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統計局

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審查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基本情況。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統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統計標準;維護社會穩定;擬訂全市統計規劃和統計調查計畫;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情況,依法查處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
(二)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職責;建立健全全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完成全市投入產出調查任務;核算全市及各縣區國內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縣(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畫,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和服務業等行業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市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全市各縣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七)對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市級各部門、各縣區的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建立健全並管理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推廣計算機及傳輸技術在全市統計工作中的運用。
(十)開展統計研究工作和統計科學的交流合作;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成員

寶雞市統計局 黨組書記 局長 張寧
寶雞市統計局 黨組成員 副局長 嚴曉波
寶雞市統計局 副局長 周娟萍
寶雞市統計局 黨組成員 紀檢組長 李淼
寶雞市統計局 總統計局 馮軍利

科室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信訪、保密、接待、計畫生育、精神文明、綜合治理、後勤服務、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
(二)國民經濟綜合統計科
對全市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整理和提供全市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和統計資料;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負責各縣(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數據審核及國民經濟核算、非公經濟調查、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數據的收集、審核和上報工作;承擔投入產出、資金流量、資產負債核算工作;指導、協調各專業和各縣(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擬訂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審查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承擔對外信息交流。
(三)工業投資統計科
組織實施工業、交通運輸、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和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評估,開展統計分析、監測和預警;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指導規範企業統計工作。
(四)能源監測統計科
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開展全市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評估和分析;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
(五)社會科技統計科
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商品市場運行狀況以及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工資統計、民眾安全感、城市基本情況、社會發展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外貿、外資、旅遊、就業、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綜合整理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出版、檔案、環保、民政、司法等部門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評估和分析。
(六)農村社會經濟統計科
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統計;承擔全市農業普查業務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開展退耕還林狀況、農村經濟、果業和規模以上畜牧業等特色農業及新農村建設等社會發展專項監測;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評估和分析。
機關黨的機構按黨章規定設定。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公開制度

為切實做好本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局業務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總體要求: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主體:行政機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對其製作以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並保存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三、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本局發展規劃及有關重大決策的情況;
(二)本局發布的與民眾利益關係密切的規範性檔案、政策及措施;
(三)本局的機構設定、職責許可權及辦事指南;
(四)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撥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
(五)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的示範文本等;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減免政策及其依據;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四、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隊、中心應明確職責,指定人員,落實責任,把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二)各科室、隊、中心應當將需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上報辦公室並通過政務公開網站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三)本局相關信息在公開發布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市保密部門確定。對於涉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五)對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五、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寶雞市統計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為了規範我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定義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
(一)受理機構。
市統計局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點設在局辦公室,辦公地址:行政中心15樓1513室,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受理的原則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本局受理點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統一規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格式文本(包括紙質文本或電子文本)。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後應當即時登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局申請,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代理人申請時不出示申請人、代理人有效證件以及授權委託書的,不予受理。本局受理點應當將不予受理的情況登記保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受理的形式。
1、書面申請的受理。
(1)通過網際網路提交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至少每日2次查閱公開的受理機構電子信箱,及時受理申請並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申請書的電子文本進入受理機構電子信箱的時間為準。
(2)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的形式提交申請的。本局應當至少每日2次接收信函,及時受理申請並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信函的時間為準;收到電報、傳真形式提交的申請應當即時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電報、傳真形式申請書的時間為準。
(3)當場提交申請的。設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視窗當場受理申請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申請書的時間為準。
2、口頭申請的受理。原則上,申請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本局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書,經申請人確認後生效。受理申請時間以申請書經過申請人確認生效的時間為準。
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審查
(一)形式要件審查。
受理申請後,首先對申請書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即審查提交的申請書是否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實質內容審查。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保密審查機制,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送達第三方徵求意見,並明確答覆期限。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行政機關要求的期限內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
(一)分類處理。
對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按照“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經審查決定提供的”進行分類處理。
(二)其他特殊情況的處理。
1、經審查後,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2、經審查後,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局在內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或保存的,應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3、經審查後,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且已經答覆的,可以不再答覆。
4、經審查後,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聯繫方式不正確,導致無法聯繫申請人的,應將該申請書登記後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
(一)答覆的期限。
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
不能當場答覆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局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二)答覆的形式。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的,應書面答覆申請人。
(三)答覆的具體情況。
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過審查,並進行分類處理後,視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按照規定及時答覆申請人。
2、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向載有該政府信息的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設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視窗進行查詢,並提供詳細的查詢方法、具體地址等。能夠在答覆時提供具體內容的,可以同時提供。
3、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
5、依法不屬於本局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對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市或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諮詢。
6、申請內容不明確,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後重新提交申請書的,作為提交新的申請,重新計算答覆期限。
7、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提供。
六、費用收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國家和陝西省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七、提供信息不準確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應當予以更正。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寶雞市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統計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局各部門在履職中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統計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局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由辦公室和綜合科聯合牽頭組織有關科室開展。具體分工是,辦公室主要負責統計政務信息和統計公文的保密審查,綜合科主要負責統計數據資料和統計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五條 對擬公開統計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的下列統計信息:
(一)統計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未經批准公開,標註有“內部檔案(資料)”和“注意保密”等警示字樣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等敏感信息。
(四)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
(五)本局認定為不宜公開的內部辦公事項。
第七條 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式:
(一)由信息產生的部門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二)辦公室、綜合科提出保密審查意見;
(三)由局分管領導審查批准(必要時報局主要領導審定)。
第八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並以文字形式徵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後方可予以公開。
第九條 已確定為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條 各部門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於保密事項並註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一條 辦公室、綜合科對各部門提供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提出“公開”、“不予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5個工作日內必須將審查意見報局有關領導審定確認。
第十二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採取屬於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餘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三條 局法規科負責對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寶雞市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責任追究制度
為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責任追究工作,提高信息公開的質量,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門應指定專人對本部門形成的政府信息,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時、完整、規範報送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加以糾正。
二、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抓好信息審核、信息編目、送交、依申請公開處理工作的同時,要做好對各部門信息送交工作的檢查、指導,推動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序開展。 三、局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要定期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檢查評議,重點檢查制度和職責的落實情況。
四、對因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職責的,將視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寶雞市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制度
一、為推動信息(政務)公開工作的深入開展,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得到有效貫徹執行,結合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分級負責,一級督查一級的原則;
2、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原則;
3、依靠民眾的原則;
4、實事求是的原則。
三、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本局推行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組織檢查,由市政府信息辦負責。
四、本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執行以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每次公開實施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督,並及時將有關監督情況向本局班子匯報。
五、採取多種形式,暢通監督渠道,充分發揮幹部、職工和民眾監督的作用。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設舉報信箱。廣泛收集民眾對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做好辦理結果的反饋工作,以調動幹部、職工和民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
六、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制度規定、不據實公開或不實行公開的,視情節輕重,採取以下方式處理: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整改;予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各類先進參評資格;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七、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寶雞市統計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
為確保本局準確一致地發布政府信息,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範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局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本局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局負責進行發布和解釋。
二、與多家單位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起草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其他單位不得發布該信息。
三、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對外貿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信息未經審批的不發布。
四、局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單位工作內容或發布後可能對其他單位工作產生影響的,應當及時向所涉及單位書面徵求意見。被徵求意見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書面回復同意的,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應工作規程向公眾公開發布信息。書面回復不同意的,應當立即指派專人與被徵求意見單位進行協商解決;經協商被徵求意見單位仍不同意的,應當立即報請市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協調解決。
五、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寶雞市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了及時總結本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面的基本情況,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基本情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機構調整情況,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網站等載體的建設、健全情況。
2、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和分類運行等情況。
3、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和分類運行等情況。
4、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5、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6、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7、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8、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條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局各科室按照各自職能配合執行。
第四條 次年1月30日前,完成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並將開展信息公開各項工作的情況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
第五條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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