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組織機構代碼(以下簡稱代碼)管理,規範代碼工作流程,提高全省代碼工作的管理、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山東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內從事代碼工作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是代碼工作的管理機關(以下簡稱代碼管理機關)。代碼管理機關應明確適應代碼工作實際的代碼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代碼工作機構)。
第四條 代碼管理機關應加強對代碼工作的管理,監督代碼工作機構工作質量。
第五條 代碼工作機構應建立規範合理的工作流程,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用流程管事,制度管人,保障代碼信息網路系統的正常運行和代碼的唯一性、準確性、有效性,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代碼信息(電子數據、代碼檔案、代碼電子檔案及其它相關資料)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六條 代碼工作機構要明確代碼工作“以賦碼為基礎,以套用為目標,強化質量管理,加強系統建設,突出推廣套用”的總體要求,積極做好代碼為政府有關部門巨觀管理和決策的服務工作,做好代碼的協調與宣傳工作,探索和挖掘代碼的套用潛力。
第二章 代碼管理機構職責
第七條 省代碼管理機關負責全省代碼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代碼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全省代碼工作的規劃、計畫和實施意見;
(二)組織建立全省代碼工作質量體系並組織貫徹落實。
(三)組織監督、檢查和指導市(地)、縣(市、區)的代碼工作質量;
(四)負責組織全省代碼工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和頒發《山東省代碼工作人員上崗證》;
(五)組織協調處理本省代碼工作的其他問題。
第八條 市(地)代碼管理機關根據省代碼管理機關的授權,負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代碼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省代碼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計畫和實施意見;
(二)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縣(市、區)的代碼工作質量。
第九條 縣(區)代碼管理機構根據省、市代碼管理機構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代碼管理工作。
第十條 代碼工作機構根據代碼管理機關的授權,負責具體的代碼業務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代碼的賦碼和頒證工作;
(二)承擔全省代碼的推廣套用、業務協調、技術服務和宣傳工作;
(三)負責建立全省代碼資料庫和代碼信息系統,並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四)承擔代碼管理機關交辦的其它業務工作。
第三章 代碼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代碼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語言表達能力強,國語標準;
(二)熱愛代碼工作,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心;
(三)熟練掌握有關代碼工作的政策法規及規定;
(四)參加上崗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 全省代碼工作人員實行上崗證制度,符合以上條件的代碼工作人員由省代碼管理機關統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後頒發上崗證,代碼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代碼工作人員職責: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代碼工作的政策法規及組織機構代碼工作規定,按流程辦事;
(二)樹立代碼數據質量第一的意識,努力實現代碼信息的零差錯。
(三)保證賦碼頒證準確無誤,發現問題及時請示報告,不弄虛作假;
(四)加強組織紀律性,樹立全省代碼工作整體意識;遵守紀律,堅守崗位;熱情受理,文明服務;廉潔奉公,實事求是。
第四章 代碼賦碼與頒證原則
第十四條 代碼的賦碼依據:
(一)國務院檔案:《國務院批轉國家技術監督局等部門關於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標識制度報告的通知》(國發〔1989〕75號);
(二)強制性國家標準:GB 11714-1997《全國代碼編制規則》;
(三)代碼管理部門規範性檔案: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碼管理辦法》;
《關於向個體工商戶頒發代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開展軍隊事業單位申領代碼工作的通知》;
(四)在代碼套用領域的相關規範性檔案。
第十五條 代碼的賦碼範圍:
(一) 地域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組織機構。
(二) 組織機構種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
組織機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縣級以上(包含縣級)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機構。
(三) 不在賦碼範圍內的組織機構:我國在境外設立的
組織機構;在我國境內的外國組織機構,如使領館等。
第十六條 代碼採用集中賦碼、分級頒證原則。省級代碼工作機構為全省申請代碼的組織機構統一賦碼。
代碼的頒證原則是: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機構,由該組織機構批准或登記註冊機關的同級代碼工作機構頒證;三資企業除由省工商局核准登記者到省代碼工作機構辦理代碼登記外,其餘均到核准登記的市(地)工商局同級的市(地)代碼工作機構辦理代碼登記;軍隊、軍警涉稅單位到省代碼工作機構辦理代碼登記。
第十七條 組織機構變更的賦碼原則。根據GB11714-1997《全國代碼編制規定》的要求,代碼具有唯一性和終身不變性,因此,對於組織機構在存續期間發生的變更、改制以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其代碼始終保持不變。因組織機構名稱、機構地址、機構類型、頒發單位、有效期等登記事項的變更,需換髮新代碼證書的,其代碼仍保持不變。
第十八條 涉及代碼信息變更的登記項目主要有:
(一) 組織機構名稱等內容的變更
組織機構因名稱、地址、機構類型、經濟類型、經營或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註冊資金、批准或登記機構發生變更並已經由核准部門在相關執照、證書上完成變更登記的,組織機構應自執照、證書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代碼證書頒發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信息變更手續。
(二)註冊地(批准機構)的變更
組織機構註冊地(批准機構)發生變更並已經由該機構核准部門在相關執照、證書上變更的,該組織機構應到原代碼工作機構辦理代碼證的遷出手續,持全省統一格式的遷出證明到與該組織機構註冊地(批准機構)同級的代碼工作機構辦理遷入手續。
(三)企業因合併、分立而產生的代碼的保留與廢止,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合併,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協定而歸併成一個公司。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吸收合併,是指公司接納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納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則加入方的代碼要辦理註銷手續。
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併各方解散。
(2)公司分立可以採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則新公司要辦理新的代碼,繼續存在的公司,代碼保持不變。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組織機構因合併、分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原組織機構進行註銷登記,又對合併、分立後的組織機構進行新的註冊登記的,相應的代碼也應廢止,並依據新的組織機構核准登記證明,對合併、分立後的組織機構賦予新的代碼。對合併、分立而保留的組織機構,機構核准登記部門未做註銷、撤銷登記處理的,保留原代碼不變。
第十九條 組織機構代碼廢止原則
(1)對於工商、編辦、民政等組織機構核准登記部門註銷、撤銷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相應代碼工作機構也應依據組織機構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記機關的註銷、撤銷證明檔案,對這些組織機構的代碼進行廢止。
(2)代碼一經廢止,不能再賦予其他組織機構。
第五章 代碼證受理頒發流程
第二十條 代碼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按規定對該組織機構所提交的證明檔案或登記證書的原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頒發代碼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頒發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代碼業務的受理程式為:用戶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材料初審——網上核查——繳費——原件電子掃描——組織機構信息錄入——錄入信息審核——製作代碼證書——憑領取回執在5個工作日後取證或特快專遞送達。(流程圖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二條 代碼工作機構在辦理代碼證業務時應要求辦理代碼登記的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批准成立的有效檔案或證照:
(1)機關單位:政府或者機構編制部門的批准檔案(或三定方案)及複印件、法人(非法人單位為負責人)任命檔案及複印件;
(2)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事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及複印件、舉辦單位批准成立的檔案及複印件;
(3)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及複印件;外資機構駐中國(大陸)辦事處(代表處)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4)社會團體:民政部門頒發的社團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業務主管部門的批文及複印件;
(5)民辦非企業單位:民政部門頒發的民辦非企業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業務主管部門的批文及複印件;
(6)基金會單位:省民政廳頒發的基金會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業務主管部門的批文及複印件;
(7)外地駐魯機構:發展計畫委員會頒發的外地駐魯機構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8)新聞出版單位:新聞出版局頒發的出版許可證副本及複印件、舉辦單位的批准檔案及複印件;
(9)律師事務所:法務部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副本及複印件、業務主管部門的批文及複印件;
(10)工會法人組織:工會頒發的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及複印件、舉辦單位的批准檔案及複印件;
(11)其他單位:批准該單位成立的檔案(證照副本)及複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有效身份證件。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非法人資格的單位應提供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有效身份證明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審核:
(1)大陸公民提供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香港、澳門居民提供有效期內的《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
(3)台灣同胞提供有效期內的《台灣同胞往來大陸通行證》;
(4)軍人提供有效期內的軍官證或士兵證;
(5)外國公民提供有效期內的護照。
(三)單位公章。
(四)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分支機構以及機構類型為“其他機構”的單位提供上級主管單位的代碼證書副本及複印件。
(五)企業法人(除集體企業、外資企業、國有企業外)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須提供《驗資報告》實收資本明細表及出資人身份證件及複印件(自然人股的提供身份證及複印件,法人股的提供代碼證書及複印件);進行變更登記的企業法人(除集體企業、外資企業、國有企業外)還需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變更信息材料或證明。
(六)辦理變更手續和定期檢驗的還應提供代碼證書正副本,及已經辦理的組織機構公共信息IC卡。
(七)辦理代碼證遷入手續的還應提供全省統一格式的代碼證遷出證明。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代碼工作機構在受理代碼新辦登記時,應仔細詢問了解其有無辦理過代碼登記並要求組織機構填寫其有無因更名、遷址、丟失執照、更換法人代表(負責人)和改制等原因而重新註冊登記情況,如果存在以上情況則按變更手續辦理,原代碼保持不變,如因提供虛假信息造成重錯碼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均由該組織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代碼工作機構在受理代碼登記(新辦、定期檢驗、變更)時應並分別按照該組織機構核准使用的單位名稱、字號、註冊號(批文號)、法定代表人以及投資主體、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依次在代碼資料庫中檢索查詢,經確認其沒有辦理過代碼登記或不與其他任何組織機構重名後,方可正式受理代碼登記。
第二十五條 代碼工作機構在代碼資料庫中查重檢索時,如果發現申請代碼登記的組織機構名稱與代碼資料庫中的組織機構名稱相重,經確認不是同一組織機構的,應要求其先變更名稱後,再辦理代碼登記。
第二十六條 代碼工作機構應指導登記單位準確填寫有關申報材料,並加蓋登記單位公章。為提高申報材料的存放周期,有關表格一律使用不易褪色的筆填寫,所有複印材料一律為A4幅面,並保證清晰、完整,便於查閱。
第二十七條 代碼工作機構在審查組織機構提交的批准檔案或登記證書(副本)及其他證件時,要嚴格按照以下原則對所需材料的原件進行逐一審查,審查合格後,將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存檔。
(一)管轄範圍 批准其成立的主管部門是否與本代碼管理部門同級並且在本行政區域管轄範圍內。
(二)真實性 批准的檔案或登記證書上核定的組織機構名稱是否與公章真實一致,攜帶的有關證件是否真實、有效、一致。
(三)合法性 批准組織機構成立的主管部門是否被依法授權具有批准組織機構設立的法律資格,組織機構是否被依法批准成立(工商、編辦、民政部門是主要的機構核准登記部門,不具有審批權的機關發出的批准檔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合法的批准檔案主要是批准機關就該機構設立發出的批覆通知、函等規定公文,領導講話、會議發言、會議紀要、理論文章等非公文材料不能視為該組織機構設立的合法批准檔案)。
合法性還包括:是否按照《山東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自組織機構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代碼登記,是否自組織機構註銷之日起三十日內做註銷登記,超過三十日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有效性 組織機構所提交的批准檔案或登記證書(副本)及其法人代表(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了批准其成立的主管部門的當年年度檢驗或其他審查。
第二十八條 對於不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組織機構,不予受理並告知其到所屬管轄範圍的代碼工作機構辦理代碼登記;不符合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組織機構,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代碼工作機構的經辦人在對申報材料按規定審查後,應在申報表經辦人一欄中簽字,並提交審核人進行進一步的審核。審核人審查無誤後,在申報表審核人一欄中簽字並交錄入人進行數據錄入。
第三十條 代碼證書製作人員接到由經辦人和審核人簽字的申報材料,先錄入申報材料,並應仔細核對錄入的內容是否與申報材料一致,確認無誤後,在申報表錄入人一欄中簽字,最後製作頒發代碼證書、公共信息卡(自願辦理)。
第三十一條 組織機構被依法終止或註銷的,代碼工作機構應及時受理代碼註銷申請,並在代碼資料庫中做廢止處理。申請代碼註銷應當提交的材料有:批准部門的撤消檔案或證明;國稅、地稅、人民銀行出具的組織機構被撤銷、帳戶被註銷的證明檔案;經辦人身份證明;代碼證書正副本、已辦理的山東省組織機構公共信息IC卡。
第三十二條 代碼證書變更或註銷的,代碼工作機構應收回該組織機構原有代碼證書正副本、已辦理的公共信息IC卡。
代碼證書遺失或毀壞的,代碼工作機構應要求相應組織機構在指定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再辦理證書補發手續。
第六章 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的內設機構確有需要辦理代碼登記的,代碼工作機構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第五章的要求審核該內設機構主管單位的執照、證書或批准檔案和代碼證書,並要求該內設機構提交所屬單位出具的證明。內設機構代碼證書的發放要從嚴控制,嚴格審批。
第三十四條 組織機構派出辦事機構的代碼的辦理:
(一)人民政府駐外地的辦事處,應出具派出地編制部門的批准檔案、證書和駐地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檔案,在駐在地辦理機關代碼證書;如在派出單位所在地編制部門批准成立時已賦予代碼並申領代碼證書的,駐在地不再辦理其組織機構代碼登記。
(二)企業、公司派出的辦事處(含縣級)應出具人民政府經濟協作辦室的批准檔案或證書,經審查合格後,辦理企業代碼證書。
第三十五條 垂直領導部門代碼的受理:
(一)各類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郵電、鐵路、民航、電業、菸草專賣等組織機構按企業進行代碼登記。
(二)氣象、地震、海洋等組織機構按事業單位進行代碼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具有事業、企業雙重身份的組織機構,按事業單位辦理,頒發事業單位代碼證書。
第三十七條 辦理代碼登記的單位具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名稱時,按照以下情況受理代碼登記:
(一)同一組織機構有多個名稱,其中只有一個名稱是法人名稱,其餘名稱是法人別名,不能承擔民事責任。頒發代碼證書時,使用法人名稱,只發一個代碼證書,但在填寫申報表時,除了填寫法人名稱處,還應要求其填寫別名備查。
(二)兩個組織機構合署辦公,並且都具備法人資格,具有各自的法人名稱,受理代碼登記時按照兩個單位處理,分別頒發代碼證書。
第三十八條 參加政協的民主黨派及工會組織、共青團、婦聯、工商聯、台聯、青聯、僑聯、科協等人民團體,由同級代碼工作機構頒發機關法人代碼證書。
第三十九條 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常設機構,確需辦理代碼登記的,同級的代碼工作機構應要求其出具政府的批准檔案,審查合格後,頒發代碼證書。
第四十條 本規定中未包括而稅務、銀行、公安車輛管理等套用部門需要查驗其代碼證書的組織機構,由省代碼工作機構結合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代碼工作機構應對代碼工作人員、辦證場所、信息(數據)質量、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物資及收費等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確保代碼信息(電子數據、代碼檔案、代碼電子檔案及其它相關資料)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四十二條 對代碼辦證場所的管理按《代碼辦證場所管理細則》的要求執行。
第四十三條 對代碼信息(數據)質量的管理按《山東省組織機構代碼數據質量管理細則》的要求執行。
第四十四條 代碼工作機構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建立和維護好代碼有關信息系統,使其正常運轉並做好代碼信息(電子數據、代碼檔案、代碼電子檔案及其它相關資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對重要資料、統計數字、報表等重要材料不得向無關機構、人員泄漏傳播,對影響組織機構切身利益的數據、信息不得隨意提供給無關機構和人員。
第四十五條 代碼工作機構向政府有關套用部門提供代碼信息(電子數據、代碼檔案、代碼電子檔案及其它相關資料),必須有相關檔案為依據或經批准。
政府有關套用部門因自身業務需要查詢代碼信息的,應出具蓋有本單位公章的查詢證明,具體說明查詢範圍,並做出不對第三方外傳的書面承諾;代碼工作機構應根據查詢方說明的查詢範圍查詢有關代碼信息,經審核人員審核並經批准後,方可提供有關代碼信息,有關代碼信息不存在或不能提供的,需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代碼工作機構應對有關代碼的檔案、材料、記錄、資料等進行科學分類,指定專人歸檔保存,並配置必要的保管設施。代碼檔案應掃描成電子檔案並嚴格管理,詳細管理規定見《山東省組織機構代碼檔案管理細則》和《山東省組織機構代碼電子檔案管理細則》。
第四十七條 代碼工作機構要對代碼證書(包括空白證書、作廢證書和封皮等)建立出入庫制度,指定專人和配備安全的設施存放,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四十八條 代碼工作機構對列印有誤和由於變更、註銷、到期而作廢的代碼證書要建立銷毀記錄,定期集中銷毀,銷毀後由銷毀人和監銷人簽字後存檔。
第四十九條 代碼工作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物價部門核准的代碼登記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違者由紀檢監察部門和計畫財務部門嚴肅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