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

根據國家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關於“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山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

辦法通知

山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

魯衛科教國合發〔2013〕6號

各市衛生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局:

根據國家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關於“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組織制定了《山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衛生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

2013年6月9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高我省醫師隊伍的整體業務素質和服務能力,為民眾提供高質量的醫療衛生服務,滿足民眾日益增長的健康服務需求,根據國家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關於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是畢業後醫學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後,在認定的培訓基地,接受以培養臨床能力為主的系統、規範的培訓,目的是使住院醫師成為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紮實的醫學理論知識和臨床技能,能獨立承擔本學科常見疾病診治工作的臨床醫師。培訓方向分全科和專科方向。

第三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對象為擬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臨床類專業崗位工作的醫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在經濟欠發達的縣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擬從事臨床工作的3年制醫學專業專科畢業生。

第四條 本科畢業生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時間為3年;碩士和博士可根據是否有臨床經歷確定培訓時間;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和醫院發展需要,經省衛生廳審核具備條件的三級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可對完成3年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人員進行亞專科培訓。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全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行全行業屬地化管理。

省衛生廳主管全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工作,市衛生局負責本轄區內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立由省衛生廳牽頭,省發改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等部門以及高等院校組成的山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負責全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領導和協調工作。省衛生廳廳長為省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衛生廳,負責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聯席會議成立省畢業後醫學教育專家指導委員會,參與培訓基地建設標準、培訓細則和考核標準的制定以及培訓質量的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是指住院醫師接受以提高臨床能力為主的系統、規範培訓的場所,是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公布並承擔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培訓基地分臨床培訓基地和社區實踐基地。

第九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必須在認定的培訓基地內進行。培訓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接受定期抽查督導,每5年重新認定一次。未經認定、認定不合格的培訓基地不得開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

第十條 各培訓基地醫院應當成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領導小組,統籌管理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明確職能部門和具體工作人員負責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各培訓基地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培訓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培養標準實施培訓工作,強化培訓全過程管理,加強臨床學科建設和師資培養,確保培訓質量。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十二條 培訓學科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規定的二級學科開展。

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可根據實際需要,報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後,增設或調整部分培訓學科。

第十三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對象招錄按照“雙向選擇、統籌調配”的原則進行。各培訓基地醫院依據轄區內培訓需求和核定的基地培訓規模,在每年6月底前確定各基地年度招錄計畫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發布全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招錄計畫。各培訓基地醫院應當於8月底前完成學員報名和招錄工作。

第十四條 培訓對象在培訓基地帶教老師指導下,按照培訓大綱和培訓標準細則的要求,接受公共科目、臨床實踐技能和專業理論知識等培訓。臨床實踐技能以臨床帶教培訓為主,公共科目和專業理論以自學為主。

第十五條 住院醫師培訓期間實行培訓信息登記管理制度,培訓對象、帶教老師及基地管理人員應及時、準確、詳實地將培訓過程、培訓內容進行登記,並作為培訓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條 培訓考核分過程考核、結業考核。培訓過程考核合格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是參加培訓結業考核的必備條件。考核結果作為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的依據。

第十七條 培訓過程考核是對住院醫師輪轉培訓過程的綜合評價,分日常考核、臨床輪轉出科考核、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醫德醫風、出勤情況、臨床實踐指標完成情況、臨床綜合能力和業務學習活動等方面。

第十八條 培訓結業考核分結業筆試和臨床技能考核。結業筆試內容包括醫學專業理論、公共科目理論知識和臨床思維能力等。臨床技能考核重點考核住院醫師對常見病、多發病的臨床診治能力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條 對於達到執業(助理)醫師報名條件的培訓對象,培訓醫院應組織其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培訓期間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是培訓考核合格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條 培訓結業考核由省衛生廳統一組織;年度考核由各市衛生局組織;日常考核、臨床輪轉出科考試由各培訓基地醫院組織。

第二十一條 考試考核合格者,頒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自2016年起,《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作為臨床類專業崗位的醫師報考相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基本條件。

自2016年起,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將獲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作為2013年以後新進入臨床類專業崗位的醫師聘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二條 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者,符合申請學位條件可以向有關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相應學位,或按要求參加亞專科培訓。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要將其納入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衛生、發展改革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制定相應配套政策和措施,在人事、待遇、經費和教學資源上予以充分保障,共同推進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建設。

第二十四條 培訓所需經費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則,由政府、培訓基地醫院、用人單位及培訓對象等共同承擔。

因個人原因延長培訓或重複培訓所增加的培訓經費,由培訓對象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培訓期間,由單位選送的培訓對象人事工資關係、社會保險關係不變,其工資仍按現行行政隸屬關係、經費保障渠道發放;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對象,由培訓基地按培訓協定(契約)約定發放生活補貼。

第二十六條 經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的全科醫師,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工作的,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專業類別的考試。

第二十七條 培訓基地與選送單位、培訓對象簽訂相應的培訓協定或培訓契約,培訓對象在培訓期間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訓基地負責,培訓結束後協定或契約自然終止。

第二十八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採取3年連續培訓方式,培訓基地、選送單位在培訓期間不得無故終止、中斷培訓對象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第二十九條 培訓對象在培訓期間,必須遵守培訓基地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積極參加並認真完成各項培訓考核任務。對違反者,可視其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順延培訓甚至終止培訓等相應處理。終止培訓的,應當報省衛生廳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從事臨床工作的醫學專科畢業生規範化培訓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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