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

《寶雞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已經2017年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請認真遵照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優待、社會服務、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等權益保障。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建立健全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城鄉統籌的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和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醫養相結合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用於老年事業發展的專項經費投入。

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捐贈、資助、興辦老齡事業,鼓勵志願為老年人服務。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隊伍建設。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設立並支持、扶助老年人協會等老年人組織,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敬老、養老、助老等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以及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八條 政府應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定期開展學術交流。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稚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媒體應當積極宣傳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敬老助老的先進典型。

第九條 老年人應遵紀守法,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遵守社會公德。

第十條 每年農曆九月九日為老年節,所在月為我市敬老月。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一條 老年人的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一)贍養人應當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於家庭其他成員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

(二)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照料,或者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應關心老年人健康狀況,保證患病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並承擔醫療費用;不得強迫老年人從事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贍養人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定期看望,養老機構應當履行監督職責。

(四)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60周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支持用人單位給予其子女每年度累計不超過10個工作日的護理照料假。護理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鼓勵用人單位在老年節當天為其子女提供帶薪休假。

第十二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為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定的履行。

第十三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十四條 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後的家庭生活,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提倡老年人再婚前進行財產公證。

第十五條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需要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的,應當徵得老年人同意。

贍養人有維修老年人住房的義務,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贍養人與老年人共有的房屋,應保障老年人的共有權利。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使用老年人房屋,約定使用期滿,老年人不同意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遷出;沒有約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權隨時要求遷出,但應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十六條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經濟資助要求。

老年人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所有財產或與扶養人、居委會、村委會、養老服務機構等組織或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七條 老年人生命權、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贍養人不得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 贍養人和扶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的養老選擇,不得強迫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

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願,不得強行將老年夫妻分開贍養。

第十九條 贍養人與被贍養人之間可以簽訂贍養協定。未簽訂贍養協定的,贍養人可以就贍養標準、贍養方式、贍養範圍等向被贍養人作出書面承諾。

鼓勵公證機關對確有經濟困難的贍養人與被贍養人,或者扶養人與被扶養人所簽訂的贍養、扶養協定實行免費公證。

第二十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章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貫徹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適時提高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不斷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逐步提高老年人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擴大老年人常需醫療康復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減少老年人醫療費用支出。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部分或者全額代繳。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流浪乞討、被遺棄的老年人,給予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任何人不得脅迫、誘騙或者利用老年人乞討。

第二十四條 農村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部分土地、山林、果園、荒坡、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也可以興辦其它經濟實體,收益用於老年人養老或發展老齡事業。

第二十五條 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通過發放老年護理補貼或者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護理保障。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針對老年人的長期護理保險、人身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業務,提倡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險,支持養老機構購買公眾責任險。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與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老齡工作實際,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專項用於老齡事業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社會福利彩票本級留成的公益金,50%以上應當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鼓勵和支持鎮(街)、村(社區)建立養老互助金、養老救濟金、養老補助金等制度。慈善基金、殘疾人基金、老年基金等應當加大對老年人的救助力度。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助,為老年人、老齡事業發展提供人力、物力、資金和技術支持。

第二十八條 城鄉生活困難家庭老年人去世後,符合條件的,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

第二十九條 60歲以上老年人憑身份證享受以下優待政策:

(一)老年節及本人生日當天,鼓勵浴池、理髮店、照相館、電影院、餐飲等社會服務組織對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

(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派法律援助機構、基層法律服務組織,為老年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服務。

(三)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為老人設定綠色通道,並鼓勵為老人辦理業務提供優惠減免。

(四)醫院門診服務大廳為行動不便的就診老年人提供擔架、推車、輪椅、開水、紙杯等助老服務設施用品。鼓勵為特殊困難的老年人和慢性疾病老年人提供義診。

(五)政府投資建設的各類老年人活動場所,應當向老年人免費開放。

第三十條 凡本市戶籍或辦理本市居住證的65周歲以上老年人,憑本人身份證享受以下優待政策:

(一)普通掛號費和門診診查費免費、專家掛號費及門診診查費減半、住院普通房床位費和CT、B超、磁共振大型檢查費減免10%。縣(區)政府每年組織免費體檢一次,百歲以上老人免費體檢兩次。

(二)辦理公交優惠卡,65歲以上老年人憑卡優惠乘坐市、縣(區)公車,70歲以上老年人憑卡免費乘坐市、縣(區)公車;鼓勵在有條件的公交站設立無障礙老年人等候專區。老年人應文明乘車,提倡錯峰出行。

第三十一條 凡本市戶籍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齡老人生活保障補貼及有關壽星優待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提高高齡補貼額度。

第四章社會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優先安排養老服務用地。

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分割轉讓或者轉租,不得改變用途;擅自改變用途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閒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得少於0.1平方米規劃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動中心等服務設施,各縣(區)至少建成1所一定規模的綜合性、多功能、示範性日間照料中心。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標準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沒有達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應當制定規劃和年度計畫,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按期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公共老年服務設施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變用途或者拆除;因國家建設需要,經批准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及時補建,補建的規模和標準不得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老年教育的投入。鼓勵社會力量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開辦老年講座、老年學習班、老年學校、老年大學。

第三十五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民政部頒布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市、縣(區)民政部門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加強養老機構安全管理,做好養老機構工作人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定期檢查監督安全工作,保證養老機構的設施安全、食品安全、醫療護理安全、信息安全及人身財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支持城鎮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和農村互助幸福院建設和運營,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就餐、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鼓勵餐飲企業為老年人提供經濟方便的就餐服務。支持發展城鄉互助養老。

第三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本轄區的老年人建立信息檔案和日常巡訪制度,了解老年人特別是困難家庭和單獨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狀況。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規範程式、公開信息,落實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床位、建設補貼等政策,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補貼標準。

第三十九條 養老機構的建設和運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養老服務運營減半或者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養老機構使用電信、郵政、廣播電視有線傳輸業務給予優惠。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城鄉勞動者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應當實行就業創業扶持,並逐步建立養老機構護理員特殊崗位補助制度,提高養老服務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對養老機構吸納就業困難群體就業,符合條件的,給予相關就業補貼。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老年人服務管理工作人員,逐步納入政府公益性崗位。

民辦和公辦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在技術職稱評定、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條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開展養老服務專業人才教育和從業人員培訓和再培訓。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開設養老服務專業和課程的各級各類院校和相關機構給予扶持和補貼,培訓費用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分級承擔。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管理、護理人員的培訓,提高養老服務人員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技術水平。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機制,市、縣(區)至少各建立1所示範性醫養結合養老機構。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開設老年病專科,增加床位數量,建立家庭病床。城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信息檔案,開展上門巡診、健康查體、保健諮詢、義診等服務,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

第四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為老年人交流和心理服務提供場所,做好老年人的精神健康工作。

第四十四條 加強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和網點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為每個社區按老年人口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養老照護員,利用居家服務網路平台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法律諮詢、文化娛樂、消防安全常識宣傳等服務。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義務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提倡結對幫扶、鄰里互助。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老年人信息庫和信息共享機制,做好老年人生活狀況調查和登記核實工作以及養老、醫療、金融、交通服務等信息的統計。

第四十六條 逐步建立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第三方評估制度。市、縣(區)民政部門通過對養老服務質量、補貼領取資格進行評估,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的準入、退出機制。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發展老齡產業,開發老年人需求的產品及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為養老產業投資提供信貸、利率支持。支持開發老年金融服務產品。

第四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辦理轉賬、匯款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等業務的老年人,及時給予風險提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及時處理侵害老年人消費權益的投訴和舉報。

公安部門依法及時受理、查處針對老年人的電信、網路等詐欺行為和非法集資行為。

第五章宜居環境和社會參與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設立與轄區內老年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老年活動中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老年活動場所;居(村)民委員會應開闢老年人文化體育活動點。

對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和其他公共場所,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相關標準和規範建設無障礙設施。對其他不達標的應當進行改造,全面實施出入口坡道改造、樓梯扶手和低位電話安裝等。

第五十條 文化、教育、體育等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基層開展老年人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精神生活,提高生活質量。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老年人座談,徵求他們對本地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其他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為老年人參與社會創造條件。

第五十二條 老年人可以接受學校和青少年組織的邀請,對兒童和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艱苦奮鬥等優良傳統教育;可以接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安排,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和其他社會活動。

第五十三條 老年人可以根據自身狀況、業務專長、健康狀況,依法從事生產經營、傳授文化科學知識、進行科技開發、寫作編譯、提供諮詢服務等活動,並有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對有專業知識、特殊技能的老年人,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可以根據本人申請,將其有關情況錄入人才信息庫,供有關用人單位徵聘時查詢。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有毒、有害、重體力、高空、井下、水下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五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敬老、養老、助老等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及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褒獎制度。

第五十七條 對敬老、養老、助老等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並授予敬老、養老、助老模範單位(個人)榮譽稱號。

(一)開展老齡科學研究,取得顯著學術成果的。

(二)依據本辦法有關優待老年人待遇的規定,制定有相應的具體明確制度,並能夠長期堅持執行,有具體執行記錄的。

(三)參與捐贈、資助、興辦老齡事業,以及志願為老年人服務,做出突出成績的。

(四)有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鼓勵行為,成績突出的。

第五十八條 老年人有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有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其意見和建議被有關組織採納的。

(二)有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且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五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不得推諉、拖延。由此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條 贍養人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一經發現,應當及時勸阻、制止、調解或者採取臨時庇護等其他措施;公安機關也可以依法予以調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財產關係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二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虐待或對老年人施暴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拒不履行贍養撫養義務的,可以依法將其納入誠信評價黑名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侵害老年人合法財產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水、電、氣、暖等相關企業對養老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收費的,由縣級以上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價格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五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負責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保障老年人權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老齡工作機構會同司法、民政、住建、旅遊、文化、衛計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改正。

第六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由監察機關或其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3年1月31日;2004年9月29日寶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寶雞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市政府令第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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