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海陽2012年第三屆亞洲沙灘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

(六)與海陽亞沙會有關的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十條 第十四條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2號
《海陽2012年第三屆亞洲沙灘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已經2010年2月1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姜大明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山東省海陽2012年第三屆亞洲沙灘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海陽2012年第三屆亞洲沙灘運動會(以下簡稱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維護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與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是指與海陽亞沙會有關的特殊標誌、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具體包括:
(一)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的名稱、會徽、會旗、會歌、格言;
(二)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徽記、口號、域名和其他標誌;
(三)海陽亞沙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口號、會歌、會旗;
(四)海陽亞沙會的火炬、獎牌、獎盃、紀念品等專用物品的設計;
(五)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舉辦的藝術表演、拍攝的影視宣傳片、策劃的開幕式和閉幕式創意方案以及其他創作成果;
(六)與海陽亞沙會有關的其他智慧財產權。
以上各項所稱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
使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當經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許可後方可使用;使用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的,應當經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許可後方可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是指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和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
本規定所稱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相關權利人,是指經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或者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許可使用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的被許可人和其他合法權利人。
第五條 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應當遵循維護亞洲奧林匹克運動尊嚴、專有權利不受侵犯和依法保護、合法使用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維護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專利、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公安、文化、體育、質量技術監督等其他部門,配合做好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保護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
(一)申請特殊標誌登記;
(二)申請商標註冊;
(三)申請專利;
(四)申請著作權登記;
(五)對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
(六)申請智慧財產權海關備案
(七)域名註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盜用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和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義,從事募捐、徵集贊助、製作發布廣告、組織宣傳等活動。
第九條 禁止下列侵犯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展覽和其他活動中違法使用與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二)偽造、擅自製造與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與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標識;
(三)變相利用與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的;
(四)未經許可,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商戶等名稱中或者在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違法使用與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五)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實施海陽亞沙會專利;
(六)未經許可,在產品、產品包裝、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上違法使用海陽亞沙會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
(七)為上述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侵權行為。
第十條 廣告的設計、製作、代理和發布活動涉及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的,廣告主應當具有或者提供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檔案和其他有效證明檔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查驗。
下列廣告,由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承辦或者與有關單位協商後組織承辦:
(一)海陽亞沙會冠名、冠杯、專用物品、選用產品和涉及海陽亞沙會名稱、會徽、吉祥物等專有權的廣告;
(二)海陽亞沙會倒計時牌等特殊廣告;
(三)海陽亞沙會開幕式、閉幕式的主會場廣告;
(四)海陽亞沙會各比賽場館的廣告;
(五)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各部門、新聞中心及官員、裁判員、運動員、記者駐地的廣告;
(六)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在大會會刊、競賽秩序冊、記者手冊、場館宣傳冊、海報、紀念冊、門票、證件等印製品及工作人員服裝、工作車輛車身等海陽亞沙會用品上發布的廣告。
第十一條 工商、專利、著作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侵犯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並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證人;
(二)採用拍照、攝錄、測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檢查,並可以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先行登記保存;
(三)查閱、複製與侵權案件有關的契約、圖紙、發票、賬簿和其他資料;
(四)調查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工商、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時,除行使前款所列職權外,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海陽亞沙會商標權的物品和假冒海陽亞沙會專利權的物品,還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二條 工商、專利、著作權等行政管理部門對於侵犯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限期改正,消除影響;
(二)沒收、銷毀侵權產品以及直接用於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三)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商標標識或者專利標記;
(四)沒收違法所得;
(五)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侵犯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罰;未作出規定的,由工商、專利、著作權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侵權行為情節較輕的,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
(二)侵權行為情節較重,屬於非生產經營行為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生產經營行為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侵權行為情節嚴重,屬於非生產經營行為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生產經營行為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查處。
第十五條 侵犯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人,除應當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或者相關權利人發現其權利被侵犯時,可以向工商、專利、著作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處理侵權案件時,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權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第十七條 對侵犯海陽亞沙會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向工商、專利、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工商、專利、著作權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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