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江蘇商會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二十條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商會簡介

山西省江蘇商會前身為山西省江蘇企業協會,成立於2000年6月。於2010年10月2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駐山西辦事處批覆同意更名為山西省江蘇商會,2011年11月8日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批覆同意更名並擔任商會的主管部門。2010年11月26日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正式為山西省江蘇商會辦理註冊登記手續。2011年1月8日召開了山西省江蘇商會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山西省江蘇商會是應江蘇省多家在晉企業的要求,經江蘇省人民政府駐山西辦事處,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批准同意,並經山西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社團團體。

商會宗旨

“團結 奉獻 服務 創新”

商會章程

山西省江蘇商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山西省江蘇商會( 英文名:Jiangsu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
第二條 本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查同意、山西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註冊登記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異地商會, 主要有江蘇籍在晉經商興辦實體的投資者及江蘇企、事業單位在山西投資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江蘇人在山西依法成立的各類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為指導,服從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同時接受江蘇省人民政府駐山西辦事處的指導,接受山西省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西後小河5號210室
第二 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溝通會員與政府間關係,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協助調解會員之間或會員與其他團體之間的矛盾、爭議;
(三)加強蘇晉兩省聯繫,組織各種招商引資活動,促進兩地商貿、科技、文化、旅遊的交流與發展;
(四)主動與各省、市、自治區及港、澳、台和海外江蘇商會聯繫,爭取更多的客商來晉投資;
(五)爭取會員和社會各界資助,開展有償服務,籌集活動經費;
(六)辦好商會會刊、網站,及時交流商會活動信息;
(七)做好專項基金管理,開展各種會員聯誼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主要包括:江蘇在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在晉從事生產、經營、中介服務等經濟工作的江蘇籍人士;江蘇各地企業駐晉機構;以及熱心商會工作,有志奉獻的其他在晉工作的各界人士;經本會批准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和有嚴重品行缺陷或觸犯法律法規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 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及山西省工商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分別協商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會長1 人, 執行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 人。會長是本會的最高領導, 主持本會的工作。執行會長負責日常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執行會長不在時,可委託一名常務副會長主持工作,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 研究決定重要事項,會長會議原則上一個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70 周歲,正、副秘書長至少有一名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山西省工商聯審查並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報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山西省工商聯審查並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 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 須報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山西省工商聯審查並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聽取和審查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有關重要事項的報告和年、季工作計畫;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凡在本商會擔任過會長之職的,離任後即自動升任為終身名譽會長。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對會員違法違紀、侵害本會利益的行為進行檢查,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其候選人須經會長會議提名,報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考察同意,並提請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單位或個人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政部《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每年財務收支情況向理事會報告。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山西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 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查同意,並報山西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 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並報山西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山西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西省工商業聯合會和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查同意,山西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說明:本章程草案參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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