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7日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1月8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第一條 為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進國防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退役士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役士兵中按國家規定由政府為其安置就業的士官和義務兵。
第三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堅持個人自願、政府扶持的原則,政府對自願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給予鼓勵和優惠。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
各級民政行政部門主管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具體工作。
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公安、建設、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
第五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應當在待安置期間向安置地民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民政部門對其申請經審核同意後,與申請人訂立自謀職業協定書,發給《山東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及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費,並告知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六條 轉業士官和城鎮退伍義務兵自謀職業補助費,分別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額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數額發放;在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個人二等功、個人三等功的,分別增發補助金基數的15%、10%、5%;多次獲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按其所獲最高榮譽稱號或者所立功最高一項等級標準計發。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主要來源由各級財政撥款、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和其他途徑籌集的資金組成。
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費從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條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憑民政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到原徵集地或者其父母、配偶現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其檔案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業服務機構代管;其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由個人按照規定標準交納。
第九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私營或者其他民營經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為其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國家、省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為其安排經營場地。
第十二條 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機構,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培訓等服務,幫助其提高職業技能,取得有關職業資格。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8日起施行。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