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山西省藥師協會Shanxi Pharmacis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XPA),經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山西省民政廳核准登記於2016年3月15日,在太原成立 ,並於2016年6月18日召開了協會成立大會暨藥師管理與合理用藥研討會。
山西省藥師協會Shanxi Pharmacist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XPA)為一級社會團體、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單位,成立於2016年,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主管單位,協會的成立是搭建政府與廣大醫藥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省藥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一屆理事會選舉產生第一任會長為我省藥學專家:任晉斌(1955年10月生,山西沁源人,研究生學歷,主任藥師,教授,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3年8月參加工作。歷任省藥物研究所副所長,省藥品檢驗所所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助理,副局長,巡視員;現任山西省藥師協會會長);選舉產生第一任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為:馬美軍(1980年9月生,山西大同人,醫學管理學碩士;國民經濟學碩士;兼任中國公路健康快車管委會主任委員;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系列雜誌辦公室主任;現任山西省藥師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選舉產生副會長10名均為我省著名藥學專家教授及行業代表:尹士優(原山西藥科職業學院黨委副書記);張淑秋(山西醫科大學藥學院院長);裴妙榮(山西中醫大學中藥學院院長);李安平(山西振東藥業董事長)任武賢(山西亞寶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賀 李(國藥集團山西有限公司總經理);牛玉忠(國藥控股山西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程建華(山西同心園連鎖藥店聯盟總經理;侯銳鋼(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藥學部主任);楊 毅(華潤山西康興源醫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協會下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組織協調工作委員會(組織會員部)、科技評審工作委員會(科技評審部)、藥品監管綜合培訓工作委員會(綜合培訓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委員會(繼續教育部)、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編輯出版部)、公益科普工作委員會(公益科普部);藥事管理專業委員會、合理用藥專業委員會、藥物臨床評價專業委員會、抗菌藥物專業委員會、製藥工程專業委員會、零售連鎖藥店專業委員會、中藥配方顆粒製劑專業委員會等組成。
協會業務範圍為:開展執業藥師的普法、自律、維權、教育、協調、服務;宣傳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推動執業藥師培養、使用和管理工作;開展執業藥師建設的協調和探索,為政府制定執業藥師管理和藥品質量管理的政策法規提供建設性意見參考依據;接受相關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藥品監督部門的委託,承擔執業藥師隊伍建設、藥學學術發展、藥品合理使用等方面的任務及項目;負責執業藥師和從業藥師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維護執業藥師的合法權益,為廣大藥師提供相關服務;加強執業藥師職業道德建設和自律管理,規範執業藥師執業行為,表彰獎勵在推動合理用藥、保證藥品質量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藥師及相關人員;開展國內外相關藥師協會和藥學學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提高藥學服務質量,促進藥學事業發展;開辦藥師網站、微信公眾平台、遠程培訓網站,編輯協會會刊、藥學科普資料,開展合理用藥宣傳和諮詢活動;向藥學人員及公眾提供藥學信息和健康知識服務。
山西省藥師協會的成立進一步加強執業藥師隊伍建設與自律管理,規範執業藥師執業行為,維護執業藥師的合法權益;增強執業藥師的法律、道德和專業素質,促進藥學技術繁榮發展,提高執業藥師的執業能力;保證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為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和人民民眾健康服務,協會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民政廳的領導下,在全體成員的努力下,發揮其特長和作用,為推進山西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和人民民眾健康做出積極貢獻。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風尚。致力於加強執業藥師隊伍建設與自律管理,規範執業行為,維護執業藥師的合法權益,增強執業藥師的法律、道德和專業素質,促進藥學技術繁榮發展,提高執業藥師的執業能力,保證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為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和人民民眾健康服務。
業務範圍
協會業務範圍為開展執業藥師的普法、自律、維權、教育、協調、服務。宣傳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推動執業藥師培養、使用和管理工作;開展執業藥師建設的協調和探索,為政府制定執業藥師管理和藥品質量管理的政策法規提供建設性意見參考依據;接受相關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藥品監督部門的委託,承擔執業藥師隊伍建設、藥學學術發展、藥品合理使用等方面的任務及項目;負責執業藥師和從業藥師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維護執業藥師的合法權益,為廣大藥師提供相關服務;加強執業藥師職業道德建設和自律管理,規範執業藥師執業行為,表彰獎勵在推動合理用藥、保證藥品質量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藥師及相關人員;開展國內外相關藥師協會和藥學學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提高藥學服務質量,促進藥學事業發展;開辦藥師網站、微信公眾平台、遠程培訓網站,編輯協會會刊、藥學科普資料,開展合理用藥宣傳和諮詢活動;向藥學人員及公眾提供藥學信息和健康知識服務。
領導介紹
會長
:任晉斌
1955年10月生,山西沁源人,研究生學歷,主任藥師,教授,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3年8月參加工作。歷任省藥物研究所副所長,省藥品檢驗所所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助理,副局長,巡視員;現任山西省藥師協會會長。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馬美軍
1980年9月生,山西大同人,醫學管理學碩士;國民經濟學碩士;兼任中國公路健康快車管委會主任委員;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系列雜誌辦公室主任;現任山西省藥師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組織機構
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委員會(繼續教育部)、科技評審工作委員會(科技評審部)、公益科普工作委員會(公益科普部)、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編輯出版部)、藥品監管綜合培訓工作委員會(綜合培訓部)、組織協調工作委員會(組織會員部);藥事管理專業委員會、合理用藥專業委員會、藥物臨床評價專業委員會、抗生素專業委員會、製藥工程專業委員會、零售連鎖藥店專業委員會、中藥顆粒製劑專業委員會等組成。
部門介紹
秘書處
根據協會規定的職責任務,協會下設辦事機構--秘書處。
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秘書處工作及綜合管理工作。
(二)負責執業藥師方面的政策研究與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三)接受政府委託,承辦與藥學發展及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事項。
(四)為協會發展服務。
(五)貫徹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六)負責對接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山西省民政廳主管部門指導意見。
綜合培訓部
山西省藥師協會藥品監管綜合培訓工作委員會成立於2016年七月初,主要負責山西省醫藥行業相關崗位培訓工作,全面貫徹藥品監管、醫藥衛生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法規,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共同發展醫藥培訓工作,提高醫藥從業人員的素質,加強職業技術教育,提高企業自主培訓能力,搞好技能人才隊伍,為實現醫藥現代化服務。
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藥師資格制度的定期培訓工作,推進藥師培養、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開展藥師隊伍建設的調研和探索,落實各崗位培訓,培養專業人才,落實行業自律崗位上崗培訓。
(三)擬定執業藥師五星晉升制度,考核合格授予星級藥師。
(四)負責相關崗位培訓的培訓綱要制定以及落實培訓。
(五)開展相關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培訓工作。
(六)承擔上級主管部門委託培訓任務。
繼續教育部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委員會(繼續教育部)作為山西省師協會下設的一個部門,主要負責山西省內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山西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委員會將始終以認真、負責、服務的心態,致力於為省內的廣大執業藥師和廣大公眾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致力於搭建一個連線社會與公眾、政府與廣大醫藥工作者的橋樑與紐帶,將積極貫穿協會“普法、自律、維權、教育、協調、服務”的宗旨,以加強我省藥師隊伍建設,規範藥師執業行為,提高藥師業務素養,維護藥師合法權益,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增強社會監管,維護政府權威。
部門主要職責:
(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課程的設定
(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教學質量的考核評估
(三)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的監督管理
(四)學分證書的下發等
公益科普部
山西省藥師協會公益科普工作委員會,是以普惠公路健康快車公益基金為中心開展工作。普惠公路健康快車公益基金由中國藥師協會、山西省藥師協會聯合創建。
基金主要下設:
1.普惠公路健康快車公益活動。公益活動以"多功能健康大巴"為平台,常年組織著名藥學專家及其他培訓資源,面向基層公益宣傳藥學知識和理念,合理用藥科普患者教育,藥學知識技術交流等公益活動,在基層形成藥師培訓、健康宣教、預防與援助具有輻射效應的鏈條式大型系列公益活動。
在突發災難發生時,可在第一時間開赴一線。承擔醫藥救助、救護、緊急手術等任務。
2.基層愛心書屋贈書行動。本行動得到了"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的愛心支持,計畫通過三年時間沿公路路線走完山西省119個縣(區),走進基層、走進社區開展合理用藥科普宣教工作;宣傳推廣疾病防治用藥知識、慢性病自我管理合理用藥知識和現場愛心書屋贈書公益活動。
山西省藥師協會公益科普工作委員會以"送健康理念、送健康知識、送健康服務"為工作宗旨,在合理用藥、宣傳慢性病科普知識等方面發揮出獨特作用。
部門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合理用藥科普知識推廣,組織協調各部門重視、關心民眾健康相關公益科普工作。
(二)組織、管理、執行“普惠公路健康快車公益基金”項目。
(三)開展公益科普活動的招商資助活動。
(四)協調相關市、縣(區)相關部門開展健康科普公益活動。
(五)開展藥品安全及合理用藥公益培訓活動。
(六)協同相關醫院聯合開展公益救助活動。
(七)承辦主管單位交辦其他公益活動及常務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職能範圍
一、宣傳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推動執業藥師培養、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開展執業藥師建設的協調和探索,為政府制定執業藥師管理和藥品質量管理的政策法規提供建設性意見參考依據;
三、接受相關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藥品監督部門的委託,承擔執業藥師隊伍建設、藥學學術發展、藥品合理使用等方面的任務及項目;
四、負責執業藥師和從業藥師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維護執業藥師的合法權益,為廣大藥師提供相關服務;
五、加強執業藥師職業道德建設和自律管理,規範執業藥師執業行為,表彰獎勵在推動合理用藥、保證藥品質量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藥師及相關人員;
六、開展國內外相關藥師協會和藥學學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提高藥學服務質量,促進藥學事業發展;
七、開辦藥師網站、微信公眾平台、遠程培訓網站,編輯協會會刊、藥學科普資料,開展合理用藥宣傳和諮詢活動;
八、向藥學人員及公眾提供藥學信息和健康知識服務。
協會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晉陽街68號海棠壹號21層
大事記
2016年3月15日,經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山西省民政廳批准,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正式成立。
2016年6月18日,召開了成立大會暨藥師管理與合理用藥研討會,會議選舉產生第一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
2016年6月18日,“普惠公路健康快車公益基金”啟動,張耀華會長、趙光國局長、任晉斌會長和馬美軍副會長親臨活動現場為民眾免費贈送書籍。
2017年6月6日“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正式更名為“山西省藥師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山西省藥師協會,英文名稱:Shanxi Pharmacist Association,縮寫:SX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山西省的執業藥師個人及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相關單位會員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風尚。致力於加強執業藥師隊伍建設與自律管理,規範執業行為,維護執業藥師的合法權益,增強執業藥師的法律、道德和專業素質,促進藥學技術繁榮發展,提高執業藥師的執業能力,保證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為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和人民民眾健康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山西省民政廳和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晉陽街68號海棠壹號21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普法、自律、維權、教育、協調、服務。
(一)學習宣傳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推進執業藥師培養、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開展執業藥師隊伍建設的調研和摸索,為政府制定執業藥師管理和藥品質量管理的政策法規提供決策意見參考依據。
(三)接受相關法律法規授權或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的委託,承擔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帶動學術發展,藥品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相關任務及項目。
(四)負責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承擔藥學專業培訓和學術交流,組織開展執業藥師考前培訓工作,協助完成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五)維護執業藥師的合法權益,為執業藥師提供相關服務。
(六)加強執業藥師職業道德建設和自律管理,規範執業藥師行為,表彰獎勵在推動合理用藥、保證藥品質量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執業藥師及相關人員。
(七)開展國內外相關藥師協會和藥學學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提高藥學服務質量,促進藥學事業發展。
(八)開辦山西藥師網站,編輯、出版學術會刊和科普資料,開展合理用藥宣傳和諮詢活動,向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公眾提供藥學信息等相關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須是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務或執業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單位會員須是從事藥品使用、經營、生產、藥學教育及科研相關的單位和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團體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對除名有異議者,可以向理事會提出申訴。會員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其會員資格自然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和決定本團體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愛藥學事業,熱心協會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馬美軍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開辦資金為10萬元,全部由馬美軍出資。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6 年 2 月 20 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