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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山東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試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1984〕115號
各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府各部門:
現將《山東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試行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職務名單》和《向省人民政府備案的工作人員職務名單》由省人事局另行印發。
一九八四年十月八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試行辦法
為了使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制度與體制改革和現代化建設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一條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省人民政府顧問。
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副廳長、副局長、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各工作部門的顧問、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
省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轄屬的比廳低半格的局、辦公室的局長、主任、顧問。
(二)省屬相當廳、局級的企業、事業機構的經理、副經理、院長、副院長、主任、副主任、顧問、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
省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轄屬的比廳低半格的企業、事業機構的經理、院長、主任、顧問。
(三)省屬高等院校的校長、副校長、院長、副院長、顧問。
(四)行政公署專員、副專員、顧問。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行政公署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行政公署的局長、副局長、處長、副處長、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部門的顧問、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
行政公署有關工作部門領導的比局低半格單位的處長、主任、經理、顧問。
(二)地區所屬相當局級的企業、事業機構的經理、副經理、主任、副主任、顧問、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
(三)地區所屬大專院校的院長、副院長、校長、副校長、顧問。
第三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市人民政府顧問。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副局長、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部門的顧問、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
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的比局低半格單位的處長、主任、經理、顧問。
(二)市屬相當局級的企業、事業機構的經理、副經理、主任、副主任、顧問、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
(三)市屬大專院校的院長、副院長、校長、副校長、顧問。
第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縣(市)人民政府顧問。
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副局(科)長、委員會副主任。
(二)縣的區公所區長、副區長。
(三)市的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四)縣(市)所屬的經濟、科研、文化、教育、衛生等企業、事業機構相當於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第五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區人民政府顧問。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副局(科)長、委員會副主任。
(二)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三)區屬經濟、文化、教育、衛生等企業、事業機構相當於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任免工作人員,須經一定的會議討論通過。
第七條 報請任命新設機構的工作人員,須先報請同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該機構後,再辦理報請任命的手續。
第八條 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任命的工作員,分別發給由省長、專員、市長、縣(市)長、區長簽署的任命書。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省屬企業、事業機構任免的處長、副處長和相當職位的人員,行政公署任免的各工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需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任命的工作人員,如所在工作部門撤銷或死亡,均不辦理免職手續,其原任職務由本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註銷,並報任命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由人事部門承辦。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均可根據本試行辦法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任免工作人員的實施辦法,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備案。
第十三條 本試行辦法由省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三日頒發的《山東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