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管企業投資管理辦法

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範省管企業投資管理,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合省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範省管企業投資管理,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省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管企業,是指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是指企業投入一定的資產以獲取未來收益的經濟行為,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長期股權(產權)投資等。

第四條 省管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執行投資管理制度和決策程式,明確內部投資管理許可權,健全相應的投資管理機構;

(二)編制、執行年度投資計畫;

(三)對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決策、實施和後評價;

(四)對再出資企業依法履行投資監管職責。

第五條 省管企業投資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方向;

(三)突出主業,有利於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

(四)符合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和決策程式;

(五)投資規模與企業承受能力、資源條件相適應。

第六條 省管企業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管理機構的職責及許可權;

(二)投資決策管理制度;

(三)投資計畫的編制、執行、分析、報告、監督、考核制度;

(四)投資項目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論證、工程設計、實施及後評價等管理制度;

(五)投資風險管理制度;

(六)投資損失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條 省國資委依法對省管企業投資進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研究國有資本投資導向;

(二)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和決策程式;

(三)審核企業年度投資計畫,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四)對企業投資項目決策程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評價;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投資計畫管理

第八條 年度投資計畫,是企業在研究、預測的基礎上,結合企業一定時期的發展規劃和面臨經濟形勢的分析,對計畫年度內的投資規模、結構、方式和資金來源等進行的合理安排。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規模與資金來源,包括計畫投資總額,資金來源、自有資金比重及構成等;

(二)投資方向與結構,包括主業、非主業投資規模與比重,產業與產品結構安排,投資地域,投資方式,預期投資效益等;

(三)投資項目,包括投資主體企業、投資額、資金來源,項目主體企業、前期進展、分階段進度安排等。

第九條 省管企業應將各級子企業和受託管理企業的投資納入年度投資計畫管理。

第十條 省管企業應依據其發展規劃,結合年度經營計畫、財務預算和工資總額預算,按照“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的工作程式,編制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一條 編制年度投資計畫,應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並形成投資計畫分析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內外部環境分析,包括主業領域巨觀環境及行業發展趨勢、產業發展現狀及其與規劃目標的差距、產品市場前景與競爭力分析等;

(二)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包括投資計畫實施對企業產業升級、產權結構最佳化、發展質量與效益提升的貢獻,投資所需的技術、人才等要素支撐分析;

(三)資金來源與一級企業、項目投資主體企業承受能力分析;

(四)預期效益與風險分析。

第十二條 年度投資計畫應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比重、三級及以下子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子企業增資。

資產負債率處於重點關注區間的企業,應嚴格控制年度計畫投資規模。

第十三條 省管企業應在本年度12月底前編制完成下年度投資計畫,經董事會(未建立董事會的為總經理辦公會,下同)審議通過後,於計畫年度1月底前報省國資委核准。同時,報送年度投資計畫分析報告、上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報告等材料。

第十四條 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年度投資規模、結構、方式和資金來源等實際執行完成情況;

(二)年度計畫與實際執行情況的偏差、原因分析及修正措施;

(三)結合可行性報告進行的投資效果分析;

(四)投資計畫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第十五條 省管企業應嚴格執行年度投資計畫,不得擅自變更投資計畫、擴大投資規模或改變投資方向。

年度投資計畫確需調整的,應說明調整的內容與原因,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8月底前報省國資委核准。

第三章 投資計畫實施

第十六條 省管企業應當依據年度投資計畫,在總量指標控制範圍內和科學決策基礎上,組織實施投資項目。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決策前,必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結合投資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風險程度,開展盡職調查、專家論證、法律諮詢論證等前期工作。

股權收購、重組和境外投資項目,必須在可行性研究前進行盡職調查。境外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還應對投資所在地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人文環境等影響因素進行充分評估論證。

第十八條 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應以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為主要內容,並重點進行以下分析:

(一)項目的市場前景、運營方式及競爭優劣勢;

(二)項目的盈利能力、承受能力和償債能力;

(三)項目的風險評估及防範措施。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盡職調查,應編制盡職調查報告,並製作工作底稿備查。盡職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背景調查,包括目標企業主體資格及歷史沿革、股權結構、組織結構、治理結構、人力資源等;

(二)財務調查,包括財務狀況、資產運營、債權債務、或有事項、償債能力、財務管理能力、財務風險提示及建議;

(三)技術與業務調查,包括主要產品和業務、核心資源、技術、採購、生產、市場與銷售、經營能力、經營風險提示及建議;

(四)法律調查,包括經營資質、主要資產、項目建設、債權債務、經濟契約、關聯交易、稅務及財務、勞動關係、環保及安全生產、未決訴訟和仲裁事項、法律風險提示及建議。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專家論證,專家組人數應為5人以上奇數,企業內部專家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除本行業技術專家外,視具體情況聘請財務、法律、資產評估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參加。專家論證應形成書面意見,論證未通過或存在重大爭議的投資項目,不得進入決策程式。

第二十一條 投資項目法律論證,應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委託法律中介機構進行實質性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股權收購、重組和境外投資項目,應委託法律中介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包括但不限於對下列事項進行說明並提出結論性意見:

(一)投資主體、合作主體的資格及決策程式;

(二)投資規模與內容、資金來源與構成、股權結構等;

(三)投資合作方歷史沿革、資產情況、資質背景、財務狀況、智慧財產權、重大涉訴仲裁事項等;

(四)投資涉及的協定、契約、企業章程等;

(五)省外境外項目所在地與投融資有關的法律問題;

(六)投資方案實施的法律風險與防範措施;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省管企業投資項目涉及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或股權的,依法進行資產評估,並按規定履行核准或備案程式。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論,應作為企業簽訂投資協定、出資或收購定價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 投資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國資委依據省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對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一)一級企業投資項目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董事會通過並報省國資委核准後實施:

1、境外股權投資;

2、非主業投資;

3、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個人合作的投資;

4、參股投資。

(二)二級企業投資項目屬於上述情形之一的,省管企業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履行決策程式並報省國資委備案後實施。

(三)按照有關規定需由省國資委出具意見的其他投資項目,經省管企業董事會研究通過後報省國資委出具審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 省管企業通過競買方式取得境內資源類(能源和金屬礦產)資產或股權的主業投資項目,由董事會決定,並在購買完成後30日內上報購買情況。按規定管理許可權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論作為該投資項目後評價的依據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經省國資委同意,省管企業不得放棄對主業內再出資企業的增資權,不得從事委託理財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

第二十六條 省管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發改委或省發改委有關規定需提前報送書面信息報告的,應在取得其出具的確認函後,再按本辦法規定報省國資委核准或備案。

第二十七條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應及時報送以下材料:

(一)投資項目申請核准的檔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擬投資項目情況等);備案項目的備案表;

(二)經參會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複印件;

(三)投資決策相關依據材料,一般包括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草簽的有關投資協定、契約、章程,投資合作方有關情況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說明等;

(四)投資雙方企業經審計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財務報告;

(五)省管企業監事會、財務總監按規定發表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八條 省管企業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專家論證意見、法律意見書應由有關責任人簽字,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依據年度投資計畫實施的投資項目,不需報省國資委核准或備案的,由省管企業董事會按照規定的決策程式審核批准。

第五章 投資評價、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省管企業應對投資項目實施後評價管理,對已完成的投資項目的目的、執行過程、效益、作用和影響進行系統的客觀的分析,檢查總結經驗和問題。對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報告及相關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在後評價報告作出後一個月內報送省國資委。

第三十一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投資項目風險防控和責任追究制度。投資項目發生下列情形的,應及時採取措施並進行跟蹤監控;造成投資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一)投資超出概算或預算10%以上的;

(二)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權益的;

(三)投資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法律論證、工程設計等不充分或遺漏重大事實,引發重大風險或造成損失的;

(四)投資效益與可行性研究預期差距較大的;

(五)可能發生投資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省管企業監事會、財務總監根據職責對企業投資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省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省國資委對省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季度報告制度。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是否擅自變更投資計畫、擴大投資規模或改變投資方向;

(二)企業投資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是否科學規範,是否按規定履行核准、備案程式;

(三)固定資產投資是否落實項目責任制、招投標制、契約制、工程監理制等規定,投資實施進度、資金使用與籌集、概算控制、跟蹤審計、投資效益等情況;長期股權投資資金使用與籌集、投資效益等;實際投資效益與可行性研究預期對比情況;

(四)投資相關契約、協定、章程的簽訂及執行情況,是否存在損害國有股東權益的情形;

(五)投資項目後評價及結果運用;

(六)投資損失責任追究情況。

第三十四條 省國資委指導和監督省管企業開展投資項目後評價,必要時直接組織有關機構對投資項目實施後評價。

第三十五條 省管企業違反本辦法和投資決策程式規定的,省國資委將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照《山東省省管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魯國資〔2008〕2號)、《山東省省管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問題追究暫行辦法》(魯國資〔2009〕2號)等有關規定追究企業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涉及上市公司的投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管金融、投資類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及創業投資等經營業務,由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許可權決定;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省管企業應參照本辦法制定內部投資管理辦法,並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山東省省管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魯國資〔200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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