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東省文化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文化科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文教〔2018〕4號
各市文廣新局,廳直屬各單位,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文化與科技融合向縱深發展,服務經濟文化強省建設戰略,省文化廳制定《山東省文化科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山東省文化廳
2018年4月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文化科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落實省委省政府實施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決策部署,推動文化與科技融合向縱深發展,服務經濟文化強省建設戰略,加強山東省文化科技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辦科技發〔2014〕12號)、《山東省文化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文化廳“十三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的通知》(魯文〔2017〕13號)、《山東省文化廳關於印發〈“十三五”時期山東省文化科技發展規劃〉的通知》(魯文〔2018〕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文化科技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是開展高水平文化科技研究、培養和集聚文化創新人才、開展學術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全省科技創新體系和推動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部署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面向文化科技前沿,聚焦文化強省戰略需求,培育文化科技融合示範型載體,培養文化科技複合型人才,加強文化科技創新成果宣傳和推廣,進一步激發文化領域創新創造的活力。
第三條 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堅持文化與科技融合,創新引領,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第二章 建設目標與重點領域
第四條 實驗室的建設目標:通過重點實驗室建設,文化科技基礎環境條件大幅改善,文化裝備水平顯著提升,一批優秀科技人才脫穎而出,文化科技成果轉化和國際交流合作水平不斷提高,重點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研究取得突破性進展。
第五條 實驗室的重點領域:文化領域新舊動能轉換、鄉村振興戰略、文化創意產業創新發展、公共文化科技服務、文化產品創作生產與演藝科技、新興文化業態培育發展、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文化市場科技監管、對外文化交流合作、文化科技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文化科技人才培養等。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文化廳是全省文化科技重點實驗室的巨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實驗室建設發展計畫;
(二)制定實驗室建設相關政策,巨觀指導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三)負責實驗室的遴選,組織實驗室評估和考核。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
第四章 設立與建設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基本條件:
(一)具備開展套用基礎研究必需的實驗設施和工作條件;
(二)研究方向明確,符合文化科技發展的總體要求,具有承擔省部以上重大文化科技計畫項目的能力;
(三)形成良好的學術研究氛圍和較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四)資產和知識成果等產權關係明晰;
(五)依託單位能夠為實驗室提供後勤保障及相應經費等配套條件,保證實驗室科研工作和開展國內外學術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六)依託單位能夠保證建成後實驗室的配套建設及日常運行。
第九條 依託單位填寫《山東省文化科技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他申報材料,報送省文化廳。
第十條 省文化廳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建設項目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依託單位填報《山東省文化科技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由省文化廳公布重點實驗室名單。
第十一條 建設期內,依託單位應嚴格按照《山東省文化科技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省文化廳給予督導和支持。
第五章 運行機制
第十二條 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三條 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一般不超過六十歲,任期五年,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八個月。
第十四條 實驗室應設立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議實驗室的目標、研究方向、重大科技活動、績效考評報告、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等。
學術委員會由高水平文化科技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5—9人,其中依託單位專家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
第十五條 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定研究單元,配備穩定的高水平技術隊伍,保持合理的人員結構和規模,並適當流動。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科技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實驗室應當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加強後備人才培養。
第十六條 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建設成為文化藝術各專業領域的公共科技平台,並結合自身特點,推動文化科技成果的轉化,面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十七條 實驗室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在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音像作品等研究成果應標註“山東省文化科技重點實驗室”名稱。
第六章 評估與變更
第十八條 實驗室應於每年1月底前報告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畫,報送依託單位審核。
第十九條 依託單位應當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評估,評估結果報省文化廳。
第二十條 在依託單位年度評估的基礎上,省文化廳定期組織對實驗室進行績效評估,不合格的實驗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後報省文化廳變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