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主要職責
2002年4月成立岑溪市國土資源局,屬岑溪市人民政府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行政職能部門。內設人教秘書股、計畫財務股、政策法規監察調處股、地籍管理股、規劃和耕地保護股、土地利用股、測繪管理股、礦產資源管理股、地質環境和勘查股等9個股室,人員核定行政編制27名,設局長1名,書記1名,副局長4名。局黨委下轄4個黨支部:國土資源局機關支部、執法監察大隊和礦業開發服務中心聯合支部、礦產公司支部、平塘礦產站支部,設黨委書記1名,副書記1名,黨委成員4名,委員1名。 國土資源局下轄14個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礦業開發服務中心、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土地交易所、地產公司等5個二層機構。全局(含二層機構)有在崗幹部職工240人,退休43人。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執行國家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我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及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等;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與上報自治區、梧州市及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和負責城市規劃區的國有土地劃撥、出讓審核工作,指導和依法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審核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用地;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初審。
(三)監督檢查市鄉(鎮)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或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梧州市和本市的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並依法審核報批開墾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審核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五)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地籍管理辦法,依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依法組織、指導、審核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和土地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及抵押登記等。
(六)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照自治區、梧州市及本市政府有關規定,擬訂我市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與鄉(鎮)、村用土地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作價八股、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審核農村三類建設用地、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核准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對商品房預售契約備案。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結果和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資格備案。承擔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依法審批許可權內地質勘查、建設項目施工及其他臨時設施使用的土地。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依法審批零星礦產資源採礦許可證、礦產品經營許可證、礦產品選礦和加工許可證,依規章對頒(換)發採礦許可證備案;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 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以及減免審核。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含岩溶洞穴鐘乳石,下同),依規章審批地質災害治理方案和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依規章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備案;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依法管理礦泉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地質環境;依法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地質災害、土地變更調查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及其使用情況。
(十一)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有關測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全市測繪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對全市國土資源開發中(礦山、石場、磚廠、砂場、河道資源開挖等)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指導、檢查和主管責任。
(十四)管理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