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雲南商會

山東省雲南商會

山東省雲南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由雲南省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山東省投資興辦、企業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團體。由山東雲山藥業有限公司為主要牽頭人單位,聯合青島山諾製衣有限公司等7家企業發起成立的社團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間社會團體。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商會於2016年9月10日正式成立。山東省民政廳2016年10月10日向山東省雲南商會頒發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1370000MJD604501Q。

商會簡介:

山東省雲南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由山東雲山藥業有限公司為主要牽頭人單位,聯合青島山諾製衣有限公司等7家企業發起成立的社團組織。經省民政廳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間社會團體,於2016年9月10日正式成立。 商會辦公地點: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

目前,商會有會員企業40多家,輻射雲南省在山東的創業者近萬餘人。會員企業總資產規模達幾十億元,行業遍布藥業、製衣、房地產、茶業食品、旅遊、生物製藥、信息科技、新能源等領域。會員中的大多數人已在山東奮鬥了十幾年乃至幾十年,為山東的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山東省雲南商會的成立,標誌著在魯經商辦企業的雲南籍工商界人士有了一個合法的家。商會將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把促進商會會員企業健康發展作為第一要務,把發揮政府的橋樑和助手作用當作第一責任,把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當作第一義務,圍繞中心,開拓創新,服務大局,服務會員,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商會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弘揚積極的社會道德風尚;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密切會員與黨和政府間的聯繫;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山東雲南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為山東省和雲南省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盡職盡責。

會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山東省雲南商會

(英文全稱: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Attached of Yunna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雲南省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山東省投資興辦、經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職業操守,推動山東省與雲南省的經濟合作交流,為山東、雲南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主要職責是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會員進行管理和為會員依法開展活動提供相關服務。

第四條 山東省民政廳是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接受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山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山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山東省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不吸收個人會員。會員必須是山東省內各市的雲南省自然人或法人在山東省投資興辦,並經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或控股企業,持有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或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四)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理事會審核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

(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本會名譽職務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的除名: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和修改章程;

(三)制訂和修改會費標準;(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四)制訂和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制定和修改發展規劃;

(十二)制定和修改自律公約;

(十三)決定評比達標表彰獎勵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參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選舉方式:本會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二,且在本會負責人總數的二倍以上),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制定本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審議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決定聘任制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任免,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與會理事和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委託一名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和本會財務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忠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和提出議案;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財政等政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本會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六)對本會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八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參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第三十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參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一名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並提出薪酬建議,交理事會決定;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各項工作;

(二)承辦理事會委託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計畫,經會長同意後,報理事會審議;

(三)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經會長同意後,報理事會審議;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並提出薪酬建議,經會長同意後,報理事會決定;

(五)擬訂本屆發展規劃,經會長同意後,交本會理事會審議,報會員大會決定;

(六)擬訂本部管理制度,經會長同意後,報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並推薦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於30日內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會員大會通過後,本會應於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一)會員單位少於30家;

(二)連續兩年不參加山東省民政廳組織的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6年9月10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須知:

一、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必須是在魯正式註冊、登記的實體企業;

(四)守法經營、業績良好,有一定經濟實力和良好信譽。

二、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三、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退會須知: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牌、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六、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長簡介:

劉陽勇 男 1971年出生於雲南魯甸

山東雲山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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