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辦法

為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健康卡生產、發行、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理過程管,制定《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4日由衛生部辦公廳以衛辦綜發〔2012〕26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組織管理、晶片和卡片生產階段管理、套用準備階段管理、卡片使用階段管理、終止卡片使用階段管理、附則7章1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衛生部辦公廳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居民健康卡配套管理辦法和技術規範的通知

衛辦綜發〔201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畫單列市衛生局,部直屬各單位,部機關各司局,部屬(管)醫院:

為加快推進衛生信息化,規範居民健康卡的發行、製作、套用和管理,方便居民獲得連續便捷的醫療衛生服務,按照《居民健康卡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我部制定了《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辦法》、《居民健康卡個人化管理辦法》、《居民健康卡密鑰管理辦法》、《居民健康卡安全存取模組(SAM)卡生命周期管理辦法》、《居民健康卡產品檢測管理辦法》、《居民健康卡生產單位及產品備案管理辦法》6個配套管理辦法,還對已發布的《居民健康卡技術規範》進行了修訂,並制定了《居民健康卡用戶卡命令集》、《居民健康卡套用規範》、《居民健康卡終端技術規範》、《居民健康卡用戶卡及終端產品檢測規範》4個配套技術規範,並經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可從衛生部網站電子政務欄目下載),請遵照執行,並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將發現的問題和有關建議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1.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辦法

2.居民健康卡個人化管理辦法

3.居民健康卡密鑰管理辦法

4.居民健康卡安全存取模組(SAM)卡生命周期管理辦法

5.居民健康卡產品檢測管理辦法

6.居民健康卡生產單位及產品備案管理辦法

7.《居民健康卡技術規範》的修訂說明

8.居民健康卡用戶卡命令集

9.居民健康卡套用規範

10.居民健康卡終端技術規範

11.居民健康卡用戶卡及終端產品檢測規範

衛生部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11年11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健康卡(以下簡稱居民健康卡)生產、發行、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過程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該過程中居民健康卡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卡管理機構)、發卡機構、生產企業和持卡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居民健康卡,是指遵從《居民健康卡技術規範》、《居民健康卡用戶卡命令集V1.0》等國內外有關規範,用於醫療保健領域、計算機可識別的CPU卡;居民健康卡的發放對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居民和其他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享受醫療衛生健康服務的人員。居民健康卡採用電子實名制,一人一卡。

第四條 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包括四個階段:

(一)晶片和卡片生產階段。包含卡片晶片設計、卡片作業系統設計與載入、卡體生產和將晶片模組鑲嵌於卡體中。

(二)套用準備階段。規劃卡片上應用程式,初始化套用的個人化數據。

(三)卡片使用階段。居民使用卡片在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接受預防、醫療、保健、康復等醫療衛生服務,並可對卡執行掛失、解掛、解鎖、補換等操作。

(四)終止卡片使用階段。鎖定卡片所有應用程式,從而終止卡片使用。

第五條 居民健康卡採用準入及備案管理制度。晶片設計商、卡片作業系統(COS)開發商、卡片製造商等均應按照相應準入及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獲得入圍資格。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衛生部負責制訂居民健康卡標準規範和管理辦法,以及居民健康卡發行和套用的授權管理:

衛生部居民健康卡註冊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註冊管理中心)負責具體工作;負責審核晶片提供機構、卡片作業系統提供機構、密鑰管理系統提供機構、終端提供機構和制卡機構的資質。

衛生部統一為發行居民健康卡的省份分配居民健康卡發行機構標識號。

衛生部建立居民健康卡密鑰管理系統,制訂密鑰管理制度,負責生成和管理全國的一級根密鑰,並按照統一規則生成二級根密鑰,分發給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居民健康卡基礎數據的具體採集和維護辦法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七條 發行省份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省(區、市)居民健康卡的發行和套用,其主要職責是:

從獲得入圍資格的備選目錄中選定晶片提供機構、卡片作業系統提供機構、密鑰管理系統提供機構、終端提供機構和制卡機構,並報衛生部備案。

統一組織居民健康卡製作,可以根據本省(區、市)實際情況,授權轄區內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並報衛生部備案。

建立本級居民健康卡密鑰管理系統,制訂密鑰管理制度,負責管理使用二級根密鑰,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統一規則生成三級根密鑰或者卡片密鑰。

組織實施居民健康卡基礎數據的採集與維護工作。

組織制定本地區居民健康卡發行和套用管理規範及實施細則、建設支持居民健康卡發行和套用的信息化平台,可以根據本省(區、市)實際情況,授權轄區內衛生行政部門具體實施,並報衛生部備案。

組織建設各級居民健康卡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地市級居民健康卡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地區居民健康卡的具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依照所屬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辦法,切實履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各項工作,落實居民健康卡管理職責。

落實信息化平台的建立並保障其正常運轉。

組織建設轄區內各級實施機構及服務機構。

第九條 各級實施機構及服務機構向居民提供居民健康卡各項業務,作為面向用戶的卡管理機構運作,其主要職責是:

面向居民健康卡發行對象,實施相關數據採集、居民健康卡發放的任務。

提供居民健康卡發放、掛失、解掛、解鎖、補換等服務。居民在使用居民健康卡過程中如有需要可向所屬居民健康卡實施和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對應機構一旦受理申請應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章 晶片和卡片生產階段管理

第十條 居民健康卡晶片提供商應具備衛生部《居民健康卡生產單位及產品備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的資質,擬用作居民健康卡晶片的,須向註冊管理中心提交晶片備案申請,由衛生部審查後反饋審查意見,合格者予以備案。居民健康卡所選用晶片應從備案晶片中選取,實際使用情況由註冊管理中心進行監督。

居民健康卡卡片作業系統(COS)的設計,應符合《居民健康卡技術規範》、《居民健康卡用戶卡命令集V1.0》等相關要求,並通過衛生部指定檢測機構檢測。

獲得準入資格的卡片作業系統(COS)廠商應提供復位應答信息和可操作的測試命令,供卡片製造商在封裝晶片模組後對卡片進行測試,以便將封裝過程中產生的壞卡及時篩除。

卡片作業系統(COS)廠商應將通過檢測的居民健康卡晶片模組提交給具備生產資質的卡片製造商,進行封裝和非個性化信息印刷。

第四章 套用準備階段管理

第十一條 卡片作業系統(COS)開發商通過安全的渠道將居民健康卡的傳輸密鑰交給卡片發行單位,並提供創建居民健康卡檔案系統的接口服務程式或腳本檔案。

卡片發行單位負責組織發卡軟體的編寫,通過卡復位應答信息獲取卡片作業系統(COS)信息,從而調用相應的接口服務程式或腳本檔案,對卡片完成個人化過程,即創建卡片檔案結構、寫入密鑰及個人化數據。

第五章 卡片使用階段管理

第十二條 完成個人化的卡片進入正常使用階段:

(一)卡片發行。卡片發行單位完成居民健康卡制卡數據的採集和整理並完成卡片個人化,居民所屬卡管理機構向居民發放健康卡。

(二)卡片日常使用。居民在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接受預防、醫療、保健、康復等醫療衛生服務時,須出示居民健康卡。居民應當妥善保管居民健康卡及相關信息,不得轉讓、轉借。因遺失、出讓或轉借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有責任和義務為居民保守相關醫療信息的隱私,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居民健康卡相關信息。

(三)卡片掛失。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填寫健康卡掛失申請單(參考附表1),向所屬卡管理機構申請掛失。卡管理機構應及時核實情況並對卡進行掛失操作。掛失期間居民健康卡的所有業務被凍結。

(四)卡片解掛。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持對應居民健康卡,填寫健康卡解掛申請單(參考附表2),向所屬卡管理機構申請解掛。卡管理機構應及時核實情況並對卡進行解掛失操作。解掛成功後,居民健康卡恢復正常使用。

(五)卡片解鎖。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持對應居民健康卡,填寫健康卡解鎖申請單(參考附表3),向所屬卡管理機構申請解鎖。卡管理機構應及時核實情況並對卡進行解鎖操作。解鎖成功後,居民健康卡恢復正常使用。

(六)卡片補換。居民戶籍、身份信息等個人信息變更,卡片嚴重損壞不能識讀或者卡片丟失不能找回時,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填寫健康卡補領申請單(參考附表4),向所屬卡管理機構申請換領新卡。除卡片丟失的情況外,在領取新卡時,必須交回原卡。

卡管理機構受理補領申請後,應及時為申請人製作新的居民健康卡。補發新卡成功後,所有業務數據轉入新卡,原卡片在系統中做註銷標記處理,不再參與任何業務。

(七)臨時卡管理。申領新卡期間,急需使用居民健康卡的,可申請領取臨時健康卡,卡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在臨時卡有效期限內,臨時卡等同於居民健康卡使用。領取新卡時須交回所發放臨時卡。

第六章 終止卡片使用階段管理

第十三條 為加強系統安全管理,並從環保角度考慮,應鼓勵不再使用健康卡的居民將卡退回卡管理機構。卡管理機構應通過鎖定卡片所有套用目錄,或直接鎖定卡片來實現卡片終止使用。已終止使用的卡片,無法通過任何方式重新啟用,由卡管理機構統一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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