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事業單位法人異常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事業單位法人異常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意在為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推動事業單位法人信用體系建設,強化社會監督,促進事業單位誠信自律、依法規範開展業務活動,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和《山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5-2020年)》,制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推動事業單位法人信用體系建設,強化社會監督,促進事業單位誠信自律、依法規範開展業務活動,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和《山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5-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法人異常信息管理是指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在登記、監管工作中發現事業單位存在違法違規、不守誠信等異常情形,經查實後進行記載,通報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並通過網路向社會公開的監督管理行為。

第三條 事業單位法人異常信息實行分級管理,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級事業單位法人異常信息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各級監督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條 事業單位法人異常情形包括:

(一)未按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包括超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業務活動開展不到位、不開展業務活動等情形;

(二)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報送並公開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超過有效期的;

(五)抽逃開辦資金的或者開辦資金一年不到位且未按實際情況申請變更登記的;

(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

(七)塗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八)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九)未按規定公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的;

(十)監督管理機構通過執法檢查、績效考核、投訴舉報、查閱檔案資料、聯席會議監管等方式發現存在違法違規等異常情形的;

(十一)其他違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情形。

第五條 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事業單位存在異常情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事業單位列入異常信息,通報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並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機構編制網、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網等向社會公開。

事業單位列入異常信息一般保留3年。

第六條 列入異常信息的內容包括事業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列入日期、異常情形等。

第七條 事業單位被列入異常信息的,由監督管理機構通報其舉辦單位,約談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八條 事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存在問題,且經監督管理機構核實確認的,由監督管理機構將整改情況通報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並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機構編制網、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網等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事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存在問題的,由監督管理機構給予書面警告,並抄送有關部門,情節嚴重的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

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規定,不予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條 事業單位被列入異常信息滿3年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移出異常信息。

事業單位被列入異常信息後註銷登記的,自註銷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移出異常信息。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機構按照第十條規定將事業單位移出異常信息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通報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並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機構編制網、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網等向社會公開。

移出決定包括事業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移出日期、移出原因等。

第十二條 利害關係人對事業單位被列入、移出異常信息有異議的,可以自網上公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核心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通過核實發現列入、移出異常信息決定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並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山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5-2020年)》要求,充分發揮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建立監管信息互聯互通機制,提高事業單位異常信息使用效力。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事業單位異常信息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異常信息管理相關文書樣式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時間範圍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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