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金屬學會

山東省金屬學會,設有18個專業委員會和《山東冶金》刊務理事會,匯集了山東冶金科學界最具權威的專家和學者。

學會概況

2003年4月10日進行了第三屆理事會改選換屆,理事會由93名理事組成,理事長為山東省冶金工業總公司總經理、山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鄒仲琛先生。
學會設有煉鐵、煉鋼、壓力加工、焦化、礦山工程、耐火材料、安全環保、醫療衛生、自動化和計算機、冶金能源、冶金建築、理化檢驗、質量標準、有色金屬、冶金設備、技術經濟、技術諮詢、《山東冶金》編輯出版總計18個專業委員會和《山東冶金》刊務理事會。學會和刊務理事會合計擁有團體會員單位106個,個人會員4848人,匯集了山東冶金科學界最具權威的專家和學者。
學會充分開發社會資源,發揮橫向聯繫的優勢,開展多學科、跨省區的學術交流活動。多年來已於12個省市金屬學會聯合舉辦了焦化、耐火、礦山、煉鐵、煉鋼、冶金自動化學術交流和展覽。創出了富有特色的學會活動品牌,在全國享有較高的聲譽。我會連年被上級部門評為先進省級學會和優秀社會團體稱號。
學會的宗旨:團結和帶領廣大冶金科技工作者貫徹實施科教興魯和持續和諧發展的戰略,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重要思想,密切結合冶金生產建設的需要,促進冶金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和現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促進冶金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冶金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進步,推動冶金技術創新、科技進步和學科發展,為冶金生產經營、建設發展服務,為冶金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振興經濟、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主要任務

1、圍繞山東冶金工業重點和關鍵問題開展科學技術、生產技術交流;
2、開展行業發展重大課題研究,提出重要建議;
3、開展技術論證和技術諮詢服務;
4、舉辦冶金科技展覽;
5、開展國際科技交流;
6、普及科學知識;
7、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8、編輯出版發行《山東冶金》雜誌等科技書刊和論文集,舉薦人才和表彰優秀科技工作者;
9、參與科技政策、法規的制定,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10、承辦政府職能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任務。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中文名稱:山東金屬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THE SHANDONG SOCIETY FOR METALS(縮寫為SDSM)。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依法登記的全省冶金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冶金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我省冶金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力量,是我省冶金行業的科技組織,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山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重要思想,團結和帶領廣大冶金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實施科教興魯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密切結合冶金生產建設的需要,促進冶金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和和現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促進冶金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冶金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進步,促進冶金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我省冶金工業的發展和冶金企業的科技進步服務;反映冶金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冶金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振興我省冶金工業,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為建設“大而強,富而美”的社會主義新山東做出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發展科學技術工作的基本政策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提倡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本會的掛靠單位山東省冶金工業總公司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濟南市歷山路134號,郵政編碼:25001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促進冶金科技進步,推動冶金行業經濟發展;
(二)開展決策論證,提出決策建議,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成果的鑑定與推廣,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等任務;
(三)開展國際科技交流,發展同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四)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和推廣先進生產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宣傳科學精神、科學方法、科學態度,破除封建迷信,反對邪教和偽科學。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
(五)承辦技術培訓,並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工程。
(六)舉辦本行業高新技術和科技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展覽活動;
(七)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期刊;
(八)發現並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及在學會活動中成績突出的會員;
(九)開展科技諮詢,舉辦為企業和會員服務的事業及活動;
(十)參與科技政策、法規的制定,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維護科技人員的的合法權益;
(十一)發展會員,進行組織建設。
(十二)承辦政府職能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外籍會員及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根據會員種類還須具備相應的條件。
第九條各類會員的條件、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
(一)會員的條件:
1.具有中級或相當中級以上專業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從事實際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學成才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相當學術水平者;
3.有發明創造,有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專著的人員或取得工人技師、高級技師證書者;
4.熱心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冶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二)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和信息;
5.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高級會員
(一)高級會員的條件:
凡從事冶金及其相關工作,具有高級技術職務(職稱)或博士學位,同時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術界、工程界或科學技術領域內有重要貢獻或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冶金技術專家和管理人員;
2.曾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的主要人員等;
3.在國內外發表過重要專業論文或著作;
4.從事學會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顯著業績者。
(二)高級會員履行下列任務:
高級會員除履行會員義務外,還需履行以下義務:
1.為本會建立人才庫提供個人技術簡歷,並按要求,定期進行更換;
2.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3.按時向本會繳納個人會費。
三、學生會員
(一)學生會員的條件:
凡在冶金大專院校學習的研究生、大學本科三年以上,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
(二)學生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學生會員除不享有會員的第一條權力外,享有其他二、三、四、五、六條權利。學生會員的義務與其他會員相同。
四、外籍會員
(一)外籍會員的條件:
從事冶金科技工作,學術上有較大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或長期在海外工作的中國學者。
(二)外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優惠和免費得到本會出版的部分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在本會刊物上發表論文;
3.可應邀參加本會在省內主辦的國際或國內學術會議;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外籍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支持本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並協助本會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等;
3.按規定向本會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一)團體會員的條件
凡與冶金專業有關,具有相當數量科技人員,並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並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科研、教學、生產、施工、勘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二)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2.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會議文集、技術信息資料等。
3.優先參加由本會組織的國內外科技活動;
4.參加由本會主辦的學術會議,註冊費優惠;
5.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或技術服務、舉辦科技培訓班或講座、科技報告會等。
(三)團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3.協助本會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4.負責組織本單位科技人員及會員開展學會工作;
5.向本會提供有關技術信息資料;
6.按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審批手續
個人會員由本人向基層學會、企業科協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所在單位簽注,報山東金屬學會秘書處審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山東省科協和中國金屬學會備案,即可成為中國金屬學會和山東金屬學會會員,由山東金屬學會統一辦理“中國金屬學會會員證”。
學會的團體會員由申請入會單位、團體向本會申請,填寫入會登記表,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並由本會頒發“山東金屬學會團體會員”證牌。
第十一條會籍的管理
學會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籍由山東金屬學會秘書處管理,市地學會和基層學會(科協)相應保存所屬個人會員會籍資料。
1.個人會員調動工作,須經基層學會發函至山東金屬學會辦理會籍轉移手續。
2.個人會員去世,須經基層學會發函至山東金屬會辦理會籍註銷手續。
3.團體和個人會員均有退會自由,可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即可註銷會籍。免去在本會所擔任的一切職務,收回團體會員證牌和個人會員證。
4.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且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團體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籍。個人會員由所在基層學會決定取消會籍。
5.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勸其退會或開除會籍,並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原則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原則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l/3)。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出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能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山東省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山東省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長委託,秘書長可代其行使職權;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山東金屬學會秘書處及辦公室,由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副秘書長協助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工作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工作機構,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其領導成員有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負責開展本專業領域內的各項活動。專業委員會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專業委員會必須有明確的掛靠單位。掛靠單位應是本專業領域內有一定權威和影響的單位,並應明確承諾對專業委員會活動給予充分的支持;
(二)專業委員會名稱不得冠以“山東”、“全省”等字樣,不另定章程;
(三)專業委員會領導成員由專業委員會選舉產生,選舉前應徵得本會同意,選舉後報本會審批;
(四)專業委員會必須積極開展活動,一般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變動,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山東省科協備案,並在省民政廳登記或註銷;
(五)專業委員會根據需要可成立若干學術小組開展活動,學術小組的組建須報省學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市地金屬學會受同級科協和掛靠單位雙重領導,業務上接受本會指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省內外個人、團體和單位的捐贈;
(三)政府及掛靠單位資助;
(四)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會會徽採用中國金屬學會會徽圖案,中間為“山東金屬學會”中文名稱,下方加“SD”英文字母。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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