是公權力對私權的尊重,在這個前提下,被拆遷和征地的農民,其權利和利益補償得到充分和必要的尊重與照顧,自然“思想很淳樸”,更不會發生無理取鬧、阻工等現象。
從另一個意義上講,這樣的拆遷理念和經驗,同樣也是在節約資金和創造財富,“耽誤一天工就等於增加了3萬多元的成本”。要知道,如果大瀏高速公路負責人還秉承時下很多地方頗遭詬病的拆遷模式,如直接將拆遷款交付當地政府,由政府機關再轉分給農民,以及在出現矛盾時,不是換位思考,而是野蠻拆遷,思想再淳樸的農民也會和其發生糾紛,也照樣會阻工、上訪甚至導致群體事件發生。
如何和諧拆遷,恐怕一直是令很多地方政府和有關施工部門頭痛的問題。在這裡,不妨向湖南大瀏高速公路的拆遷方取取經,從人家的拆遷理念里,找到一條避免拆遷暴力化傾向的陽光大道。事實也證明,和諧拆遷完全可以實現。但前提是拆遷方必須站在公平正義的立場去面對和處理拆遷問題,離開了這一點,拆遷中的各種矛盾和衝突在所難免。
出你們以上標準的時候,領導您真該看看這這篇報導。了解下被人的拆遷是怎么補償的。我簡單的說下房屋補償和你們的所差無幾,但是他們有最重要的一條是:人均補償,非農業戶口每人40萬,農業戶口每人26萬,再加上你們的補償,就完整了,當然,他們搶建的沒有補償的,也沒有人會搶建,2010年的這個標準,在一個縣級市的城市還會有人不配合?還會出現不和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