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18年1月22日印發。

發布通知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發改環資〔2018〕93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

為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省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並做好與節能審查工作相關部門的銜接。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月22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發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山東省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山東省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實施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山東省發展改革委作為山東省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具體負責省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並指導全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

第五條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及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許可權,山東省節能審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核准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且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省、市、縣(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且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且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5000噸標準煤(不含5000噸)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市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四)市、縣(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且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5000噸標準煤(不含5000噸)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根據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許可權,其節能審查由同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五)跨市、縣(區)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上一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並公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節能審查機關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第六條不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可不編制單獨的節能報告,需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對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情況、節能措施情況和能效水平進行分析,並應結合能源消費情況出具《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耗說明和節能承諾》(附屬檔案),列明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年電力消費量等內容,依據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

第七條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可自行編制節能報告,也可由其自主委託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中介機構編制。

節能報告需按照國家確定的編制指南編寫,格式規範,內容深度達到評審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內容:分析評價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含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對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目標的影響等方面的分析評價。

第八條以煤炭作為燃料或原料的項目,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實施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的相關規定,滿足所在市煤炭消費總量削減要求,在節能審查前取得立項同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主管部門出具的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意見。

對未完成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目標的市、縣(市、區),視情況實施新增能耗項目節能審查限批。

第九條需省發展改革委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行政許可事項,建設單位應登入省發展改革委官方網站,通過政務大廳辦理。

第十條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後,應委託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按照國家嚴格實行能耗強度和能耗總量“雙控”的要求,節能審查機關需向項目所在地能源消費總量控制主管部門進行函詢,有關部門應在節能評審期間予以函復,出具支持項目建設的意見和將項目建成後能源消費納入當地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承諾。

受委託評審機構應組織專家對項目節能審查內容進行嚴格評審,在節能審查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對於符合或修改後達到評審要求的項目,出具節能評審意見;對於不符合或修改後達不到評審要求的項目,出具不予通過節能評審的意見。

第十一條節能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等準確適用;

(二)項目用能分析客觀準確,方法科學,結論準確;

(三)節能措施建議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源消費量和能效水平滿足本地區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要求;

(五)根據國家和省對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工作的總體部署,新增耗煤項目滿足當地煤炭消費減量替代要求。

第十二條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收到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後15個工作日內形成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報告委託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內。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或能源消耗總量超過節能審查確定能源消耗總量15%以上,建設單位應重新編制節能報告,並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節能審查機關依據變更情況重新進行節能審查。經重新評審和審查並獲通過的,可繼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出驗收申請,節能審查機關組織對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五條市、縣(區)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同級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並按季度逐級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省級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並匯總全省節能審查信息,按季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

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信息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巡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進行核查,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公開,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對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給予處分。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節能監察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3號)、《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山東省節能監察辦法》有關規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山東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信息歸集到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過“信用山東”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山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從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統一平衡安排。市、縣(區)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等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並按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十九條青島市作為計畫單列市具有省級節能審查許可權。

第二十條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由山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魯發改辦〔2010〕16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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