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從1932年起,蔣介石在全國普遍設立行政督察區,由省政府派遣專員設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作為省的派出機構,部分恢復了三級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沿襲了這一制度,在省以下設立專區,作為省政府的派出機構,實際上也是一種介於二級與三級之間的虛三級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地方行政區劃也只有省和縣二級,專區(地區)不是一級政區。
基本內容
專區
在中國大陸,指省(第一級行政區)和縣(第二級行政區)之間的一種準區劃形式,中文字面原意即行政督察區,源自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指導工作的區域,並以“專區”作為固定的區劃術語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直至1970年改稱地區為止。中文對南亞地區的印度介於邦與縣或巴基斯坦介於省與縣之間一種行政區劃形式亦譯作“專區”。
專區在中國大陸一直作為準行政區劃形式存在,屬於省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儘管1970年改稱為地區,但隨著漸漸的演變和197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至此地區稱為一級地方政府存在,不論對其行政地位如何修正,成為事實上的一級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