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健康管理學會

山西省健康管理學會

山西省健康管理學會是繼中華醫學會健康管理學分會成立之後成立的第一家省級健康管理學會。

學會簡介

山西省健康管理學會是繼中華醫學會健康管理學分會成立之後成立的第一家省級健康管理學會。

業務主管單位

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

業務指導單位

山西省衛生廳

學會章程

山西省健康管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為:山西省健康管理學會,英文名(Shanxi Health Manage Institute),縮寫SHMI。
第二條 本學會的性質:山西省健康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是由山西省內持有各級健康管理專業人才資質證書的健康管理專業人才自願結合的、具有一定專業性的、學術性、公益性,經民政廳依法登記的法人社團,是山西省科協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學會宗旨:嚴格遵守我國憲法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組織和團結全省健康管理科技工作者,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促進我省健康管理事業的發展。普及健康管理知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貢獻我們的一份力量。(本社團宗旨概括為普及健康、科學管理、服務他人、奉獻社會。)
第四條 本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西省科協,業務指導單位是山西省衛生廳,並接受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學會的地址為:山西省太原市新民北街1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省科協的領導下對我省廣大人民進行健康管理知識教育,普及健康管理方面的科技知識, 以指導民眾建立起合理的、科學的飲食、起居、運動等方面的養生習慣和健康意識;
二、開展健康體檢工作,提供健康管理諮詢、評測、指導和服務,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三、開展保健產品的推廣服務,為企業、街道、社區和個人提供健康管理方面的有關業務;
四、健康管理師的培訓、認證,進行學術交流活動,提高和培養我省的健康管理師隊伍的專業知識和素質等; 五、遵照政府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康管理網站,並和我省有關報刊和電視台密切配合為我省人民服務, 同時進行圖書的出版發行,更全面的傳播健康信息;
六、反映本學會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本學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廣大會員更好的完成學會的任務服務;
七、完成我省政府和科協對本學會布置的各項工作和任務。接受本省科技發展戰略、 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有關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和評估、 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八、通過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建立健康管理及心理工作室。
九、創辦本學會的雜誌,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組織本學會業務範圍內的國內外學術交流、科普宣傳及本學科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1.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3. 具有市一級或以上相關部門頒發的有關健康管理方面的“專業人才資質證書”的科技、教育工作者; 4. 在各單位、醫護部門從事本學科工作兩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專業工作者; 5. 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與本學科相關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
二、單位會員:與學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並在科研、教學、生產等領域獨立的企事業單位 ,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民眾學會,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能支持學會工作的,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學會與單位會員建立業務聯繫和相互支持關係。
三、榮譽會員:對本學科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聲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國外、海外學術學會 與我會進行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須由本人或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學會組織部審核並報理事會討論批准後成為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三、榮譽會員:由個人或單位推薦,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1.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 參加本學會的各項活動; 3.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4.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1. 優先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2. 優惠取得學會的有關資料;3. 可請求學會優先給予“四技”服務;4. 可要求學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活動等。
三、榮譽會員:1. 獲取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2. 可應邀參加學會舉辦的學術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1.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2. 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3.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4. 每年按規定交納會費由學會在會員證上加蓋年審章;5. 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6. 積極參加本學會的各項活動。
二、單位會員1. 執行學會決議;2. 接受學會委託的工作;3. 協助學會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的活動;4. 按年度交納會費。
三、榮譽會員1. 熱情支持學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2. 接受學會委託的任務,協助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3. 推薦專家來晉,來華進行講學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凡無特殊理由,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者被視為自動退會。本學會將通知該會員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學會章程者,經學會秘書處提請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二、選舉新的理事會或罷免理事等領導成員;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學會的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區社團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 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由會長臨時召集開會。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在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由會長召集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區社團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區社團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區社團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處理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行業管理需要,本學會成立“山西省健康管理學會XXX分會”、“山西省健康管理學會XXX專業委員會”等二級分支機構。
第三十一條 二級分支機構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民政部門備案後開展活動。本學會二級分支機構非法人代表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私刻印章並對外開展有經濟合作行為的業務活動等。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按照國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際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質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區社團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區社團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工、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經區社團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區社團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廳核准之日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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