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射陽縣人民檢察院前身為射陽縣人民檢察署,成立於1951年11月17日。1954年12月8日,遵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示,易名為“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文革”中,我院被迫停止辦公,檢察職能被“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取代。1978年6月30日,我院得以恢復重建,同年11月1日正式辦公。
全院現有編制95個,其中政法專項編制92個,附屬行政編制3個。內設辦公室、政治處、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貪局、反瀆局、監所科、民行科、控申科、檢務督察室、技術室等14個職能科室。現有在職幹警89人,平均年齡45歲。
主要職能
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射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射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和同級黨委的領導並對其負責。
(二)依法向射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對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和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五)對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掌握社會治安動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同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意見。
(八)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制定檢察工作崗位責任制、細則和規定。
(十)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它檢察工作人員。
(十一)協同主管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十二)負責檢察幹部的教育培訓和老幹部管理工作。
(十三)規劃和管理本院的計畫財務、技術裝備等工作。
(十四)負責其他應當由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領導信息
許正勝,男,1966年12月出生,鹽城市鹽都區人,漢族,大學文化。1989年8月至1994年11月,在鹽城通宇燈飾集團公司工作,歷任辦事員、企管辦副主任、企管科長;1994年12月至2009年9月,在鹽城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員、反貪局偵查二處副處長、警務處處長、反貪局偵查二處處長;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任鹽城市大中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2012年2月至今,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劉慧,女,1969年4月出生,江蘇射陽人,漢族,大學文化。1987年9月至1991年7月,在蘭州大學讀書;1991年8月至2003年4月,在射陽縣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審員、審判員、副庭長;2003年4月至2005年8月,在四明鎮任副鎮長;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在興橋鎮任人大主席;2006年3月至2009年8月,任耦耕鎮鎮長、婦聯主席;2007年11月至2009年11月,任射陽縣政協副主席;2009年11月至今,任射陽縣政協副主席、射陽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
吉志群,男,1966年11月出生,江蘇射陽人,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1986年9月至1989年7月,在江蘇農學院讀書;1989年8月至1994年4月,在射陽縣第一飼料廠歷任技術員、科長;1994年5月至2000年5月,在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歷任書記員、助理檢察員、副科長;2000年5月至2004年10月,在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歷任檢察員、科長、檢委會委員;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在射陽縣人民檢察院任反貪污賄賂局局長、檢委會委員;2006年3月至今,在射陽縣人民檢察院任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
張薇,女,1973年2月出生,江蘇省射陽人,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1990年9月至1992年7月,在河海大學讀書;1992年9月至1997年9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書記員;1997年10月至2000年5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2000年5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2000年1月至2001年4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預防中心副主任;2001年4月至2004年12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科長;2004年12月至2007年3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辦公室主任;2005年5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委員;2007年3月至2008年9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政治處副主任(主持);2008年10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政治處主任;2009年7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2010年8月至今,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
顧向鴻,男,1967年9月出生,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1986年9月至1988年7月,在江蘇省司法學校讀書;1988年8月至1999年5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員;1999年6月至2001年4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科副科長(主持);2001年5月至2003年2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科科長;2003年2月至2008年9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2004年11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副科級檢察員;2008年10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副科職);2009年4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委員;2009年7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科職);2012年7月至今,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反貪局局長、檢委會委員。
吳延春,男,1966年9月出生,江蘇省射陽人,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1986年9月至1990年7月,在安徽大學讀書;1990年8月至2001年12月曆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員、副科長;2002年1月至2003年2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政治處副主任(主持);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監察室主任兼政治處副主任;2004年12月至2008年12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偵監科科長;2005年5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委員;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長;2010年5月至今,任射陽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檢委會委員。
機構設定
射陽縣人民檢察院內設11個機構,除反貪局、反瀆局外均為股級。
(一)辦公室(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院志編撰工作;處理機要文電;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檢察機關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制定檢察機關財務裝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門補助地方檢察院的辦案、裝備及基礎建設經費進行管理;負責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服裝計畫和管理工作;負責檢察院機關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的財務管理、房地產管理、基本建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交通工具管理、環境秩序管理;負責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及行政管理、綠化、愛國衛生、交通安全和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負責檢察機關刑事偵查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查工作;參與有關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承擔本院交辦案件的勘驗、鑑定、文證審查鑑定工作;負責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編制檢察機關技術、信息化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技術人員;負責辦公自動化,有線無線通訊管理。研究制定檢察技術、信息化工作制度。
(二)政治處
負責全院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和檢察官管理工作;承辦院獎勵工作的有關事項;協同縣主管部門負責檢察機關的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領導本院工、青、婦等民眾組織工作;負責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離退休老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院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負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銜的報批工作;負責檢察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人事檔案及勞動工資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工作細則、規定;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負責檢察套用理論的研究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院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檢察宣傳報導工作;負責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發展規劃,實施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培訓、崗位職務培訓、學歷教育工作;負責文明關的創建工作;研究、制定檢察機關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宣傳工作細則、規定。
(三)警務科(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參與執行由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傳喚、搜查、拘傳和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送達法律文書、保護犯罪案件的現場以及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履行維護檢察機關及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偵查監督科
負責本院管轄的案件(包括依法由本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承辦公安機關提請的複議案件;負責青少年維權崗工作;研究審查批捕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度。
對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事項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標準提出意見;對提交討論的事項和案件提出法律諮詢意見;對提交討論的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規則、辦法提出審核意見;承擔檢委會會議記錄、編寫會議紀要及歸檔工作;對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進行催辦;負責對檢察委員會討論事項的總結和條例編纂工作;負責承辦檢察長、檢察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公訴科
負責對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提請抗訴工作;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研究起訴檢察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制度。
(六)反貪污賄賂局
副科級建制,內設股級科3個(綜合科、偵查一科、偵查二科)。
負責對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家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研究分析全縣食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研究、制訂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規章、制度。
(七)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建議;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監督業務工作制度。
(十)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
負責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依法查處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綜合反映控告、舉報、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研究、制定控告、舉報、申訴、刑事賠償工作制度。
(十一)職務犯罪預防科
負責研究分析全縣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的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職務犯罪工作的法制宣傳;研究制定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制度。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研究分析全縣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研究制定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規章、制度。
(八)監所檢察科
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話動、減刑(期)、假釋(提前出所)、暫予監外執行(含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看守所等執行場所執法活動是否合法以及超期羈押的監督工作;承辦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負責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工作;查辦服刑罪犯不服人民法院複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研究制定監所檢察業務工作制度。
負責對收押、釋放人員是否合法的監督;對羈押人犯羈押期限的監督;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監督;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假釋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看守所的安全設施、提審押解、使用械具、會見、通信、財物管理、生產勞動、一伙食標準、衛生防病、幹警遵紀守法等活動進行監督。
(九)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對同級人民法院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工作,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建議;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監督業務工作制度。
(十)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
負責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依法查處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綜合反映控告、舉報、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研究、制定控告、舉報、申訴、刑事賠償工作制度。
(十一)職務犯罪預防科
負責研究分析全縣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的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職務犯罪工作的法制宣傳;研究制定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制度。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