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並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標。 第五條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監管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日常檢查,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山東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經交通主管部門驗收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其中村道是指直接為行政村民眾生產、生活服務,以及不屬於鄉道以上公路的村與村之間及村與外部連線的公路。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是指按照公路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為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而進行的經常性保養維修、災害性損害的預防和修復,以及為提高使用質量和服務水平而進行的大中修等作業及管理活動。
第三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遵循統籌規劃、分級管理、保障投入、確保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並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標。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的實際需要,採取措施,多渠道、多方式籌措資金,並鼓勵、引導社會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
第五條 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監管和指導。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其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理養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轄區鄉道、村道的日常管理養護工作。
第六條 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及農村公路附屬設施,不得干涉正常的養護施工作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農村公路設施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編制全省農村公路建設規劃, 制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庫,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下達省農村公路養護補助投資計畫,監督檢查養護計畫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統籌安排和監管省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指導、監督全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監管全省農村公路養護市場。
第八條 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編制本地區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庫,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編報、下達本轄區農村公路養護補助投資計畫並監督實施,管理、監督養護資金的使用,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轄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監管本轄區農村公路養護市場。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庫,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上報農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畫並按照上級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對農村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監督、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日常管理養護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村民委員會實施本轄區鄉道、村道的日常管理養護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養護責任制,落實日常養護人員,並協助做好上級補助項目的實施。
第三章 管理養護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農村公路養護市場,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逐步建立管養分開、事企分離、權責明確、監管有力的管理養護機制。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要推行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契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各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部門或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農村公路進行管理和養護,保障農村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應保證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1米的公路用地。
在農村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縣道不小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3米。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用地、砂石料場以及養護需要的挖砂、採石、取土、取水,應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保證養護需要。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的綠化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各管養責任單位分別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必須按有關規定穿著安全標誌服;利用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作業車輛上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當影響過往車輛正常通行時,必須在作業區間或施工路段兩端設定明顯施工標誌。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應當及時維護、更新交通安全設施。
第四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籌集與管理遵循多方籌措、分級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主要來源:
(一)國家和省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養護資金(包括拖拉機、機車養路費);
(三)鄉(鎮)、村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四)企業或個人等社會捐助,或通過轉讓農村公路(橋樑)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五)其他方式籌措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
(一)國家和省籌措的專項資金按國家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助,主要用於補助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養護資金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各市大中修建議計畫,綜合平衡,統籌安排省年度補助計畫,並根據各市配套資金籌集情況予以撥付。
(二)市、縣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財政及通過其他途徑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共同用於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和日常管理養護補助。
(三)鄉(鎮)、村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主要用於農村公路日常管理養護和大中修工程。具體使用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要確保全部用於農村公路養護工程,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必須公開。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全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考核辦法,並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日常檢查,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要求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進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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