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山東省實施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旨在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機制和推動新舊動能轉換;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於2018年12月26日印發,共六章三十條,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辦法發布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實施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環發〔2018〕50號

各市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局、地方金融監管局,各銀保監分局:

現將《山東省實施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8年12月2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實施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機制,推動新舊動能轉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環責險),是指以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

第三條 承保環責險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服務機構、環境風險評估機構等互助性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開展環責險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專業經營、嚴格監管、風險可控、多方共贏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投保企業可以採用招標方式選擇承保保險公司進行投保。

第六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的環責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投保環責險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應當投保環責險的企業目錄,依法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投保環責險的情況。

第二章 投保與承保

第七條 以下環境高風險企業應當投保環責險:

(一)從事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基礎化學原料製造、合成材料製造、化學藥品原料製造的企業,從事Ⅲ類及以上高風險放射源的移動探傷、測井作業的企業;

(二)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三)建設或者使用尾礦庫的企業;

(四)經營液體化工碼頭、油氣碼頭;

(五)有重金屬排放的企業;

(六)化工、冶金、火電、焦化、造紙、印染等行業的排污重點企業。

鼓勵前款範圍以外的企業自願投保環責險。

第八條 保險責任範圍:

(一)第三者人身損害。投保企業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導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等,應當承擔的賠償費用。

(二)第三者財產損害。投保企業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財產損毀或價值減少,應當承擔的賠償費用。

(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投保企業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導致生態環境損害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減損、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鑑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後評估等相關費用。

(四)應急處置費用。投保企業、政府有關部門、公益組織等機構,為避免或者減少第三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而支出的,依法應由投保企業承擔的必要、合理的應急處置費用。

第九條 環責險實行全省統一的保險條款、基礎保險費率及其調節係數,並根據被保險人的環境風險變化情況實行浮動費率。

第十條 根據企業的不同類型實行不同的責任限額,建立合理的環責險保費分類、分級價格體系。環境風險級別分為一般環境風險、較大環境風險、重大環境風險三類;具體責任限額等級,根據風險級別和企業規模、行業特點、周圍環境敏感程度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 實行浮動費率機制。一個保險周期為三年,保險契約每年一簽,上一周期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續保保費實行優惠,累計優惠不超過30%。上一周期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續保保費在基準費率上實行上浮,累計上浮不超過30%。

第十二條 投保企業應當與保險公司依法訂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

訂立《保險契約》時,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

《保險契約》訂立後,保險公司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企業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投保企業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環境風險重要事項,當環境風險顯著增加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按照保險契約約定增加保險費。

未履行前款通知義務的企業,因其環境風險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四條 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

保險公司因投保企業未履行如實告知重要事項義務,要求解除契約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投保企業。投保企業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可以不解除保險契約。

第十五條 《保險契約》解除後,保險公司應當收回《保險契約》,並書面通知投保企業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環責險的保險期為1年,投保企業應當在保險契約期滿前及時續保。

第十七條 企業投保環責險,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組織統一投保。

第三章 風險評估與排查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承保環責險,應當在承保前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並出具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是保險契約的組成部分。企業應當積極配合保險公司開展環境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 《保險契約》應當約定在契約有效期內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的相關事項。保險公司和投保企業可以共同委託環境風險評估機構或者共同組建專家團隊,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企業的環境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發現環境安全隱患後,投保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

第四章 賠 償

第二十條 投保企業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受害者向企業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應當由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由提出賠償時所承保的保險公司依法在環責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受害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之日起三年內向投保企業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請求,並由投保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依法在環責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一)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害。完全屬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投保企業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污染環境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損害,依法可以免除投保企業賠償責任的。

(二)環境污染犯罪直接導致的損害。投保企業構成污染環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犯罪行為直接引發環境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損害。

(三)故意採取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導致的損害。

(四)被排查出的環境安全隱患未整改直接導致的損害。

(五)法律法規確定的可以不予賠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投保企業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保險公司接到投保企業或者受害者報案後,應當及時組織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機構或者專家團隊開展事故勘查、定損和責任認定,企業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山東保險監管機構建立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和環境損害評價鑑定機構信息庫、山東省環境風險評估和環境損害評價鑑定專家庫,方便各保險公司和企業選取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估專家。

第二十四條 企業按照《保險契約》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污染損害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企業補充提供。

投保企業怠於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的,受害者也可以就其應當獲得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投保企業依法支付賠償款後,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企業支付保險金。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相關證明、資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況複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公司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投保企業以及受害者;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投保企業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對損害責任認定較為清晰的第三方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預付賠償,加快理賠進度。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投保企業或者受害者可以委託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機構或者專家團隊,出具損害鑑定評估意見,作為保險理賠的參考依據。

已被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侵權民事訴訟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理賠依據,不需要另行鑑定評估。

保險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企業或者受害者提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污染事故、損害等檔案或者資料,不得以此作為保險事故核定或者理賠的前提條件。

第二十八條 投保企業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對於應當投保,卻未按照規定投保或者續保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投保或者續保,並通過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對其環境信用進行評價。

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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