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權制的種類
強制許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合理條件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該法條規定的就是合理條件的強制許可。適用這種強制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A、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人只能是單位,不能是個人;
B、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時間必須在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3年後;
C、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對象只能是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不能是外觀設計專利;
D、申請人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施這種強制許可申請時,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以證明其具備實施的條件並且已以合理條件在合理長的時間內未能與專利權人達成實施許可協定。
(2)國家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依存專利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50條的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後一專利)比在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前一專利)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而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專利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的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同時,前一專利權人有權在合理的條件下,取得使用後一專利中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時,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契約的證明。只有在申請人與專利權人進行了正常談判,以合理的條件卻沒有獲得正常的實施許可的情況下,申請人才能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強制許可的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所獲得的實施權,是普通實施權,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而且只能由強制許可實施人自己實施,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實施。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根據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
1、先用權人的實施
專利法規定,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權。先用權的成立條件是:(1)實施行為人在他人取得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2)實施行為人所實施的發明創造,或者是行為人自行研究開發或者設計出來的,或者是通過合法的受讓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之後,實施行為人只能在原有範圍內製造或者使用。
2、專利權的用盡
專利權人自己製造、進口或者許可他人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任何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不構成侵權。這意味著,專利權人只對專利產品的首次銷售享有專有權,對已被首次銷售的專利產品不具有再銷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權或支配權。
3、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的使用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而使用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4、臨時過境
臨時通過我國領域、領水或領空的外國的海陸空運輸工具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機械裝置和零部件的,無須得到我國專利權人許可,不構成侵權。
國家計畫許可
根據專利法第14條的規定,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准的範圍內推廣套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對於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參照前述規定辦理。
對於外國專利權人的專利,不適用這種國家計畫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