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辦法

《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辦法》由山東省司法廳於2018年6月6日印發,共六章三十四條,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

辦法發布

山東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辦法》《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辦法》《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年度考核印章樣式及使用說明》的通知
魯司〔2018〕50號

各市司法局:

現將《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辦法》《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辦法》《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年度考核印章樣式及使用說明》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司法廳
2018年6月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監督管理,根據法務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法務部令第137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法務部令第13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上一年度的執業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其執業和管理狀況做出評價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年度考核,教育、引導和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依法、誠信、規範、盡責執業,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業使命。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司法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工作。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審核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等次。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的具體實施和初審工作,並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議。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直接管理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於每年的四至六月集中進行。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應當與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一併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六條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層法律服務所加強黨的建設、遵守憲法法律、履行法定職責、實施規範管理的情況,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黨建工作情況;

(二)資質管理情況;

(三)隊伍建設情況;

(四)年度業務活動開展情況;

(五)內部管理情況;

(六)遵守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情況;

(七)受行政獎懲、行業獎懲情況;

(八)司法行政機關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黨建工作情況”,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黨組織建立情況;

(二)黨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織關係管理情況;

(三)黨的組織生活開展和黨的制度紀律執行情況;

(四)參加上級黨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情況;

(五)發展新黨員情況;

(六)黨建工作方面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資質管理情況”,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符合規定條件專職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否達到三名以上;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合伙人是否達到二名以上;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是否依法辦理報批、備案手續;

(四)基層法律服務所是否使用規範名稱,是否存在擅自變更住所,私設辦公場所的情形;

(五)資質管理方面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隊伍建設情況”,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員數量、業務素質、結構變化的情況;

(二)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的情況;

(三)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業務學習和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隊伍建設方面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年度業務活動開展情況”,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年度辦理業務的數量類別、服務質量、服務領域和業務收入等方面的情況;

(二)在開展業務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的情況;

(三)指導和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重大案件、群體性案件的情況;

(四)因執業活動受到當事人、有關部門及社會公眾表揚,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實施監督和投訴查處的情況;

(五)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情況;

(六)新業務拓展情況;

(七)與司法所結對共建、擔任“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的情況;

(八)業務活動開展方面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內部管理情況”,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章程、合夥制度實施情況;

(二)統一收、派案審批,統一收費、利益衝突審查、質量監控、風險防範等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疑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重要案件報告等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四)財務收支和分配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五)依法納稅的情況;

(六)建立執業保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獎勵等公共積累基(資)金及其使用的情況;

(七)與聘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輔助人員簽訂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情況;

(八)輔助人員、實習人員的管理和報備情況;

(九)業務檔案、執業檔案建立和管理情況;

(十)“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信息管理系統”數據錄入、信息修改、統計上報等日常套用情況;

(十一)內部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遵守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情況”,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指派的工作任務等情況;

(二)組織所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協會組織的教育培訓、理論研討等各項活動;

(三)執行協會作出的行業懲戒決定情況;

(四)交納會費情況;

(五)履行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會員義務方面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

第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上一年度執業和管理情況的總體評價。

第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執業和管理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合格: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督,較好履行法定職責;

(二)在基層法律服務隊伍建設、開展業務活動、實行內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的要求,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並得到較好落實;

(三)合夥制度實施正常,合伙人之間不存在可能影響本所正常執業的重大糾紛;

(四)基層法律服務所資質管理符合《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各項規定,能按規定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報送各類審批材料和信息數據;

(五)本所未因執業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或者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已按要求積極完成整改;

(六)較好履行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會員義務。

第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一)本所不能保持《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規定的法定設立條件的;

(二)放任、縱容、袒護本所執業人員和實習人員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不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鬆懈、混亂,造成本所不能正常運轉的;

(四)不能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和管理,不履行法定職責,存在違規使用名稱、擅自變更或私設執業地點等違規行為的;

(五)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不履行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會員義務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四章 考核程式

第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具體工作流程和時間安排,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組織。

第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年度考核,應當在完成對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和本所年度工作總結後,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在規定時間向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申報表》(見附屬檔案,含上年度本所執業、管理、黨建情況總結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畫);

(二)上年度本所財務報表;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副本;

(四)獲得各類表彰獎勵、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相關材料;

(五)與上年度新聘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輔助人員簽訂的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輔助人員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相關資料;

(七)履行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會員義務的證明材料;

(八)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報送上述材料的同時,應當同時完成“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年度考核網報工作。

第十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在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年度考核材料的同時,應當一併將對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九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基層法律服務所報送的材料後,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材料進行審查,發現報送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予以補充或者做出說明,也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材料審查,組織對轄區內所有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現場檢查,出具年度考核初審意見和考核等次評定建議,連同相關材料一併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材料和初審意見後,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上一年度的執業和管理情況進行審核,可以結合工作需要組織對轄區內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現場檢查,同時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年度考核意見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為基層法律服務所評定考核等次。

在審核中,發現基層法律服務所報送的材料以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初審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責成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重新進行審查。

考核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評定考核等次,可以徵求同級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同時完成“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年度考核網上審查、審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日。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考核機關申請覆核。考核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公示期滿,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副本上註明考核等次,加蓋“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專用章。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專用章樣式由山東省司法廳統一制定。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結果應當記入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檔案。

第二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或者司法行政機關限期整改期限未滿的,應當暫緩考核,待有查處結果或者整改期滿後再予以考核。

第二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符合年度考核“合格”等次標準,但經考核發現該所在隊伍建設、業務開展、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對該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整改期滿後仍不符合《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註銷,報山東省司法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的,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公告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考核的,視為自行停辦,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註銷,報山東省司法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改正。

第五章 考核結果備案和公告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應當於每年的六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的情況總結及考核結果報山東省司法廳備案,同時抄送本級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的結果在市級以上媒體予以公告。

公告的內容,應當同時包括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名稱、執業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形式、住所地址、聯繫電話、負責人、合伙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姓名及執業證號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山東省司法廳應當及時匯總各市報備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結果及相關資料,按年度編制全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名錄,並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

附屬檔案: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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