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執業藥師協會

山東省執業藥師協會

山東省執業藥師協會(英文縮寫:SDLPA)成立於2006年6月6日,是由省內已獲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本協會經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信息

協會宗旨

遵守並及時、廣泛宣傳國家有關執業藥師管理和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思想,嚴格履行國家賦予執業藥師的各項職能,規範執業藥師執業行為,實行行業自律;維護執業藥師合法權益,協助主管部門開展執業藥師管理、學術交流和繼續教育工作,為全面提高執業藥師素質、發展醫藥經濟服務。

業務範圍

1.遵守並及時、廣泛宣傳國家有關執業藥師管理和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推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2.制定執業藥師自律和誠信公約,加強執業藥師職業道德建設,規範執業行為,進一步提高執業藥師自身素質;

3.組織開展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及考試培訓,提供專業培訓、管理諮詢等活動;組織執業藥師進行學術、技術、業務交流與合作;

4.調查統計執業藥師及藥學業務工作等情況,組織開展臨床藥學、藥品不良反應、合理用藥、藥學服務及執業藥師管理、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研究工作,積極收集和整理國內外醫藥信息,掌握最新的藥學知識和先進醫藥技術,組織會員不斷更新知識,努力幫助會員保持較高的專業水平;

5.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向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執業藥師提供諮詢建議和服務;

6.向公眾提供藥學信息和健康知識服務;

7.建立執業藥師網站,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8.維護執業藥師合法權益,反映執業藥師的意見和要求;

9. 面向社會廣泛宣傳優秀、誠信的執業藥師,開展有關執業藥師的表彰、獎勵活動;

10.接受並開展法律法規授權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山東省執業藥師協會(英文名:Shandong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SDL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省內已獲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並及時、廣泛宣傳國家有關執業藥師管理和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思想,嚴格履行國家賦予執業藥師的各項職能,規範執業藥師執業行為,實行行業自律;維護執業藥師合法權益,協助主管部門開展執業藥師管理、學術交流和繼續教育工作,為全面提高執業藥師素質、發展醫藥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山東省濟南市解放路1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遵守並及時、廣泛宣傳國家有關執業藥師管理和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推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2.制定執業藥師自律和誠信公約,加強執業藥師職業道德建設,規範執業行為,進一步提高執業藥師自身素質;

3.接受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執業藥師註冊等相關工作;

4.組織開展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及考試培訓,提供專業培訓、管理諮詢等活動;組織執業藥師進行學術、技術、業務交流與合作;

5.調查統計執業藥師及藥學業務工作等情況,組織開展臨床藥學、藥品不良反應、合理用藥、藥學服務及執業藥師管理、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研究工作,積極收集和整理國內外醫藥信息,掌握最新的藥學知識和先進醫藥技術,組織會員不斷更新知識,努力幫助會員保持較高的專業水平;

6.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向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執業藥師提供諮詢建議和服務;

7.向公眾提供藥學信息和健康知識服務;

8.建立執業藥師網站,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9.維護執業藥師合法權益,反映執業藥師的意見和要求;

10. 面向社會廣泛宣傳優秀、誠信的執業藥師,開展有關執業藥師的表彰、獎勵活動;

11.接受並開展法律法規授權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熱心於醫藥事業發展;

(四)個人會員須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從事執業藥師管理工作;

(五)單位會員必須是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科研、教育等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協會會員入會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和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增補理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根據學術活動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非法人學術組織,其名稱為:“山東省執業藥師協會XXX專業委員會”;設定專業委員會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報經山東省民政廳登記批准。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委員經民主協商推薦,選舉產生,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專業委員會任期同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副會長或秘書長也可擔任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政府資助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山東省社會團體管理機關和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山東省社會團體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社會團體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定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並經山東省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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