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4年5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
魯政發〔2014〕1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結合本省實際,現就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與發展目標
1.總體思路。圍繞不斷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堅持政府引領、社會主辦、市場運作,完善政策體系,創新體制機制,激發社會活力,營造統一開放、平等參與、競爭有序、充滿活力的發展環境,大力推動養老方式多樣化、服務對象公眾化、投資主體多元化、運作機制市場化、服務隊伍專業化,使養老服務業成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擴大內需、增加就業、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
2.發展目標。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使全省老年人實現老有所養。養老服務產品更加豐富,市場機制不斷完善,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
——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基本養老服務覆蓋所有居家老年人。
——符合標準的日間照料中心、敬老院等養老服務設施覆蓋所有城市社區和鄉鎮,60%以上農村建立農村幸福院等互助式養老服務設施。
——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40張以上,護理型床位占養老床位總數的30%以上。
——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產業規模顯著擴大,從業人員顯著增加,提供就業崗位100萬個,養老服務業增加值在服務業中的比重顯著提升。
——基本形成政策健全、機制完善、標準規範、平等參與、競爭有序的養老服務業市場環境。
二、統籌發展規劃
3.強化規劃引領作用。將養老服務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服務業重點發展領域,制定和組織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水平相適應的專項規劃,統籌資源,合理布局,推動養老服務與醫療、家政、保險、教育、健身、旅遊等相關領域融合發展。
4.建立健全養老服務體系。履行政府托底保障職責,完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逐步提高養老金待遇和醫療保障水平;經濟困難老年人參加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納部分,按醫療救助相關規定辦理;辦好社會福利院、敬老院等保障性養老機構,對城市“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農村五保老年人,實行政府供養;建立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老年人護理補貼和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制度。提高老年人優待水平,拓展高齡津貼覆蓋範圍。以解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護理為重點,以基層醫療機構和老年護理機構為依託,探索建立職工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儘快在東營、濰坊、日照、聊城4個市開展試點,取得經驗後在全省推開。健全完善居家、社區、機構相結合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立以養老服務企業和組織為主體、信息化為紐帶,覆蓋城鄉、高效便捷的居家養老服務網路,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便捷服務;加快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幸福院、老年助餐點等養老設施建設,提升社區綜合養老服務功能;支持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舉辦、運營養老機構,不斷滿足老年人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
5.規劃完善養老服務設施。科學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並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和規模。各地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2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支持利用閒置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辦公場所等改建養老機構。要根據當地老年人口數量和養老需求,建設不同檔次、滿足不同層次養老需求的養老服務設施。新建居住小區按每百戶不少於2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按每百戶不少於15平方米的標準調劑解決。社區人口規模在1-1.5萬人、1.5-3萬人、3-5萬人的社區,應分別配套建設面積不少於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以上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老舊居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達不到建設指標要求的,必須在2020年年底前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開闢養老服務設施。農村養老服務設施要納入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優先建設。農村幸福院建設標準原則上占地不少於2畝、建築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床位不少於20張。
6.保障養老設施建設用地。各級政府要將養老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確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用地指標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鼓勵以租賃方式供應養老用地,降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成本。養老服務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時,優先安排同等面積的建設用地。嚴禁改變養老設施建設用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變相搞房地產開發。
7.推進醫養結合。大力發展老年養護型、醫護型養老機構,提升養老機構的醫療服務功能。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支持有條件的養老單位設定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要積極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在養老機構設立派駐機構和服務網點。符合醫療保險定點條件的醫療機構,優先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範圍。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利用醫療資源建設老年護理院、康復院。充分發揮中醫藥在保健、康複方面的優勢,支持中醫醫療機構發展中醫藥老年保健康復服務。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建立社區醫院與老年人家庭醫療契約服務關係,開展上門診視、健康查體、保健諮詢、家庭病床等服務,推進面向養老機構和老年人的遠程醫療服務。
8.加強養老專業人才和服務隊伍建設。將養老專業人才和服務隊伍建設納入全省人才隊伍建設和人力資源保障工作重要內容,建設一支養老服務人員、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增設養老服務和管理專業,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專業人才,擴大養老服務專業人才的培養規模。各級要依託院校和養老機構建立養老服務培訓基地,加強對養老服務和管理人員的技能培訓。市和縣(市、區)對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實施免費或低償培訓。引導養老機構依法建立完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切實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和社會保障等權益落實。發揮政府巨觀指導作用,推進養老服務業通過民主程式研究制定行業最低工資標準。養老用人單位要依法與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契約,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機制,推動養老機構依法建立工會和行業協會,建立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不斷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工資水平。核定公辦事業養老機構績效工資總量時,應予以適當傾斜,並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養老機構應依法保障從業人員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同類崗位從業人員要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可參照當地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確定工資水平,實現同工同酬。完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推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工資待遇與專業技能等級、從業年限掛鈎。積極培育發展為老志願服務組織,建立為老志願服務登記和養老服務儲蓄制度,推廣供需有效對接的“選單式”志願服務。加大對養老護理員的考核獎勵力度,每兩年組織一次“齊魯敬老使者”考評活動,每次不超過100人,管理期限為4年,管理期內入選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貼1000元。
三、創新機制激發活力
9.大力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運營,享受同等的財政補助政策。允許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餘收益,用於獎勵投資者。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涉老組織、機構審批及立項、環保、建設、衛生、消防等手續辦理一律下放到縣(市、區),養老機構固定資產項目立項一律實行備案制。推行並聯審批,必要時可集中會簽會審,提高審批效率。將營利性養老服務列入工商部門登記範圍。連鎖經營的養老服務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一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10.推進公辦養老機構改革。按照管辦分離的要求,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養老用途不改變、服務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推動專門面向社會經營的公辦養老機構積極穩妥地轉制為企業。尚未改制和新建的,要積極推行公建民營。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參資入股、收購、委託管理等方式管理運營公辦養老機構。
11.完善養老服務定價機制。進一步發揮市場在養老服務業發展中的調節作用,由養老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制定價格。政府通過規範市場價格行為,促進各類養老機構公平競爭、有序發展。
12.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對應由政府供養的困難老年人和政府向其他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鼓勵向社會購買。
13.加快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整合各方面信息資源,建設全省性互聯共享的養老服務信息管理系統。依託規模較大的信息技術公司、信息服務平台、養老機構和社區服務中心,建設居家養老服務信息網路和服務平台,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務。
14.健全養老服務金融產品。引導和規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支持發展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長期醫療護理保險、養老保險等,提升個人養老能力,降低養老機構經營風險。積極爭取通過補貼保險費等政策,鼓勵和引導養老機構自願參加責任保險,有效化解運營風險。鼓勵和支持政府主導,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為經濟困難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統一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長期醫療護理保險等綜合保險,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養老服務保障。
四、發展養老服務產業
15.培育養老服務市場主體。鼓勵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積極培育專業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整合利用社會服務資源,支持其連片輻射、連鎖經營、統一管理、打造品牌,開展居家養老服務。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規模化、連鎖化養老機構,個人舉辦家庭化、小型化養老機構。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吸引境內外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舉辦、運營養老機構。外商投資的養老機構和國內養老機構享受同等的優惠扶持政策。積極為外商投資養老機構創造條件、提供支持和服務,引進國際先進適用的養老服務管理經驗、技術和人才。加強省內養老機構的國際合作和交流,積極組織養老管理和從業人員赴境外先進國家和地區進行學習、培訓和工作實踐。
16.開發老年產品用品。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加強養老產業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套用,加強技術集成和服務模式創新。加快研發適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視聽輔助、起居輔助、營養保健、服裝飾品、康復護理器械等用品,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櫃。引導相關行業積極拓展老年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閒旅遊、老年教育、健康養生、精神慰藉、異地養老等服務。支持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際親情住宅建設。加強老年產品用品市場監管,健全標準規範,依法打擊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市場行為。
17.培育養老產業集群。編制養老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支持養老服務中小企業加快發展、龍頭企業做大做強,不斷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培育養老知名品牌,形成一批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的養老產業集群。鼓勵各地充分利用資源優勢,規劃建設休閒養生、特色醫療、文化教育養老基地。推動養老服務企業集聚發展,打造集老年產品研發、檢測、生產、物流配送、電子商務、展覽展銷等一體化的養老服務產業園區。
18.拓寬投融資渠道。金融機構要創新金融產品、服務方式和抵押擔保方式,強化同業合作,統籌各類金融資源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融資性擔保機構為養老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應享受省級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政策補貼。政府出資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要優先為養老機構提供貸款擔保服務。支持保險資金投資建設養老服務社區,探索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鼓勵採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探索以“建設-運營-移交”模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鼓勵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增強自身“造血”功能。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支持慈善公益組織參與養老服務業,鼓勵冠名捐建養老機構,引導捐資設立養老服務類非公募基金會。
五、強化財稅支持
19.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各級政府都要設立發展養老服務業專項資金,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於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鼓勵各級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採取PPP(公私合營)模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進入健康養老服務業領域,推動政府資金與社會資本的深度融合,促進建立多元有效的投融資體制,共同支持養老服務產業健康發展。
——自2014年起,省財政對新增養老床位不少於20張、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資質條件的養老機構,按核定床位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其中:對東、中、西部地區每張床位分別補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縣、利津縣和榮成市每張床位補助7000元,其他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每張床位補助8000元;租賃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達到前述條件的養老機構,按核定床位給予一次性改造補助,其中:對東、中、西部地區每張床位分別補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縣、利津縣和榮成市每張床位補助3500元,其他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每張床位補助4000元。
——自2014年起,對已運營、養老床位不少於20張、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民辦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按實際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數量,省財政分別給予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的運營補助,連補3年。
——自2014年起,對符合條件的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省財政按建設規模給予分類補助。其中,對達到前述3類國家規定建設標準的,分別給予15萬元、20萬元、25萬元的建設補助;對達不到國家規定最低建設標準、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10萬元的建設補助;並根據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規模,給予4-6萬元的開辦補助。對農村幸福院,省以上財政給予6萬元建設補助和3萬元開辦補助。
——對縣級養老服務信息平台,省財政給予100萬元的建設補助,對市級統一建設的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增加資助200萬元。
——自2014年起連續3年,對經教育部門批准設立養老服務專業的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設立養老服務專業的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計畫要求、連續獨立招生和開展正常教學的,省財政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年獎勵名額不少於6所。
——自2014年起,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高級養老護理員和養老機構管理人員培訓,省財政按每人2000元補助。對取得國家養老護理員技師、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後,在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護理崗位連續從業2年以上的人員,分別給予每人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補助。鼓勵本、專科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對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並連續從業滿1年以上的,分別給予2000元和1500元一次性補助。
具體扶持條件、辦法和實施方案由省民政廳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20.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對養老院提供的育養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徵耕地占用稅。對通過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收入,可按有關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規定標準予以稅前扣除。在魯政發〔2012〕50號檔案規定的有關稅費減免政策的基礎上,免繳有線(數字)電視一次性建設費(入網費),減半繳納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使用固定電話、寬頻網際網路費用執行家庭住宅價格。符合條件的各類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組織,按規定享受國家和省對中小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家庭服務業、健康服務業等其他相應的稅費優惠政策。
六、加強組織領導
21.健全工作機制。各級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把養老服務業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推動發展。強化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分析養老服務業發展情況和存在問題,統籌研究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工作措施。各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合力。
22.加強監督考核。科學制定養老服務業發展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考核結果納入省對市、縣(市、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科學發展綜合考核。完善養老服務業統計制度,建立養老服務業發展評價與監測指標體系,科學、準確反映養老服務業發展狀況。
23.健全標準規範。加緊完善養老服務基礎通用標準、服務技能標準、服務機構管理標準、居家養老服務標準、社區養老服務標準、老年產品用品標準等標準規範,推進養老服務標準化、規範化。
24.健全監管機制。對各類養老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建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健全養老服務行業準入、退出、監管機制。培育養老服務行業協會、基層老年協會、養老服務企業商會等社會組織,發揮其在行業自律、監督評估、服務中介、溝通協調等方面的作用。
25.營造良好氛圍。大力弘揚敬老、養老、愛老、助老、孝老傳統美德。廣泛宣傳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意義、扶持政策和先進典型事跡,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濃厚氛圍。
各級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抓緊制定貫徹實施意見。省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對照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政策措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