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風庭

尹風庭

尹風庭,井岡山職工,人教版國小語文課文《苦柚》作者。

告贏人民教育出版社

僅念過5年國小的普通職工尹風庭,為維護自己的著作權,將人民教育出版社推上了被告席。3月1日,江西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一次性賠償原告尹風庭人民幣5萬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1991年4月,酷愛寫作的井岡山市罐頭食品廠職工尹風庭,將自己親歷的一件買柚往事,寫成《苦柚》一文,參加了遼寧省錦州市文聯舉辦的《黑龍杯》微型小說大賽,獲得一等獎。隨後,該文陸續在《未來作家》等處發表。

1998年12月,尹風庭將《苦柚》投寄《新民晚報》的“夜光杯”,隨即被發表。文章發表後不久,尹風庭接到《新民晚報》來信,稱有讀者反映,《苦柚》一文系抄襲全國統編教材第八冊語文課本中的一篇課文,並告知尹風庭,該報此後再不刊登尹的文章。

尹風庭找來課本打開一看,《苦柚》一文赫然入目。原來1993年《苦柚》一文經人推薦並經審定,由人民教育出版社選入全國統編教材國小語文第八冊課本(五年制第10課,六年制第7課)。而出版社在出版該文時,未徵得尹風庭的同意,也未署尹的姓名並向其支付稿酬。

在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的調解下,人民教育出版社承認在課文《苦柚》中未署作者名有錯,並支付1.2萬元的賠償金。事後,尹風庭對照《著作權法》,認為與出版社簽訂的調解協定僅是對侵權賠償問題的處理,未涉及稿酬支付,出版社還應支付7年來的稿酬和日後再版稿酬,以及錄音製品稿酬。且雙方補簽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契約是被告脅迫所致,契約顯失公平。出版社的行為同時造成了讀者和報社對自己的誤解和批評,使自己的名譽和精神受到打擊。

尹風庭一紙訴狀告到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及精神損失15萬元。

吉安中院經法庭審理認為:公民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出版社未經尹許可,將其作品使用,既未署名,也未支付稿酬,侵犯了原告尹風庭的著作權;事後,雙方就此事達成協定,由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1.2萬元,且已履行,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確是被脅迫簽訂,應確認調解協定有效;雙方補簽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契約第一條約定為“無限期使用《苦柚》作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關於契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0年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為無效;契約中未明確約定被告可以用錄音製品的方式使用《苦柚》,且錄音製品使用時,未經原告同意,又不支付稿酬,顯然是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應當支付報酬並給予賠償;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權過程中,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名譽、精神損害,應酌情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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