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免費師範畢業生跨省就業及履約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7〕34號)精神,做好山東省免費師範畢業生履約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財政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教師〔2010〕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的通知》(教師廳〔2011〕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完善和推進師範生免費教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號)和《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教師字〔2010〕12號)及《師範生免費教育協定書》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免費師範畢業生跨省就業條件

山東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一般應回山東省中國小任教,對確有以下特殊情況的免費師範畢業生,經培養學校、外省接收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接收地所在省和山東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其跨省就業;外省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符合跨省就業條件的,經山東省教育廳批准後,允許到山東省就業。

(一)山東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志願到中西部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包括山西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含新疆建設兵團)等)的中國小校就業的。

(二)山東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到配偶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國小校就業的。

(三)山東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到父母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國小就業的。

(四)外省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志願到山東省中國小就業且已經落實就業單位的,經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後,在接收單位所在市完成本市生源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可接收到山東省就業。

(五)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跨省就業的。

二、免費師範畢業生跨省就業辦理程式

免費師範畢業生申請跨省就業,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山東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志願到中西部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的中國小校就業的,須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就業協定書、《山東省免費師範畢業生跨省就業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一式4份),經畢業學校、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到山東省教育廳辦理。

(二)山東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到配偶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國小校就業的,須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就業協定書、結婚證、配偶常住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山東省免費師範畢業生跨省就業申請表》(一式4份),經畢業學校、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到山東省教育廳辦理。

(三)山東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到父母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國小校就業的,須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就業協定書、父母常住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親子關係證明、《山東省免費師範畢業生跨省就業申請表》(一式4份),經畢業學校、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到山東省教育廳辦理。

(四)外省生源的免費師範生,到山東省中國小就業的,須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就業協定書、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意見函,經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到山東省教育廳辦理。

(五)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跨省就業的,須視具體原因辦理。

三、免費師範畢業生的履約管理

(一)免費師範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和服務期內,因身體原因不適宜從事教師職業的,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按照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檢查確認後,可終止協定,不屬於違約。

(二)其它未按《師範生免費教育協定書》和本實施辦法規定從事中國小教育工作的,屬於故意違約。

四、免費師範畢業生終止協定和違約辦理程式

(一)申請終止協定的免費師範畢業生,須提供本人書面申請、畢業學校(任教學校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意見函、山東省教育廳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出具的不適宜從事教師職業的證明、《山東省免費師範畢業生終止協定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一式4份),到山東省教育廳辦理,並由山東省教育廳代收國家核撥的師範生免費教育經費。

(二)屬於違約的免費師範畢業生,須提供《山東省免費師範畢業生終止協定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一式4份),並填寫《山東省免費師範畢業生違約登記表》(見附屬檔案3,一式4份),提供本人違約事由書面材料、畢業學校(任教學校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意見函,到山東省教育廳辦理,山東省教育廳依據相關政策做出處理決定,同時,並代收國家核撥的師範生免費教育經費及該費用50%的違約罰金。免費師範生違約處理在畢業生離校後辦理。

五、山東省教育廳學生處負責免費師範畢業生履約管理,包括跨省就業、終止協定和違約處理,建立誠信檔案,公布違約記錄,記入人事檔案。跨省就業的山東生源免費師範生,由接收省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履約管理。外省生源按規定程式到山東省就業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其履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未按規定程式到山東省就業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山東省教育廳不負責對其進行履約管理。

六、本辦法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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