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號

專利號

專利號是在授予專利權時給出的編號,是文獻號的一種。文獻號是各工業產權局在公布專利文獻(包括公開出版和僅提供閱覽複製)時編制的序號。專利申請人獲得專利權後,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上專利號為:ZL(專利的首字母)+申請號。若一個專利在申請中,但是卻在申請號前加上ZL字母(使消費者誤以為是授權專利),屬於假冒專利行為,工商行政部門會依法給予查處。

基本信息

與申請號區別

申請號:在專利申請人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並給予專利的申請號。
專利號:專利申請人獲得專利權後,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上專利號為:ZL(專利的首字母)+申請號。若一個專利在申請中,但是卻在申請號前加上ZL字母(使消費者誤以為是授權專利),屬於假冒專利行為,工商行政部門會依法給予查處。

特點與作用

特徵

排他性,意思很簡單,即是指在一定時間(專利權有效期內)和區域(法律管轄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區域性,區域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有區域範圍限制的權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轄區域內有效。
時間性,時間性是指專利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才有效。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限結束以後,專利權人所享有的專利權便自動喪失,一般不能續展。

作用

區別作用:可以使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與自己的產品區別開來,從而避免消費者混淆
警示作用:因為專利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仿製和銷售
廣告宣傳作用:使消費者通常認為標註有專利標記或專利號的產品在技術性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要優於同類傳統產品,所以會信任產品質量,從而擴大產品的市場占有份額。

含義

專利號專利號
中國的專利號基本分為以下種情況:
2004年之前的專利號,它分為四段:例如:97101765.4第一段為前兩位,表示提出專利申請的年份,如"97"表示1997年提出的申請;第二段由第三位數字組成,表示專利申請的種類,"1"表示發明(如果是"2"表示實用新型,"3"表示外觀設計,"8"為PCT發明專利申請,"9"PCT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第三段由第四到第八位組成,表示當年該類申請的序號數,如01765表示當年1765件申請;第四段由第九位的一位數字或符號組成,是計算機自動生成的校驗位,它是用前8位數字依次和2、3、4、5、6、7、8、9相乘,將它們的乘積相加所得之和,再用11除後所得的餘數。當餘數等於或大於10時,用X表示。如:專利號ZL95115608.X,計算最後一位數字的計算方法為9×2+5×3+1×4+1×5+5×6+6×7+0×8+8×9=186,將186除以11,所得餘數為10,即用X表示。由此即可識別專利的真偽及估計專利的價值含量。
專利號的查詢——讀懂專利申請編號的含義
2003年以前專利申請號編號形式(8位數字加上一個小數點)
申請年號+專利申請種類+申請順序號
前2位數字表示申請年號,第3位數字中:
1=發明專利申請
2=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8=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發明專利申請
9=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後5位數字為申請順序號。
小數點後面一位數是計算機的校驗碼,是用前8位數依次與2、3、4、5、6、7、8、9相乘,將它們的乘積相加所得之和,用11除後所得的餘數。當餘數大於等於10時,用x表示。
例如,揚子冰櫃液體排放裝置的專利號為ZL88201465.X,即該專利是1988年申請的第1465件實用新型專利。
2003.10.01啟用的最新專利申請號編號形式(共12位數字,加上一個小數點)
申請年號+專利申請種類+申請順序號+計算機校驗位
前4位數字表示申請年號,第5位數字表示申請種類:
1=發明專利申請
2=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8=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發明專利申請
9=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申請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公告的專利檔案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檔案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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