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向依法納稅並有融資需求的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力度,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辦法。

辦法背景

《山東省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向依法納稅並有融資需求的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力度,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辦法。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山東銀保監局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於印發山東省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財工〔2019〕1號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山東財金集團:

為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6號)檔案精神,切實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山東銀保監局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2019年1月24日

辦法內容

山東省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6號)檔案精神,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向依法納稅並有融資需求的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力度,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現設立山東省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為保障省級風險補償資金高效、規範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青島)註冊並從事生產經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分的小型、微型企業,以及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行業暫不納入範圍。

第三條 小微企業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包括向小微企業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發放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性貸款。

第四條 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由省財政籌集安排,由省財金集團設立專戶進行管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面向小微企業發放的貸款(不含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貸款)確認為不良部分,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給予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金30%的損失補償。

第五條 省級銀行或地方商業銀行總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信社等,負責本系統內開展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的補償申請、債務追償等事宜。

第六條 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工作由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共同負責。其中:

(一)省財政廳牽頭負責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的籌集安排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指導、督促風險補償業務,覆核下達省級風險補償資金撥付計畫等工作。

(三)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負責協調金融機構加大小微企業貸款投放,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規範使用省級風險補償資金。

(四)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牽頭負責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央行貨幣政策工具,支持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小微企業信貸投放等工作。

(五)山東銀保監局牽頭負責核准金融機構“兩增兩控”等小微企業貸款目標、動態監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率、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督促其完成約定的義務。

第二章 託管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七條 山東財金集團承擔以下職責:

(一)對省級風險補償資金設立專戶進行管理,並對賬戶安全及收支負責。

(二)負責受理和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貸款風險補償申請,並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覆核意見,將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直接撥付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按規定及時報送省級風險補償資金收支、使用情況及資金管理使用意見建議。

(四)將省級風險補償資金追償資金、金融產品增值收益等直接繳入專戶,不得通過中間賬戶周轉。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小微企業的貸款信息等商業秘密負責。

(六)其他按照規定應承擔的職責。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省內依法合規經營、信貸審批流程先進、風險防控能力強、服務效率高、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和適用的小微企業貸款產品。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切實降低不良貸款比重,對年度不良貸款率過高、超過5%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根據實際情況暫停或停止風險補償。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工作職責:

(一)嚴格按照《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號)等有關規定,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信息完整,定期並及時對貸款質量進行分析,與相關部門共享小微企業貸款信息。

(二)按規定匯總本行符合省級風險補償條件的貸款項目,並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每季度結束前,對由“不良”轉為“正常”或“關注”的已補償項目,以及不良貸款清收所得資金,應及時與省財金集團對接,將省級風險補償資金額度匯總返還至託管賬戶。

(四)盡責開展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的處置工作,對經盡責清收仍確定無法收回的已補償不良貸款,按有關規定辦理核銷後應及時向託管機構提交相關核銷憑證。

(五)其他按照規定應承擔的職責。

第三章 補償條件與程式

第十一條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符合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省級風險補償資金可給予損失補償:

(一)2019年至2021年發生的貸款項目。

(二)貸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三)單戶企業貸款餘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四)貸款必須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於轉貸、委託貸款、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

第十二條 小微企業應主動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接,自主提出貸款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獨立審核和發放貸款,搞好企業融資服務,提高管理效率,防範貸款風險。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小微企業貸款逾期認定為不良後,應統一匯總系統內各分支機構符合補償條件的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情況,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風險補償申請並匯總省財金集團初審。

第十四條 省財金集團在收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的不良貸款補償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告知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對審核結果申請複議。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應對省財金集團審核結果進行覆核,下達省級風險補償資金撥付計畫。

第十六條 省財金集團應及時按照省級風險補償資金撥付計畫撥付資金。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直接將補償資金用於沖抵貸款本金損失。在認定不良貸款責任人責任時,也應扣除財政已補償的資金。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審核,省財金集團可於每年年底從省級風險補償資金專戶提取委託管理費,用於彌補風險補償資金運營管理的業務經費支出。提取比例不超過當年賬戶收支總額本金的0.5%。

第十八條 對已補償的不良貸款或核銷的呆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繼續追償,並對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核銷後應計利息等負責繼續催收。對清收所得,應按追回貸款本金的30%返還省級風險補償資金專戶。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省級資金的,一經查實,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未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批准,省財金集團不得將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用於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高風險投資以及捐贈、贊助等支出。閒置資金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批准,可用於購買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或用於其他規定用途。對於購買國債、金融債券等所產生的收益,歸省級風險補償資金所有,應於收益取得5個工作日內,劃撥到省級風險補償資金託管賬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2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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