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規範化司法所建設標準

為紮實開展新一輪司法所規範化建設,提升司法所整體工作水平,推進縣域司法行政工作健康發展,根據法務部《關於加強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機構建設

1.司法所由編制部門批准設立,並明確為縣級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縣級司法局和鄉鎮(街道)雙重管理、以縣級司法局為主的管理體制。

2.司法所名稱為“××縣(市)或××市××區司法局××〔司法所所在地地名〕司法所”。

3.司法所大門上方正中懸掛全國統一的司法行政徽,左側懸掛司法所標牌(標牌為木製,豎式懸掛,白底黑字,長165cm、寬31cm,字型為“文鼎CS大黑”)。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標牌可以按比例進行縮放,但不得改變圖案、顏色和字型。

二、隊伍建設

4.司法所由3名以上在編在崗人員組成,並根據工作需要,積極組建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用於司法所的政法專項編制落實到位,沒有被擠占、挪用和空編現象。

5.司法所長為公務員,大學本科或法律大專以上學歷,政治素養較高,具備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其他工作人員均為大專以上學歷,具有相關法律專業知識和一定工作經驗。

6.司法所工作人員(包括司法所長)每年參加業務培訓不少於40課時,能夠獨立撰寫常用公文和法律文書,並熟練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和網路基本知識。新任司法所長和新錄用的工作人員,必須參加業務上級組織的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7.積極開展思想政治建設和主題教育實踐活動,教育引導全所人員自覺踐行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隊伍整體素質高、形象好,三年內無違法違紀現象發生。

8.有3名以上中共黨員的司法所,應建立黨支部,不具備條件的,可與法律服務所建立聯合支部,或明確黨員隸屬關係,按規定開展組織活動。

三、制度建設

9.科學制定崗位職責和工作目標,任務分解到崗,責任明確到人。

10.建立健全政治業務學習、公開公示、執法監督、過錯追究、請示報告、廉潔勤政、檔案管理、統計上報等各項規章制度,管理有章可循,運轉靈活有序。

11.規範完善考核獎懲辦法,堅持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客觀評定考核結果,認真落實獎懲措施。

四、業務建設

12.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轄區內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健全,其中,村居(社區)調解組織達到100%,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達到90%,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應建盡建,實現組織、場所、工作、制度、報酬、經費“六落實”和名稱、印章、標識、徽章、工作程式、文書格式“六統一”。重視隊伍建設,每年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全員輪訓,確保隊伍素質適應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警防範、排查調處、聯動聯調、應急處置機制,定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積極參與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化解,調解率達到100%,調解成功率和調解協定履約率分別達到97%、98%以上。近三年內未發生因矛盾糾紛調解不當或不及時而導致“民轉刑”案件、群體性事件和集體上訪事件。

13.重點加強社區矯正工作。轄區內社區矯正人員接收率達到100%,建有人員管理台帳並實行動態管理。為每名社區矯正人員建立矯正小組,制定矯正方案,個案矯正率達到100%。社區矯正人員報到、入(解)矯宣告、外出審批、居住地變更、禁止令執行、司法獎懲、解除矯正等執法環節標準明確、程式規範。定期報告、排查、走訪、手機定位等監管措施到位。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處遇,按規定組織社區矯正人員開展教育學習、社區服務活動,個別談話、心理輔導、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等教育幫扶工作紮實開展,至少建立一處社區服務基地。社區矯正工作檔案規範完備,執行檔案副本完整留存。近三年內無脫管、漏管和再犯罪現象。

14.切實加強安置幫教工作。建立刑釋解教人員管理台賬,實行動態管理,轄區內所有安置幫教對象全部納入管理服務範圍。刑釋解教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運行良好,服刑在教人員基本信息核實率、核實成功率分別達到100%和95%以上,信息反饋準確及時。認真做好銜接工作,重點和一般幫教對象銜接率分別達到100%和95%以上。大力推進安置幫教基地建設,至少建有一處安置幫教基地。積極開展教育幫扶和就業服務工作,已銜接人員幫教率達到100%,安置率達到97%以上。近三年內無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

15.深入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協助黨委、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有固定法制宣傳陣地,定期開展民眾喜聞樂見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動為黨委、政府依法行政、建章立制和行政執法提供法律諮詢和建議。不斷深化“法治六進”活動,轄區內“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達到50%以上。

16.規範提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認真履行管理指導職責,轄區內基層法律服務業務開展活躍,基本能夠滿足民眾法律服務需求。收案範圍、收費標準、服務承諾、監督電話等上牆公示。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按時保質保量辦結法律援助案件。執業機構和執業人員近三年內無違規違紀和被投訴現象。

五、基礎設施建設

17.司法所辦公用房獨立,其中,鄉鎮司法所建築面積達到150平方米,街道司法所達到100平方米,分別設有所長室、社區矯正室、安置幫教室、調解庭、檔案室等。各房間門外懸掛職能標識牌,室內上牆公示司法所(司法所長)職責、業務制度、工作流程、工作人員照片、職責分工、聯繫方式等。

18.辦公、通訊、交通設施完備,配有電腦、電話、印表機、複印機、傳真機、錄音錄像設備和工作用車。

19.辦公經費和業務經費納入當地縣級年度財 政預算;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落實到位。

20.重視信息化建設,與業務上級實現網路互通、資源共享,工作效率和質量顯著提高。

本《標準》自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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