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著名品牌實施細則

第二條、提供資料要求1)填寫《重點培育“山東省著名品牌”申報表》(加蓋企業公章)原件;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機構代碼證書副本複印件;3)註冊商標複印件:4)企業概況及產品介紹(圖片、說明);5)產品生產許可證複印件(特種行業證書複印件);6)產品質量檢驗報告複印件;7)產品獲獎榮譽證書複印件;8)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 6)發放重點培育推廣“山東省著名品牌”牌匾和證書;7)獲得“山東省著名品牌”的企業在有效期內,可以在其包裝、廣告宣傳中使用山東省著名品牌專用標誌。 (三)培育終止在培育期內,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則終止培育,責任由該企業負責:1)產品質量降低,不符合國家、行業及企業標準規定,將偽劣產品投放市場;2)被消費者投訴或被國家有關部門處罰的;3)企業出現違規、違法行為,影響品牌市場信譽的;4)企業進入破產程式的;5)培育期滿。

2008年山東品牌文化節成功舉辦之後,為了進一步挖掘山東品牌潛在力量,推進山東品牌創新發展,加快品牌興省戰略,推動山東由品牌大省向品牌強省跨越,報經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備案,由山東省經濟學會、山東省企業文化學會、山東省管理科學研究院、山東省品牌文化節組委會共同發起成立山東省品牌建設工作委員會並負責山東省著名品牌申報組織工作。 重點培育推廣“山東省著名品牌”實施細則
(本標準及細則2010年3月15日修訂、施行)
第一條、培育範圍及條件
(一)培育範圍山東省企業文化學會的會員單位及區域性知名企業。
(二)基本條件
1)在山東省內註冊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名優企業,擁有國內商標;
2)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處於行業領先水平;
3)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並有效運行;
4)有較先進的基礎設施和完善的管理運行機制;
5)有一定的經濟規模和較強的產品開發能力;
6)近三年無不合格產品出廠,未出現重大質量事故;
7)售後服務健全,有較高的用戶滿意度;
8)產品市場占有率較高,信譽良好;
(三)培育時間
重點培育的“山東省著名品牌”不搞終身制,培育期為三年,培育期滿延續培育者需重新申報。
第二條、提供資料要求
1)填寫《重點培育“山東省著名品牌”申報表》(加蓋企業公章)原件;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機構代碼證書副本複印件;
3)註冊商標複印件:
4)企業概況及產品介紹(圖片、說明);
5)產品生產許可證複印件(特種行業證書複印件);
6)產品質量檢驗報告複印件;
7)產品獲獎榮譽證書複印件;
8)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
9)地市級以上統計部門出具的銷售量、銷售額證明;
10)產品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證明或海關或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量、出口額證明。
註:所有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條、培育目標
重點扶持創新型品牌、成長型品牌、民族特色型品牌等。依據我國實施名牌戰略方針,逐漸培育出名牌企業群體,努力培育出具有高知名度、美譽度的山東名牌。
第四條、基本程式及實施方案
(一)申報流程:
企業自願申報-相關部門推薦-初審(科學公開公正評價)-媒體公告公示-正式批覆-諮詢-培育-發布成果-跟蹤服務
(二)實施方案
1)參加重點培育“山東省著名品牌”的企業,須是山東省企業文化學會的會員單位;
2)嚴格按照實施名牌戰略的要求審查申報企業及產品,對符合條件者組織申報、立項;
3)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山東省著名品牌”牌匾和證書(不收取評審費用);
4)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品牌山東》雜誌和網站上對企業品牌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和廣大消費者監督。
5)候選名單進行公告公示後,專家委員會在一定範圍內徵求社會意見,並根據相關意見進行複審,最終確定山東省著名品牌名單。
6)發放重點培育推廣“山東省著名品牌”牌匾和證書;
7)獲得“山東省著名品牌”的企業在有效期內,可以在其包裝、廣告宣傳中使用山東省著名品牌專用標誌。
9)企業使用著名品牌的標誌,圖形必須準確,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式樣,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係和色相。
10)積極協助企業做好申報山東名牌、山東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諮詢服務;
11)組織企業管理人員進行國際交流、參觀、考察和培訓進修;
12)邀請品牌問題專家到企業進行走訪或進行講座;
13)在新產品開發、項目合作、技術支持等各方面為企業提供幫助和服務;
14)幫助企業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先進管理模式,確定產品市場定位,制定爭創名牌的發展規劃。
(三)培育終止
在培育期內,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則終止培育,責任由該企業負責:
1)產品質量降低,不符合國家、行業及企業標準規定,將偽劣產品投放市場;
2)被消費者投訴或被國家有關部門處罰的;
3)企業出現違規、違法行為,影響品牌市場信譽的;
4)企業進入破產程式的;
5)培育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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