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
(第 6 號)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經2015年11月23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長:蔡赴朝
2016年4月25日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秩序,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眾和從業機構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是指以電視機、各類手持電子設備等為接收終端,通過區域網路及利用網際網路架設虛擬專網或者以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為定向傳輸通道,向公眾定向提供廣播電視節目等視聽節目服務活動,包括以互動式網路電視(IPTV)、專網手機電視、網際網路電視等形式從事內容提供、集成播控、傳輸分發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弘揚正能量。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提供更多更好的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不斷豐富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行業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功能,鼓勵公眾監督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
第二章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設立
第五條從事內容提供、集成播控、傳輸分發等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根據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業務類別、服務內容、傳輸網路、覆蓋範圍等事項分類核發。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業務指導目錄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申請從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為國有獨資或者國有控股單位;
(二)有健全的節目內容編審、安全傳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三)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能力、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五)技術方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六)符合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確定的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總體規劃、布局和業務指導目錄;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機構,不得從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
第七條申請從事內容提供服務的,應當是經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或者中央新聞單位等機構,還應當具備2000小時以上的節目內容儲備和30人以上的專業節目編審人員。
申請從事集成播控服務的,應當是經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申請從事互動式網路電視(IPTV)傳輸服務、專網手機電視分發服務的,應當是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礎網路運營資質的單位,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信息基礎網路設施資源和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第八條申請從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初核意見,並將初核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者初核意見之日起4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其中專家評審時間為20日。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持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條件的相關材料,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續辦手續。
第十條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變更《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的業務類別、服務內容、傳輸網路、覆蓋範圍等業務項目以及變更股東、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的,應當事先按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單位名稱、辦公場所、法定代表人依法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1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採用合資、合作模式開展節目生產購銷、廣告投放、市場推廣、商業合作、收付結算、技術服務等經營性業務的,應當在簽訂合資、合作協定後1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在取得《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90日內提供服務。未按期提供服務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其《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如因特殊原因,延期或者中止提供服務的,應經原發證機關同意。申請終止服務的,應提前6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報,由原發證機關註銷其《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未經申報,連續停止業務超過60日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終止業務處理,並註銷其《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第三章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規範
第十二條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
第十三條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與國家網路信息安全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體系和技術保障手段,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為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設立的節目監控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
第十四條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相互之間應當按照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相關標準實行規範對接,並為對接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第十五條用於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技術系統和終端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任何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許可的單位提供與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伺服器託管、網路傳輸、軟硬體技術支持、代收費等服務。
第十六條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傳播的節目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三)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和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四)宣揚宗教狂熱,危害宗教和睦,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團結,宣揚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傳播的電影、電視劇、卡通片、紀錄片等節目,應當符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相關管理規定。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傳播的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應當是地(市)級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播出的新聞節目。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不得轉播、連結、聚合、集成非法廣播電視頻道節目、非法視聽節目網站的節目和未取得內容提供服務許可的單位開辦的節目。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著作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著作權保護措施,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內容提供服務單位,負責建設和運營內容提供平台,組織、編輯和審核節目內容。
內容提供服務單位播出的節目應當經過集成播控服務單位設立的集成播控平台統一集成後提供給用戶。內容提供服務單位應當選擇依法取得集成播控服務許可的單位提供接入服務。
第十九條內容提供服務單位負責審查其內容提供平台上的節目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和著作權管理要求,並進行播前審查。
內容提供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目審查、安全播出等節目內容管理制度,配備專業節目審查人員。所播出節目的名稱、內容概要、播出時間、時長、來源等信息,應當至少保留60日,並配合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查詢。
內容提供服務單位發現含有違反本規定的節目,應當立即刪除並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報告,落實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條集成播控服務單位,負責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設和運營,負責對內容提供服務單位播出的節目的統一集成和播出監控,負責電子節目指南(EPG)、用戶端、計費、著作權等管理。
集成播控服務單位發現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節目含有違反本規定的內容時,應立即切斷節目源,並向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集成播控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採取技術安全管控措施,配備專業安全播控管理人員,按照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集成播控節目。
集成播控服務單位在提供接入服務時,應當查驗內容提供服務單位的《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並為其提供優質的信號接入服務,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變更內容提供服務單位播出的節目信號。
第二十二條集成播控服務單位和內容提供服務單位應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註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批准的播出標識、名稱。
第二十三條傳輸分發服務單位應當遵守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傳輸的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傳輸管理制度,保障網路傳輸安全。
傳輸分發服務單位在提供傳輸分發服務前,應當查驗集成播控服務單位的《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變更集成播控平台發出的節目信號和電子節目指南(EPG)、用戶端、計費、著作權等控制信號。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節目監管系統,建立公眾監督舉報制度,加強對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
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發現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未及時處置違法違規內容、落實監管措施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總編輯進行約談。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擅自從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傳播的節目內容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
(二)違規傳播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
(三)集成播控服務單位未對內容提供服務單位播出的節目進行統一集成和播出監控或者未負責電子節目指南(EPG)、用戶端、計費、著作權等管理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轉播、連結、聚合、集成非法廣播電視頻道節目、非法視聽節目網站的節目和未取得內容提供服務許可的單位開辦的節目的;
(二)集成播控服務單位擅自插播、截留、變更內容提供服務單位播出的節目信號的;
(三)傳輸分發服務單位擅自插播、截留、變更集成播控平台發出的節目信號和電子節目指南(EPG)、用戶端、計費、著作權等控制信號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予以警告,可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變更股東、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未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單位名稱、辦公場所、法定代表人依法變更後未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的;
(三)採用合資、合作模式開展節目生產購銷、廣告投放、市場推廣、商業合作、收付結算、技術服務等經營性業務未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的;
(四)集成播控服務單位和傳輸分發服務單位在提供服務時未履行許可證查驗義務的;
(五)未按本規定要求建立健全與國家網路信息安全相適應的安全播控、節目內容、安全傳輸等管理制度、保障體系的;
(六)集成播控服務單位和內容提供服務單位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註播出標識、名稱的;
(七)內容提供服務單位未採取著作權保護措施,未保留節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查詢,以及發現含有違反本規定的節目時未及時刪除並保存記錄或者未報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的;
(八)集成播控服務單位發現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節目含有違反本規定的內容時未及時切斷節目源或者未報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的;
(九)用於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技術系統和終端產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
(十)向未取得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許可的單位提供與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伺服器託管、網路傳輸、軟硬體技術支持、代收費等服務的;
(十一)未向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設立的節目監控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的;
(十二)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在同一年度內3次出現違規行為的;
(十三)拒絕、阻撓、拖延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十四)以虛假證明、檔案等手段騙取《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
有前款第十四項行為的,發證機關應撤銷其《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第三十條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製作、編輯、集成並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6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