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統計局

山西省統計局

山西省統計局為山西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主管全省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現任黨組書記、局長翟振新。

部門設定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政策法規處 工業交通處 固定資產投資處 貿易外經處
人口就業處 社會科技處 國民經濟核算處 國民經濟綜合處 統計設計管理處
財務基建處 人事教育處 機關黨委 省監委派駐統計局監察室 離退休人員管理處

事業單位

山西省統計局普查中心

山西省統計局計算中心

山西省統計幹部培訓中心

山西省統計局研究所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翟振新

黨組成員、副局長:荊紅社

黨組成員、副局長:盧永良

黨組成員、副局長:張曉東

黨組成員、總統計師:王德才

副巡視員:李春澤

職責分工

(一)負責制定全省性的統計工作規章、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和全省統計調查規劃,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全省統計工作,研究制定全省統計體制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 (二)監督檢查統計法的實施。 (三)建立健全全省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調查體系,制定、審批省內有關統計標準、調查計畫。 (四)蒐集、整理、提供全省性的基本統計資料,並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 (五)建立並管理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 (六)統一管理縣以上政府部門的中央級統計經費。 (七)協助當地政府管理市級統計局領導班子,組織管理全省統計職稱的考評工作,管理省設在各地的農村、城市、企業調查隊。
(八)組織指導全省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統計幹部培訓和統計報刊書籍出版工作。
(九)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信息公開

第一章總 則

山西省統計局新聞發布會 山西省統計局新聞發布會

第一條 為保障個人和組織的知情權,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監督政府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擁有的信息。

第三條 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公開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個人和組織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依照各自職能監督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 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和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公開權利人行使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制公開義務人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公開權利人行使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八條 公開義務人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費,但法律、法規或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公開內容

第九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事權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計畫、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二)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

(三)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政府的機構設定、職能和設定依據;

(五)政府行政審批項目;

(六)當地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情況;

(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財權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及其執行情況;

(二)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情況,重要物資招標採購情況和重大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情況;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公益事業情況。

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人事權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

(二)公務員錄用、選拔任用、評選先進的條件、程式及結果;

(三)政府機構改革人員分流情況。

第十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行為的依據;

(二)行政行為的程式;

(三)行政行為的時限;

(四)救濟途徑和時限。

第十一條 公開義務人對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主動向其告知下列政府信息:

(一)決定部門;

(二)決定程式;

(三)決定依據和理由;

(四)決定結果;

(五)救濟途徑和時限。

第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的下列內部政府信息,應當實行內部公開:

(一)領導成員廉潔自律情況;

(二)內部財務收支情況;

(三)內部審計結果;

(四)公務員人事管理情況;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內部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公開權利人有權向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未在第九條和第十條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非該信息屬於法律、法規或本規定禁止公開的內容,公開義務人應當按照申請向公開權利人公開。

公開權利人有權要求公開義務人向其公開所掌握的有關自己的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發現該信息的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公開義務人予以更正。

第十四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個人隱私;

(二)商業秘密;

(三)國家秘密;

(四)除第十九條規定以外的在審議、討論過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公開方式

第十五條 依據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採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設立統一的政府綜合入口網站;

(二)定期公開發行政府信息專刊或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三)設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廳、公開欄、電子螢幕、電子觸控螢幕等;

(四)定期召開政府新聞發布會;

(五)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十六條 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決定作出前,向相對人出示執法證件,以書面或口頭方式,事先告知相對人相應的權利義務、決定的適用程式以及法定依據;

(二)決定作出後,公開執法文書。執法文書上應載明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 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公開內部政府信息的,以符合該公開義務人實際情況的適當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公開政府信息的,以查閱、放音、放像或電子閱覽等符合該信息特性的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涉及個人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決定部門應當將擬決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會公布,在充分聽取意見後進行調整,再作出決定。

第四章公開程式

第二十條 公開義務人未履行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義務的,公開權利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或通過政府綜合入口網站要求公開義務人履行,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接到公開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公開義務人應當給予指引。

公開義務人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義務的,相對人可以隨時要求公開義務人履行,公開義務人應當即時向相對人公開。

第二十一條 公開權利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申請公開的,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公開義務人應噹噹場記錄。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等;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時間。

第二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時向公開權利人即時送達受理回執,並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同時製作公開決定書送達公開權利人。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的理由,公開義務人可將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的期限延長至30個工作日,並應及時以書面方式將延長後的期限和延長的理由通知公開權利人。

公開義務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的時間、場所、方式和應支付的費用;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公開時間自公開義務人作出公開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可公開部分應當向申請人公開。

地理位置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2號

郵編: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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