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職責。(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災後恢復重建、擴大內需、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企業以及縣政府或縣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地方性審計規範性檔案,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組織對全縣性重大投資項目、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及國家、省、市、縣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參與制定有審計計畫內容的地方性財經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二)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承擔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縣長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三)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含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的財務收支。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縣級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縣級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和經營等狀況。
5.縣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發行彩票募集的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概(預)算、決算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岳池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鄉科級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局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從事審計調查研究,負責宣傳新聞發布和機關文電處理、保密、信訪、檔案管理、目標管理、安全保衛、財務及後勤保障等事務;負責局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出國(境)人員政審等事宜;組織全縣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青、工、婦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組織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審計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及修改和報批工作;參與制定財政經濟方面的政策規定並提出有關建議;實施對局機關各業務股室審計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組織對全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審核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辦理審計聽證、審計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負責全縣審計業務統計報送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審計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編制全縣審計工作計畫,綜合考核各業務股室工作;負責全縣審計業務信息傳遞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組織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
(三)岳池縣經濟責任審計分局
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指示和縣級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實施對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接受縣政府下達的審計指令,組織對縣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
(四)財政金融審計股
擬訂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及稅收征管、縣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拔付情況及縣、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財務收支狀況。
負責對縣級地方非銀行金融性機構和審計署及省審計廳授權或統一組織的國家金融、保險、期貨、證券交易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地方債券、集資的審批和證券發行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社會保障審計股
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和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社會捐贈資金以及發行彩票募集的資金的籌(募)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經貿審計股
依法對縣屬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全縣國有及其他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
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扶貧開發等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扶貧開發等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九)固定資產投資與外資運用審計股
依法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資金籌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全縣國有施工企業、房地產業的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縣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投資審計中心業務;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岳池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外債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審計師1名(副科級);經濟責任審計分局局長1名(副科級);股級職數8名。
縣紀委、縣監察局派駐的紀檢監察機構和領導職數按縣委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岳池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岳池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